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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召回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作者:朱立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6-30

  摘要:近几年频发的家电伤人案,使得普通消费者对部分品牌及部分家电产品已经是“谈虎色变”,对此家电专业人士强烈呼吁,中国家电产品急需建立召回制度。总体上来看,中国家电召回要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文章着重分析了中国家电召回落后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家电;召回;缺陷产品。

  南方日报2010年报道称,中国小家电消费量已经占世界21%,生产量已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80%。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中国家电不论生产能力还是其消费能力都已经占据世界首位。但是,家电市场繁荣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几年频发的家电伤人、致死案,说明家电市场急需家电召回和回收制度。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起草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欢迎,但是家电召回不同于废旧家电,召回是指对存在质量或功能缺陷的产品,由专门机构协助或原始生产厂商负责对其进行收回活动,所以家电召回不适用此条例;且产品召回的市场短期价值远远低于回收产品短期价值,以致家电召回活动在国内迟迟不能破冰,相关法案也迟迟不能出台。

  一、我国家电召回现状及成因分析。

  纵观世界家电市场,中国家电召回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论从召回制度和召回法案,还是从召回意识和召回实践来看,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召回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行业,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完备的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探索质量缺陷产品的召回。同汽车产品相比较,有质量缺陷的家电产品危害程度同样不低,而且家电产品的居民拥有率非常高,但家电召回却落后于汽车召回。是不是中国家电厂商不愿意对其产品进行召回?从近几年国家外贸部门的统计数据可看出,每年中国家电产品在北美和欧盟都有不少于10次的召回;而国内市场上的家电召回还属于破冰情形。这种“先洋后中、先外后内”的做法得不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总体上,中国家电召回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可归纳为:

  1.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在美国,由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CPSA(消费产品安全法案)和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全面执行,其中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是2008年签署生效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国于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分别审议通过《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10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望近期获得通过,但是有关产品质量缺陷认定的标准与法案却一直未能出现。我国产品质量缺陷认定一般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案并不是专业针对性规定,相关法律体系有待以后的完善。

  2.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经济的发展,使普通居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其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却没有同步提高,如消费过程中过分的关注于产品价格,致使伪劣产品有可乘之机;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怕麻烦不愿意投诉或者简单调换了事;发生产品伤人后容易接受“私了”等。这需社会应该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知,让消费者督促生产企业承担其应尽的召回义务。

  3.厂商的发展模式。由于“中国因素”的影响,不论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中国家电厂商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多年的家电价格大战,使家电产品已近微利产品。各家电生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趋向选择粗放型模式,通过生产规模与市场的扩张来获取更多的利润,产品质量和服务不被重视。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更是多数企业所无暇顾及的,对于市场上的缺陷产品多数企业采取经济补偿等手段宁人息事,大面积的召回少之又少。

  4.OEM/ODM生产的缺陷。中国家电企业多数选择粗放型发展策略,以大规模生产模式进行运营,在此过程中O E M/O D M生产是满足快速扩张的最有力的保证(O E M/O D M简单地说就是代工生产或者贴牌生产),比如海尔和美的都存在大量O E M/O D M产品。OEM/ODM生产模式,可以为企业短期内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但产品设计和质量控制难度却比较高,而且产品质量追溯也存在一定问题。

  O E M/O D M生产使得国内家电产品缺陷率升高、召回频率增大,同时也增加了召回的难度。

  5.召回活动自身的影响。产品召回是由销售或生产企业主动或被动进行,所有召回费用都由企业承担,产品召回引起的逆向物流成本过高,而且这部分成本是短期内无法通过经营转化出来的;同时部分召回产品后影响二次销售甚至不能再次销售,导致多数家电企业不愿意承担召回义务。同时,由于观念影响,部分企业认为产品召回就是对产品的否定,会对产品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也不愿意承担召回义务。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家电市场的分散性、客户群体的庞大、家电产品本身的特点、中国物流体系落后等因素都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家电召回。

  二、我国家电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途径。

  中国家电市场如此之大,没有完善的售后保障和召回制度,恐怕很难持续性发展,“三鹿事件”就给中国企业敲响一个警钟。中国家电企业要逐渐转变重生产轻服务这种思想,售后服务与召回义务是家电市场良性发展的保障性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承担召回义务,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召回”是“劳民伤财”,而且一旦产品召回就意味着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面对此现状,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家电召回体系,需监管部门、家电企业和消费者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1.产品召回的监管机构依然是国家质检总局。

  对于2010年7月份审议通过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专家认为完全是“应急式”、“应景式”、“象征式”的征询意见,事前没有进行大规模宣传,事中没有行业内外的充分讨论,只是因为家电业频频出现“质量门”事件,而匆匆忙忙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简直就是隔靴搔痒。质检部门应该把家电召回制度的建立作为保护千万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政策实施,大力宣传,让行业内外、社会各界家喻户晓,分门别类地制定各项家电产品的质量判别标准和召回细则,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留下太多“空子”,以免变成“雷声大雨点小”的新政,召回程序一旦正式启动,要确立公告程序,指定公告的媒体、时间、方式等等。

  2.做一个负责任、有竞争力的企业。粗放型中国家电市场,适合家电企业采取大规模运营,宽松的监督环境也给家电企业带来了生存空间,但是与国际市场接轨时,原有的便利条件都将失去,中国家电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和规避国外政策风险,建立健全的家电召回制度势在必行。物流的发展成为企业“第三方利润源”,家电企业在探索物流管理模式的时候,还应积极寻求逆向物流成本控制,以减少召回产品的物流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多市场优势。同时,随着国内经济的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加,国内消费者不再满足于“私了”和简单的经济补偿,他们会更多地督促家电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家电企业也应主动地承担召回义务,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这将会大大提升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3.消费者应改变原有消费理念,作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世上无完美产品,家电产品普及率高,消费者遇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倒霉了事,应该理性地对待,积极投诉并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缺陷和隐患。广大消费者不能只顾个人利益是否得到补偿或满足,而应督促家电企业承担产品召回义务,照顾社会利益。

  中国家电召回势在必行,它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有力政策,也是提升我国家电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利国利民,这有待于监管部门、家电企业、消费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

  [2]国家质检总局。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

  [3]赵为民。中国家电召回“临盆”前的困境与出路,博锐管理在线,2010-07-13.

  [4]韩士德。我国首例家电召回折射制度缺陷[N]。科技日报,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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