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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作者:张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14


三、全面促进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具有结构性、层次性和系统性,至少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场规则的重建;二是市场主体的重构;三是政府行为的重塑。为什么把市场规则的重建摆在首位呢?这只是表述上的排序,并非实践顺序。其实这三方面的转型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第一,市场规则的重建。市场规则的重建,一是并轨原则,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二是产权原则,建立健全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产权自由、产权界定、交易和保护规则;三是法治原则,确立法律至上的神圣性和公正性的法治意识形态规则,完善市场经济的立法、司法、执法的规则。(1)公正、公开和公平规则的重建。首先将双重规则转为单一规则。其次,市场准入和市场待遇方面的并轨规则,变垄断为竞争,减少差别性和歧视规则,实行普惠规则,从而逐步建立统一市场的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再次,透明化规则,既是政务的公开及其管理层内部文件和法规文件的公开化、也包括所有经营单位、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化。(2)产权规则的重建。产权规则的重建包括:产权自由、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保护等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自由和产权保护规则。产权规则重建的基石是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规则,由于存在个人产权包括信用产权的社会确认和界定(没有个人信用证明)以及保护上的缺陷,我国的私人资本和人力资本是有缺陷或不透明的,民营资本在香港的打折上市或被低估就是明证。因此,完善个人产权规则非常重要。(3)法治规则的重建。法治规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及其规则的法律体现。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行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令行禁止。它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规则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正义性。法治规则的重建涉及到宪政改革和司法独立,必须有一个长远的总体目标。从中短期来说,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维护个人产权的法律规则(集体和国家产权可视为个人产权的集合)以及与此相关的部份经济领域的规则,如独立审判等规则。这是市场规则重建的基础中的基础,核心中的核心,灵魂中的灵魂。
第二,市场主体的重构。企业转型的实质是重构市场主体,主要体现在创业方式、治理结构和赢利模式等三个方面。20多年改革最大的成就之一是从零状态的市场意义上的企业发展为如此众多的具有市场特征的企业。企业是国民经济成长和GDP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但是,我国企业的成长与GDP的高速增长并不相称,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由知识产权、管理和销售技术等构成的核心竞争力,缺乏世界级大企业(如果不计垄断资源型大企业)。这是为什么?这与我国企业的创业方式、治理结构与赢利模式有关。从创业方式看,许多企业靠的是吃政策偏饭,搞“倒卖”方式起家的。。从治理结构看,我国大多数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存在问题。从左看是“信托责任”问题,代理人没有很好地履行应负的信托责任;从右看是产权所有者责任即委托人的问题,委托人或缺位或责任不明权力不清,这是国有资产和民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长不大做不强的主要原因。一些上市(包括海外上市)的国企和民企肆意圈钱,玩弄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把戏,欺占和损害广大小股东(小投资者)利益就是明证。上市公司尚且如此,非上市企业可想而知。从赢利模式看,我国大多数企业主要靠廉价资源、政府保护、资源垄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而赢利,有的甚至热衷和擅长于资本投机、寻租、转移资产和利润等方式“赢利”。这是我国企业缺乏长久的竞争优势的原因所在。值得高兴的是,20多年改革涌现出来的许多优秀民营企业家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他们正在着手企业的转型或市场主体的重构,以进行“第二次创业”。我们应寄希望于我国企业尤其是民企在创业方式、治理结构和赢利模式等三个方面的转型,因为民企肩负着祖国的重托和民族复兴的希望,代表着中国市场的未来方向。我国企业重构或转型成功之日,也就是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完成转型之日。
第三,政府行为的重塑。从理论上讲,政府行为的转变是对经济从控制→主导→协调→服务依次转变的过程,它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权力的结构(横为部门,纵为地方)、权力配置等层次的问题,是对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各级官员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的重新整合。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节点是加快财政体制的改革,包括旨在转变政府财政职能、促进收支规范化、法制化和公开化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旨在缩减层次的五级财政改变为三级财政的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改革;旨在建立现代的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平等的纳税规则、合理的税收形式(如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方面的税制改革,以此突破政府转型的僵局。政府权力及行为的转变可分为两类:一是经济的自发过程倒逼政府行为的转变;二是中央政府首脑以自己的权威主动推进政府行为转变。前一类方式是一个慢过程,后一类方式则是快过程,需要重构中央的权威,加强中央政府推进转型的力度。
如果从理论逻辑出发,市场规则的重建应优先于政府行为的转变,这是因为,规则的确立是一个反复认同的过程,一旦规则真正确立(不仅仅是“立规则”,更重要的是对规则的认同),政府行为也就随之改变,这是非常灵验的;如果从实践的逻辑看,大多数规则又是政府制订的(至少现在大多数规则是如此),这就成了循环论证。解决的办法,一是改变规则制定的程序,将规则的制订交由非政府的第三者制定;二是通过中央首脑的权威重建规则。如果就企业和政府比较,从理论逻辑看,规则的重建和政府行为的重塑都应优先于企业重构,这样才能给企业的再造提供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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