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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外债史论要

作者:宓汝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3



中國近代外債在中外形勢的變遷衝激中形成着;它是怎麼形成的及其規模、結構,且作一概述。

先以在借貸關係的形成中,雙方是對等洽談,還是坐在談判桌旁具有势位的差異。一有差異,勢必由佔據優勢地位的一方主導着談判的進行,并總以或首要以它的利益為依歸。這裏以主導權為準,記述成債的經過。

清政府從最初觸及外債起約半個世紀的歲月裏,對外來的游說、兜揽,作出拒絕還是接受;和設若出於自己的需要,在選擇貸款作出決斷上,總算能掌握主動,未失主導之權。從1885年起10年間,在資本主義國家加強迫脅下,開始出現了時或『濡忍受之』的現象。甲午戰後境況突变。战後首起幾筆大借款,全在資本主義強國擺佈下形成的。即使出自主動,並規定了相關的原則、方針、策略,在對方的步步進逼下,總不能守住原則,落得個既失利、更失權;1898年中比《蘆漢鐵路借款合同》就是顯例。還有我本不需要借款,可是在有關國家的壓迫下,而被迫接受,如1905年的中英《道清鐵路借款合同》,1908年的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合司》……等等都是。這種實屬片面強加做法,一直延續到民國最初幾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其結束後幾年,盤踞中央及各地的北洋軍閥,為籌措經常行政經費,張羅供作相互向混戰用的款項,經常向在華外資銀行申請借款、墊款。這些機構所屬國籍的駐華使領,為便於操縱我國國政以達到其本國在華增強勢力和影響的目的,也常以提供貸款相引誘。這樣,所有借款、墊款,罕有例外地都是在貸方主導下按其設計、安排才做成的。國民黨掌權執政,面對嚴峻形勢,一時停借外債,主動並較認真地做着整理舊債工作,為力求貫徹其既定的舉借外債的原則、政策,也作了一些嘗試,開始扭轉長處於劣勢的被動局面,到了抗日戰爭期間,終於轉為能按國際信貸正道行事。

依據上述成債狀况,並盡可能地與我國近代史相照應,百年債史可先取1911 年為分界年,區分為清末(1840-1911),民國(1912-1949)兩个時期。再在這兩個時期裏,各以1895和1927兩年為界,分別區分為前後兩個階段,中國近代百年外債史,即由這四個階段史事串連組成。

第一階段借款次數不多,數額也少。第二階段在資本主義強國的以『鐵路和銀行征服中國』策的作用下,筆數劇增,借額增加得更多,加上債務化的鉅額庚子賠款,成為在四階段中位居首多。第三階段的借款是雜而亂,來路頗多不正,用途更多不明,陷國家實際處於破產境地。第四階段的借款絕大多數用於抵抗日本侵略,佔約1/3;用於鐵路等經濟建設的屬次多。近代整個借款規模,經前輩如徐義生先生多年孜孜搜求、分析,截至1927年的債項,早已整理出了比較信實可靠的統計資料,自然也難免需加稍作調整補正工夫。1927年後的外債,既有同行仿前述《資料》作成類似的資料,也有把當年有關官書翻印問世的。這些,都足資組取其精華作為參考;自己對外債也頻有興趣;在學習上述成果之餘,參證以曾經過目的一些中外文檔案、報刊之類史料,對近代外債規模,由於種種原因(詳本文『四』)雖不敢貿然斷言一個定數,論筆數大致为650項上下,數額以國幣計在45億元左右,也许較接近事實。外債總量和各階段的數量及在其總量中比重,參见表一。




時 段 數 量 比重(%)
1853—1894 7.716 1.7
1895—19ll 165,708 37.0
1912—1927 133,690 29.9
1928—1946 140,790 31.4
總 計 447.904 100.O


本表據徐義生編:《中國近代外債史統計資料1853-1927》,中華書局,1962,北京;鄭會欣著:《改革與困擾——三十年代國民政府的嘗試》,第110-116页,香港教育圖書公司,1998年,香港;財政整理會編:《財政部經管外債說明書》,第三、四兩冊,1947年,南京;作了一些增刪調整製成。

此等鉅量外債,習慣上分為政治(或財政)借款和實業借款兩大類,沿用之也無可無不可,但總嫌粗疏了一些。似宜細分成七項,如军政费用、财政金融、铁路航电、工矿企业、赔*等款、以债偿债和其它。


中國外債的不合理性,形成越借越重。『賠恤等款』、『以债償債』,是沉重負擔;軍政費用主要用於戰爭,特別是抗日戰爭,也包括早期為備防日本、西班牙的騷擾入侵和法國的侵略。借款以生利的,還不到全部债额的1/4 。這就是中國近代外債構成的大略。

中國素重信義,處置外債也是。第一階段的外債邊借邊還,到該階段末,除了少量未到期的全部還清。第二階段的基本上能按期清償,但由于借期较长,遗留了多笔巨额债项,第三階段的外債既多且雜,貸借關係很多不正常。貸方之別有用心者為要實現自己的謩潱龑璺秸T之借款以便操縱外,並常以借方不能如期還本付息,取作一種挾制的把柄;或以爽約為名壓迫貸方另立一新債,循環往復,使之長處於債務的羈絆中,南潯鐵路公司與日本『國策』公司之一的東亞興業公司從1912年起13年間的第三次、第四次借款,基本上就是這般形成的。1920年前後,屆期應償本息多未能如期清償,被奚落为中國無債信的国家,但所以致此,貸方更應該負部分責任,因明知無力清償卻硬要貸給一筆款項,下手时即不期望如期清償,豈非是故設債務陷阱,使借方墜入越窮越借,越借越窮的惡性循環:如果单說中國無債信,則是以偏概全,不符合整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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