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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下)

作者:潇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3-06-13
三、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强调用“义”即教化来限制和约束人的非分的欲望。此外,他还主张用政令、刑罚尤其是等级制度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但政令、刑罚不是他最为提倡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的道德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是道德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加以考察。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传统所提供的借鉴使他正确地认识到——理想中的和谐安定大一统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唯有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中国古代对于处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关系的思想,在先秦儒家和法家那里就已经存在。而董仲舒则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因此是不能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可以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董仲舒认为,“凡物必有合”(《基义》)。“合”就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他说,“阴者阳之合”,因此“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子合”(《基义》)。怎么合呢?这就要靠上对下的慈爱和下对上的忠孝,正如他所说:“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深察名号》)董仲舒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合”,而不是“争”,可见三纲的根本用意在于维护不同等级人们之间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社会的合谐稳定。三纲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之一,它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对巩固当时处在上升阶段的封建生产关系,保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和平安定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与教化在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说:“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 乱;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所以“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
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骄矜自势,横行霸道。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事实上,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就拿“三纲”的基本内容——父子、夫妻的家庭伦常关系——来说,一个家庭之所以会和睦无争,不就是因为有固定的父子、夫妇之伦的慈敬关系吗。因此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也必须确立一种象家庭伦常那样的人伦等差关系,使每一类人以至每个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确规定,这样人们就不会为物质利益去争夺撕杀了。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如“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度制》),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董仲舒毕生研究《春秋》大义,无论是在社会的政治、人伦、经济等各种关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对的是“僭越”。按照《春秋》的规定,“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须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
董仲舒极力提倡以等级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这跟他主张以教化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一样,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虽然他认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须要逐渐地“使之变化,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这种等级制规定并“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天地施》)。当然他也讲节制欲望,并且他讲等级经济伦理多以节欲论的形式出现,如他说“节欲顺行而伦得”(《天地施》)。但要节的是按等级制规定所不应有的非分欲望,而对符合等级规范的欲望并不是要“节”、“夺”,而是要“安”。他说圣人治理国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因此等级制规定不仅不是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主张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级层次上充分地享有应得的经济利益。
由于大富或大贫都会导致横行纷争,因此董仲舒立了两条原则:“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并主张“以此为度而调均之”(《度制》)。“调均”就必然要“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基义》),从而避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董仲舒传》)。他讲的“调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绝对平均,而是一种等级制“平均”,即人们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这种等级制占有关系所应得的利益,而对这些应得利益则应给予充分满足。
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不是按贫富的经济地位来划分,而是按上下尊卑关系来划分,因此“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服制》)。按照这种上下尊卑关系,“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度制》)。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四、“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11]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思想敏锐的董仲舒如实地看到了这一在当时日见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是非的重要标准。
(一)“与民争利”的表现
