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论文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作者:蒋和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8-23
摘  要: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为保护具有本国特色的产品而采取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制度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通行保护规则。本文从概念,作用,申办程序,保护对象,国际、国内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中外比较研究。

关键词:农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 必须证明是某一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 该产品须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点;3、 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而且其特性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
    按照上述规定,原产地名称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4、原产地名称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由以上介绍可知,我国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个概念。
(二)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 
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如果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原产地名称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称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称权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地理标志不可买卖,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区别的。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色必须“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渊源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特别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其中大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有23种,其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数。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办程序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要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须经过“申报”、“审核”、“公布”、“实施”四个法定阶段。
1、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 因此,申报是必经的手续,是第一步。在申报时,申请人须向该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者包含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质量特色及与地理特征的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情况的说明。申报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还须提供产品生产者简介,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审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人员到当地调研,并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进行审查、核实,若合乎要求,即上报质检局,予以批准。若不合要求,可予以否决,或让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另行申报。
3、公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以公报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实施。经公布的“原产地名称”,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申请人才可以正式使用,并得到国家相应的保护。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协议
1993年,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rigin)。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我国从20世纪末期开始重视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陆续参加了四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它们是: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近10年来,我国认真地履行上述公约与协定,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
(二)法国与欧盟的法律与法规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国家。早在1935年,法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行的《原产地名称法》是1966年修订的。该法规定了以司法和行政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法院的裁决不仅针对当事人,更针对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
        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列入了318种农产品,其中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欧盟决定,凡注册的农产品名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其他任何生产者不得假冒。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采取了以原产地命名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与地域环境联系密切的农产品发展。
(三)我国的法律与法规
        近几年来,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主要依据四个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一个行政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一项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在上述四项法律中,商标法起主导性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起补充与辅助作用。
        目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已进行了五年多的试点,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有关方面正在积极建议,在该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法》,建立起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一)外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起源于法国,并陆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逐步形成了四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实施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最早制定并完善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本国的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现在,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地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价格是普通同类产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商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原产地的产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些国家采用多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的产品。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产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式,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产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二)我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正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所采用的是二元管理模式。这种二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与行政规定同时并行发生效力,对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二是管理部门的二元性。当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注册和管理的有两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保护。三是我国主要采取两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第一条途径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原产地域产品提供保护。第二条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1、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方式。我国在已公布实施《商标法》的基础上,于1995年3月1日公布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原产地的概念,并从那时起开始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至今已有9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申请150多件。其中,仅2001年就受理49件,核准注册23件。近几年来,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量呈上升趋势。申请注册原产地商标的产品涉及水果、茶叶、酒、矿物、陶瓷制品等十几个品种,如:库尔勒香梨、南丰蜜橘、绍兴酒等。
2、登记注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方式。我国参照国际相关制度体系规范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特定地区的相关企业对特定产品申请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经核准后,给以保护。同时要求:“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与特色”。为此,又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规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还进一步将产品原产地域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域命名监控结合起来,使保护更为全面、有效。经过五年多的积极试点,截止2004年6月,我国已对绍兴酒、宣威火腿、镇江香醋、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七、宣纸、蓝田玉、武夷山岩茶、水井坊酒、高邮鸭蛋、蒙山茶、昌黎葡萄酒等162个地区的162多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有1200多家,涉及保护产值达1000多亿元。最近,又有许多名、优、特产品(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陆续申请和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多边贸易谈判资料手册》,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6月;
2、中国专利局条法部编:《集成电路和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专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年4月;
3、农业部科教司编:《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论文集》,吉林公主岭市,2001年12月;
4、王志本:《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世界农业,2002年第5期;
5、龙永图主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9月;
6、李立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作》,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
7、陈传夫著:《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8、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
9、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论文搜索
关键字:原产地 地域产品 保护制度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