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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杨胜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28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有效形式,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并为各地人大普遍采用,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在通过走出去考察,学习了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于2000年开展了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工作。经过实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开展述职评议对提高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水平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坚定了继续深入搞好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心。但是,从述职评议工作的整体来说,仍处于实践、探索、试点和积累经验阶段,从思想认识到具体工作,从组织领导到工作程序,都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深化,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过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实践的回顾和总结,我对今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

    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十分重视的,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但有的同志对开展述职评议也曾一度存在模糊认识,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疑虑和担心。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法律没有规定,依据不足;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不好处理,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述职评议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有一些疑虑。

    在开展述职评议的实践过程中,使模糊认识得到澄清,对述职评议这项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一)开展述职评议符合法律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确实没有直接关于“述职评议”这一“名称”的规定。但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一府两院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它“产生”的是组成一府两院机关的“人员”,没有“人员”的产生,就没有“机关”的实际存在。宪法所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直接指的是产生的“人员”。所以,大会产生的这些“人员”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这是依法进行并理所当然的。

    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有以下多处涉及到对“人员”的监督:如地方组织法第44条中的第1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第6项规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第10项规定,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第11项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12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不管是“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决定任免”和“撤销职务”,所指的对象均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为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实施,都要由“人员”来完成。所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题中应有之意。法律虽没有对“述职评议”这一“监督形式”或这一“名称”的具体规定,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规定中,完全包含了对它所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这一工作内容。因此,可以说,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党的组织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对国家机关政治领导,维护和巩固党的执行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仅不矛盾,而且十分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

    第一、述职评议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决定任免,是在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完成的。可以说,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了党的意图。述职评议,是依据法律,对所任命的干部个人进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进行评议。开展这项活动,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

    第二,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对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的形式,可以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述职评议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同时,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对于来自于人民的监督,有更高的警觉,可以增强他们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使他们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这对党管干部工作的落实,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述职评议可以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述职评议,严格地说,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对“公仆”的评议和选择,可以对人民信赖的“公仆”予以激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予以鞭策。通过评议,党的组织可以直接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任命的“公仆”的意见。这对党组织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是一种新的重要渠道。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是十分有利的。

    (三)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已经证明,述职评议的开展,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而且为加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方法。在新的形势下,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如何提高监督的力度和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述职评议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述职评议不仅为解决干部任命之后监督不够这一“老问题”探索了新的方式,而且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还把对干部进行行政手段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结合起来,把对工作的监督与对执法情况的监督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形式。对促进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权,对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是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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