董仲舒所讲的“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民争利,二是“食禄者”与民争利,三是地主与民争利。除了未提到商人,董仲舒所述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谓“与民争利”主要是指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办事的官吏行为方面的。正是这样,他的“不与民争利”主张才具有了明确的政策针对性。
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指工商业者。很明显,这是轻重政策带来的结果。董仲舒没有讲到工商业者兼并土地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是把他们当作被国家争夺去利的“民”来看待,由此更可见出他的重点是放在国家行为上。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
“食禄者”与民争利,即是指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
地主与民争利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民”是小生产者即自耕农。事实上当时参与兼并土地的还有商人,董仲舒只提到官僚和地主,《管子·轻重》和《史记·货殖列传》则又只提到商人。把这两方面的记载综合起来看,就可看到了当时土地兼并势力的全貌。土地兼并是当时最普遍的“与民争利”现象,也是封建政权巩固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井田”变成了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这个逻辑从土地私有制正确说明了土地商品关系,又从土地商品关系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兼并的客观趋势,并且指明土地兼并的主要手段是土地买卖。
(二)反对“与民争利”的经济原因
董仲舒主张“不与民争利”,反对“与民争利”,不可避免地,他也讲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理由,这主要就是:与民争利阻碍了人民的谋生之路。
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这里董仲舒主要是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富有的资财和权力地位,“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他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老百姓的谋生之路已经由于被争而受到了严重侵害。
(三)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
董仲舒虽然大胆而真实地揭示了农民的贫困状况,并指出其直接的原因是封建国家、食禄者和地主所共同进行的“与民争利”。但他反对“与民争利”的根本着眼点却不在这里。他主要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认识,他才把这一主张作为其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这个准则体现的是仁和义的要求,而不是富民的思想。
第一,“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的“与民争利”还没有演变成为象西汉中期那样,以土地兼并为特点而遍布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门去;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弃理而走邪”了。
第二,“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所立足的位置上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这是毫无疑义的;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
在董仲舒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跟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从而牺牲长远利益。
第三,“与民争利”违背了“天意”。
“天论”是董仲舒学说思想的一大特色。“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也被他从“天人”关系的角度加以解释和论证。
董仲舒的“天”论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董仲舒所讲的“天”有两种,一是物质之天,一是精神之天;物质之天指自然现象,精神之天指物质意识。他的用意是要把人事附会天意,为一定的人事寻找“客观”依据。他的具体做法是,把物质之天本身及其运动形式与人及其人事进行类比,这就是“天人相类”;然后得出人事变化都是天意安排的结论,即“天人相通”、“天人感应”。这正是他所说的“以类合之,天人一也”(《阴阳义》)。“一”就正是他要为人事寻求的根据,某一人间之事合理与否,该不该存在,就要看天人之间在此能否“一”。他在找天人相类之处的时候,“天”还是物质之天;而当他把人事比附天意,物质之天便上升为精神之天,于是陷入唯心主义。
从形式上看,“天人”相类、相通(如天不重与,人亦不可占双份)是从伦理上判断“与民争利”违背天意的依据。而事实上,董仲舒把“与民争利”从伦理上判断为非,完全是根据仁义礼的规定以及这种行为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他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天意来认识,就正是把这一判断标准作为过度中介的。他的逻辑是,遵循仁义礼就是合乎天意的,否则就违背了天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依据作为中介性标准,那么是否违背天意就无从可知了。这样看来,天意就是一种假托。“假托”天意的目的就是要寻找更有说服力的“客观”依据。在他看来,人间社会的事情应该不应该如此,最大的依据莫过于天意是否如此。
于是为了寻找这种出自“天意”的依据,董仲舒就把动物界的自燃现象作出神学目的论的解释,以使天人相通、相应。他说上天的赐予是有区别的,“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董仲舒传》)。又说:“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度制》)他指出,“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董仲舒传》)可见,“有大俸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业,乃天理也”(《度制》)。
在他自己看来,似乎已经找到了最强有力的依据,可见天意的安排是不允许占双份的,“与民争利”怎能行得通呢?董仲舒虽然从利民、从义、从等级等方面谈了那么多理由,但“与民争利”这种占双份行为的不可行最终还是被他归结到是因为“天不重与”。而他不可能意识到,他把客观存在的“天”说成是有意志的,物质之天便转化为精神之天。他从寻找客观依据出发,本意是寄希望于“唯物”地说明问题,而最后却陷入了唯心主义谬说的泥潭。
(四)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
董仲舒充分论证“与民争利”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种种弊端,从而确立了“不与民争利”这样一条道德准则。于是他就用这条准则来检验一切有关的经济活动,并提出自己的一套经济政策主张。
第一,“盐铁皆归于民”。
针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董仲舒根据“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首先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违背了“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提出“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上》)的政策主张。
第二,“薄赋敛,省徭役”。
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汉书·食货志上》)。
第三,“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
