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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研究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11

  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创新制度。
  法律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有两个层面:一是大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要涉及到的一般法律制度;二是小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所涉及到的特别法律制度。从成功的经验看,高新技术产业是在大的法律环境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然后形成促进其发展的小的法律环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资法》、《促进基础技术研究顺利开展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等。[1]实践证明,对于政府来说,最能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不是筹集风险资本和亲自运作投资项目,而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目标,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
  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项目的成功通常要建立在一定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之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重要。对此,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的特殊法律。
  税务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1969年美国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给风险投资业带来沉重打击,也极大地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1978年美国取消了这一税收政策,即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调到29%。1981年又由29%降低到20%。这个税收政策实施的结果使1981年风险投资总额增长了2倍。[2]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为了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统办小企业者可以免60%的投资税,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可以免100%的资本税,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日本政府于1985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巴西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投入超过企业利润5%的企业可免交产品税,允许企业把所欠税款的80%用于研究与开发投资。总之,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追求资本的增值收益,而不是投资的分红。因此,一旦时机成熟,风险资本就会以不同的形式退出。其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
  西方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都拥有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设有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为主的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二板市场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建立的交易系统,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盟的Easdaq市场、新加坡的Sasdaq市场等。它为风险资本的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场所,从而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递进上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递退下市的最后一个环节。如2000年,曾被称为是欧洲IT龙头企业的比利时L&H语音技术软件公司由于财务报表造假和欺诈行为被曝光而申请破产,L&H股票在主板市场摘牌后转至三板市场进行交易。L&H在三板市场挂牌,首日即告重挫,收市于1.40美元,股票狂泻77%,至股票被最后摘牌时,股价仅为58美分。由此可见,成熟市场的退出机制有一个平缓过渡的过程。这样能保证市场参与的主体—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可选择地、连贯性地运营与投资,增强各市场板块的活力,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购并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美国1998年以前,风险投资30%是通过上市退出的,70%是通过收购和兼并退出的。[2]斯坦福大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文教授在一篇论文中说:“硅谷成功的企业中,有85%以上是购并的,只有15%的企业直接上市。”[3]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需经历三个阶段:研究开发(R&D)、成果转化、工业化。而研究开发阶段属于探索性、研究性阶段,风险资本一般不会参与,这时主要依靠政府的“种子基金”。例如以色列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都不算好,但它的高新技术产业仅用了不到6年的时间就赶上了美国。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种子基金”的大力推动。
  财政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也是一个大的创业中心、孵化器。最早的高新技术园区是20世纪中期美国的硅谷。它在短时期内创造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奇迹,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至今世界较规范的高新技术园区有近千个。由国家统一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环境优美。要是没有可靠而雄厚的资金来源,这种开发区是决不可能建成的。一些国家政府财政对高新技术园区的投入很大,一般占60%-70%。西班牙政府投资100亿元建设卡贾图科学城;日本投资13000亿日元建设筑波科学城;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投资1.9亿马克建设高科技园区。
  融资担保:政府融资担保是对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所发放的符合政策意图的贷款给予偿还保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许多国家政府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例如英国政府规定对私人金融机构给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提供80%的政府担保;[4]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
  政府股权担保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服务对象的。这是因为风险投资者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补偿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有了政府股权担保,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可获得补偿,整个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将相应提高,从而增强风险投资的吸引力。运行时间最长的股权担保是荷兰政府于1981年设立的私人投资担保。它规定政府为经其认可、投资额不超过400万荷兰盾的高新技术项目承担50%的损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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