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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立法体制

作者:李林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9-06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建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根据《基本法》,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同时,德国又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不同的是,德国的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集中在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由于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就可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稳定协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给各州,可以保持地方的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使联邦与州的关系更加融洽稳定。

    以《基本法》为依据形成的德国立法体制,强调立法权应当服从宪法秩序;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职权和州的立法职权。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德国的议会及联邦的专有立法权

    《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 ,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通常是各州的总理、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州驻联邦全权代表或同参议院所讨论的议题相关部的部长作为本州的代表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共68名议员 ,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尽管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联邦宪法法院1974年所指出的,它并不具有像联邦议院那样的完全立法权。” 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联邦议院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议员资格?特权及规则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内务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技术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树林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建设和住房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新联邦事务委员会、人权和人道援助委员会、教育?科研和技术评估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旅游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文化和传媒委员会。

    联邦参议院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外事委员会、欧盟问题委员会、家庭和老人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健康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文化问题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城市建设?住房事务和房屋政策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德国共有16个州、543个县和16128个市镇。在联邦德国实行的纵向分权结构中,国家权力分散在联邦和州、县和市镇的政府之间。但是,德国的这种被称为“合作联邦制”的纵向分权体制,是有分权而无制衡,联邦和州之间是一种相互依靠的组织关系,“联邦德国的统一性并没有因为如此分权而处于危险之中。这主要是因为有如下5个因素在起作用:相当一致的法律制度;由联邦法规调控的相当一致的公共服务;具有一批全国性政党的政党制度;一致的经济制度;相当一致的行政结构。” 联邦与州、县及市镇的分权制,在有关理念和制度的作用下,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团结与和谐。

     联邦德国的各州无论是在政府组织原则还是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一般都是联邦政府的缩影。“除巴伐利亚州实行两院制议会外,其他各州均实行民选的一院制议会。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大致相仿,主要任务是立法、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由于基本法划分国家立法权的结果,各州议会自行立法的事项范围很窄,因而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就成了各州议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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