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是很难凑效的。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第四,“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地兼并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即已开始出现,在《孟子》一书中就有“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的记载。孟轲的“恒产”论和“井地”方案,事实上也有针对土地兼并而发的一层意思。在孟轲的时代,距离业已被封建生产方式废除的“井田制”时期不远,因此他还寄希望于恢复这样的土地制度。针对“漫其经界”的情况,他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的政策主张。
到了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虽然他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象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 汉书·食货志上》)。
董仲舒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没有具体措施,但这一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五、结语:试评董仲舒的限田论
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大胆揭露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第一个明确提出限田的思想和政策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为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作为限田这一政策思想的道德准则,在客观上也起了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董仲舒限田论最具积极意义的地方,就正是在于它的基础思想是“不与民争利”的伦理主张,这即是以一种带有经济主张的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人民的利益。
除此而外,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应该说“限田论”则基本上是一种倒退的主张。
从生产关系方面讲,地主土地私有制总是一种比井田制要进步的土地制度。董仲舒以井田制为标准(除开其道德准则),来反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这本身就是一种倒退了。这跟西汉末年王莽针对土地兼并问题,想用“王田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倒退行为实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一种理论,而后者则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成功的实践。
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他清楚地知道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他要反对这一必然产物,就必然触及它的基础和土壤——土地私有制。由此可见,不管是董仲舒的“限田论”,或是后来的“均田论”,无论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或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作为封建的上层建筑,它与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注定了这种理论和政策只能处在一种夹缝之间,既要限田,又要照顾兼并者的既得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执行得了的。最后暂时地解决兼并问题的还是农民战争。董仲舒只提出限田思想,而无具体主张,这也反映了他的茫然心态。
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不断的“限田”、“均田”思想和政策,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土地私有制是适合于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如果说生产关系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还能发挥一些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那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也只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集中经营,而不是要改变私有制本身,代之以井田制、王田制之类的土地公有制。但是,在董仲舒等大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的眼界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等级制的“平均”经济结构是避免贫富进一步分化以至“民不乐生”和安定等级制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所谓“均无贫”、“安无倾”(《论语·季氏》)。而看不到取而代之的私有制土地集中经营与大生产可能会带来的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在更高经济水平上的稳定。
与此相反的是,在西方封建社会末期的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化过程中,新生资产阶级以其对“贫”、“倾”的大无畏气魄,在土地上积极主动地“与民争利”,渡过了小农破产、无产者无以谋生的巨大阵痛阶段,促成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形态的划时代跃进。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却始终在这种恐惧阵痛的高度警觉中,萎缩徘徊于要么实施等级制平均、要么幻想绝对平均的循环怪圈中。一会“限”,一会“兼”;“兼”从没有彻底进行过,“限”也从没有真正完全实行过。然后是破坏性的战争才带来短暂的平衡,之后又是兼、限,又是战争。就这样,“兼”、“限”的矛盾就象一个怪胎,在大一统封建社会的母腹中孵孕了两千多年,而始终没有长出一个新生产方式的机体来。



[注释]
[1]参张鸿冀《儒家经济伦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5页。
[2]见赵靖《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二讲第三、四节。
[3]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经济思想史研究室:《秦汉经济思想》,中华书局1989年,第114-115页。
[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中册,第36页。
[5]《春秋繁露》中的记载是对胶西王所问,字词稍有出入。对胶西王说的是:“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这完全有可能是董仲舒在两个地方即两次做相时都说了这句话,字词稍有出入,但含义是一致的。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下册,第25页。
[7]同上,第252页。
[8]“畏罚”二字可能倒错,当为“以罚畏而不可过也”才是。
[9]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页。
[10]“三大教条”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赵靖先生所概括,为:“贵义贱利”、“重本抑末”、“黜奢崇俭”。参见赵靖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第十一讲第三、四节。笔者以为用“重义轻利”论来概括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较为确切。
[11]本节中“与民争利”的表现、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以及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等内容,参考了陈嘉珉《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窑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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