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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建国以来,尤其是 50 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国企单位 ) ,由于其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原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财务由国家统支统收,“政企合一”是其基本特征。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企业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定有行政级别,享受行政工资待遇。在当时,把这部分人员划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尚有名符其实之处。?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最重要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政企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不再担任行政管理角色,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

  国家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它们履行公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政企分开”就己清楚表明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国有企业只是法人实体,市场经济的主体,而绝非执法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政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决定 ) 中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企改革决定》高度概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即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和严格的有限责任,以及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明晰的产权关系即是明确企业是投资主体,实质是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这就说明国有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依法行政的主体资格。建立完善的法人制度的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既包含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包含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是指企业建立既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独立经营的有效组织保证。《国企改革决定》中关于企业应当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要求,是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地位的准确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句话,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开了生产经营活动,就没有市场,就不是法人实体,就不是市场的主体。因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其法人实体、市场主体地位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谁投资,谁受益,同时承担风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物品产权的转让,如果产权关系模糊,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界限必须清楚。 (2) 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企业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规模的扩张。它要接受政府的行政规范,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则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平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进入市场后,不论其规模大小,也不论“出身” ( 国有、集体、个体、私营 ) 如何,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交易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是否进行交易,按照什么条件交易,都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意愿、价格高低以及其他因素自主作出决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如果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体制也就无法存在。?

  上述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单位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互利的民商主体,不具有管理与服从关系。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或商务活动,以及相互之间的生产或商务行为,是由民法、商法调整的。国有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与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具有实质的区别,且其管理的依据也不相同。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单位的性质与国家机关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不是执法的主体,也不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就国家机关而言,它们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国家各个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实现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管理、控制、监督。在各个国家机关内部,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具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各个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它们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执法主体与被执法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性、利已性、谋利性和平等性。就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而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根本的不同。?

  二、两者活动的性质、目的不同?

  从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单位的活动属于商务活动,而不属于公务活动,并将追求企业的最大利润为其活动的目的。公务的特征决定了与商务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把公有制企业的商务活动混同于公务活动,其结果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将商务活动视为公务活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过渡,这一认识的弊端日益显露。?

  国有企业单位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必将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转化为巨大动力,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的动力所指向的目标就是对利润或盈利的追求,利润的多少是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志。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通过激发企业内部的利益动机而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动力。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利益关系,来调动与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 企业的协调活动。即企业主动调整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使之适应各种约束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以便求得生存与发展,协调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依靠自我调整和控制能力,优化自身的行为方式,作出正确决策,以保证企业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企业协调活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的协调活动,如预算、财务、纪律等等,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企业的外部协调,如市场协调,合同协调,企业之间的协调,政企协调等。?

  从企业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赢取最大的利润,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公有制企业将作为平等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各个利益主体无不带有利已倾向,其经营活动,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营利活动,而公务活动则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其目的不是为某一利益集团追求经济利益服务的。通过前述对经营活动特征考察,可以发现,企业活动都属于经营业务行为,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如此,均不符合公务活动的特征。?

  国家为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必须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担不同的职能。各个职能不同的国家机关各尽其责,且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和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就是制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保证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立法工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目的就在于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断总结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条例,以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力争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的必须反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反映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三、国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规律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依据各不相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其中一个关健问题就是未能遵循经济规律,而是按照长官意志办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既是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商品的购买者,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它们必须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活动原则,否则它们就必然被市场所淘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他们从事公务活动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原则,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各自职能的履行,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其行为的准绳。? 由于各自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截然不同,就决定了各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如果将其混为一谈,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一个悲哀。因此,尽快冲出误区的怪圈,必将迎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新开端。?

  四、国有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具有根本的区别

  国有企业单位是国家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社会进行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则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情况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支柱作用更显得重要。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对整个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国有经济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贡献最大,为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担负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任务,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在于管理国家社会,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增长和国防安全。?

  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具有根本的区别,这些 不同的职能和作用就决定了它们在国家生活中的任务及其性质不同。如果忽视或者抹煞 这些区别,势必导致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有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造成某些混乱。?

  五、对各自活动之优劣的评判标准亦有不同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评判,就是其经济效益的好坏,是亏损还是 盈利以及其利润的多少。盈利越多,其经营业绩越好,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越强。虽然,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并不能以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标准来评判它们的优劣。否则,在竞争激烈的商海博击中,既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谈不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现以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例对两者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例如国家为了保证国企改革的成功,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在 1999 年下半年已将有助于股市 稳步上升的利好和盘托出。其出台的力度之大,时间之集中,数量之多,可谓前所未有。然而由于部分证券投资公司故意打击,致使连续 30 个交易日单边下挫,创出了中国股市跌势之最。上证指数不仅无情地击穿了被称为“新的历史转折”的 1558 点,也击穿了 1500 点整数的心理支撑点,最终竟然跌至 1350 点左右才止跌回升。究竟是破,还是不破 ?4000 万双眼睛,甚至 2 亿双眼睛 ( 包括股民家庭成员 ) 都在严密注视着。这已不是股市多与空的较量,赢与输的较量,而是一场利益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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