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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碳税税制的实践与启示——以澳大利亚与芬兰为例

作者:邓 瑞 吴 越 马华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9-29

摘 要:碳税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经济手段,近年来先后在北欧、美国、澳大利亚甚至日本都开始得到了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主要通过选取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芬兰与澳大利亚,重点分析了两国的碳税税制及特点,总结两国的碳税制度成功经验,从而探索中国的碳税之路。

关键词:芬兰;澳大利亚;碳税税制;碳税经验;启示。

一、国外碳税税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对于碳税的定义,一般认为,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对矿物燃料和相关产品,如煤炭,天然气,航空燃油和天然气等,根据它们的碳含量征收碳税,以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在碳税税制方面,以芬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属于先行者,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则归属于后起之秀,因此芬兰与澳大利亚的碳税政策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芬兰的碳税税制。

作为欧洲率先实行碳税制度的国家,芬兰在碳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体现为没有在社会上遭到强烈的抵触。这不仅取决于芬兰本身合理的税制,也与芬兰实施税制小心翼翼的风格有关。

1.碳税立法。

(1)主要措施——完备的碳税税制。

1990年,芬兰开始对所有的矿物材料进行征收碳税,统一的税率仅为1.62美元/吨碳。到了1993年,税率变大,而且对于柴油与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也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了电力。从1995年开始,芬兰实行了混合税,以后每年混合税种的碳税也在根据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进行调整,比如2003年为26.15美元,而2008年则调整到了30美元。

(2)辅助措施——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

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本提高,芬兰从两个方面同时入手,除了进一步完善碳税政策,还实施了较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2].

一是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海洋运输中所用燃料减免其他工业领域无减免;二是电力生产中大部分燃料免税;三是天然气碳税是递减式的税率。芬兰的减免及退税条款,其主要对部分电力行业免税,对工厂或热力公司使用的生物燃料进行豁免,对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航海中所用燃料减免税。

(二)澳大利亚的碳税税制。

在2011年11月8日,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清洁能源法》,该法案主要以碳税立法为核心内容,并对澳大利亚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

1.碳税立法。

澳大利亚碳税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碳定价(碳税)机制和其配套措施以及清洁能源发展计划。其中碳税价(碳税)机制涉及到了澳大利亚碳税的实施对象,定价标准与实施步骤,是清洁能源发展计划的核心与基础。

(1)碳定价(碳税)机制。

A.实施对象。澳大利亚碳税的实施对象是包括力拓、必和必拓和伍德赛德等500家最大的碳排放企业,主要涵盖了矿产、石油、电力和钢铁等领域,这些企业[3]其中约有135家在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110 家在昆士兰州,85家在维多利亚州,75 家在西澳大利亚州。其中约60家主营电力生产,100家从事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开采,还有60家为水泥化工和金属加工等工业企业。

B.定价标准与实施步骤。此法案的实施步骤与定价标准,主要是以2015年为分界点,通过前三年的碳税实践,促使碳税机制能够转变到碳排放交易这样一种市场化的方式上来。[3]

在2015年以前,碳税的价格由政府进行定价,其中前三年采取的是一种固定的价格,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碳税税制将变为碳排放交易这种方式,也就是说碳税的价格将根据市场进行决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并非碳税的价格会一下子猛增,而是在转为市场定价的前三年规定一个浮动范围,最低价为15澳元(约15.414美元),最高上限高于国际预期价格,为20美元。

(2)配套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在实施碳定价(碳税)机制的同时,为了尽量减少碳税的征收给家庭,企业等带来的负担,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对家庭,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主要包括家庭援助计划、产业援助计划、设立能源安全基金以及建立碳机制的治理结构四个方面。

(3)清洁能源发展计划。

澳大利亚此项清洁能源发展计划涵盖了制造企业的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资源和鼓励农林及土地利用部门减少碳排放等等。这些措施的目的基本上是鼓励全民参与到节能减排这一轨道上来。与此同时,澳政府还将在企业生产,农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发展低碳技术。

二、芬、澳两国碳税税制实践的经验。

芬兰与澳大利亚两国分别代表了国际碳税制度的先行者与后起之秀,尽管两国在碳税税制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两国碳税制度的实践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有必要总结两国的碳税经验,为中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所借鉴。

第一,建立完备的碳税机制——主辅结合。无论是芬兰还是澳大利亚,在碳税税制方面基本上都采取了主要措施与辅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弥补了单一方式的缺陷。比如芬兰,一方面引进碳税与混合税,另一方面又采取了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等辅助措施,两种措施同时运行,有效避免了因碳税过重而引起的不良社会问题。

第二,把碳税的问题提高到立法的高度。碳税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一方面其带来的环境效益等一些长期效益在短期内并不会被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公众普遍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

因此,只有把碳税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才能使碳税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下去。就以澳大利亚为例,碳税问题困扰了两届政府,直到吉拉德政府参议院才艰难的通过了《清洁能源法》,正是由于此项法案的出台,把碳税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保证了澳大利亚的碳税制度得以真正的实施下去。

第三,要慢慢的,逐步的推行碳税措施。任何一项措施的实行都会有一个过程,社会对于碳税措施的接受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1]芬兰在推行碳税时,是“以慢制快”,在刚开始,把税率制定得非常低,等到人们习以为常时,再逐步提高税率,最后形成了现在著名的高额累进制度。

三、对中国的启示:探索中国碳税政策之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变为世界的“加工工厂”,能源需求量的增加伴随着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大,开征碳税就迫在眉睫。然而[2]

“我国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税种仅局限在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少数几个,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因此,应当在考虑中国与澳大利亚、芬兰两国实施碳税的客观现实差异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芬兰与澳大利亚的碳税实践经验。

1.碳税法规、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清洁能源法》使澳大利亚的碳税理论真正上升到了法律的角度,相反在中国,碳税的观念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脑海之中。因此,把碳税制度引入法规甚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碳税措施凭借法律的强制性功能得以施行,另一方面,碳税法律、法规促使公民形成征收碳税的意识,增加人们的可接受性,以便于碳税制度的施行。有了碳税制度法律层面的指导,碳税制度法律实践的实行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这也就更有利于碳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从税率的角度,逐步、分阶段推行碳税措施。我国是煤炭大国,若迅速提高碳税,将会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造成困难,故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推进碳税措施。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阶段,可以采取国家统一碳税的定价方式,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地征收较低税率的碳税,使人们逐渐适应碳税的征收,同时激励纳税人实施减排措施。第二阶段,这一阶段进入了碳税的中期,政府可以逐步提高碳税税率,采用分时间段的累进制税率,逐步调整到位,给予企业充分时间来应对新的税率政策;另外,碳税税率不宜绝对统一,要根据我国实际现状,在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功能区、不同CO2含量设置相应差别税率。第三阶段,可以将碳税的税率将根据市场进行决定。通过创建碳交易市场让企业自我选择减排,引导并激励相关各方参与市场等市场手段和价格手段来减排。

3.主要措施与配套措施相结合。澳大利亚与芬兰碳税税制都采用了相应的辅助措施。考虑到了中国属于能源大国,而且是以煤炭为中心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可以以碳税机制为主线,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譬如针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可以实行税收返还或税收减免政策;与此同时,可以对积极使用先进清洁技术并达到碳减排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对企业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普及以及清洁技术研究给与税收减免、优惠贷款、资助研发等方面的政策鼓励,但税收补偿或补贴的力度应该随着清洁能源的逐步普及而减小。除此之外,可给予弱势产业的一定的补偿,也这有利于维护碳税公平。

4.征收碳税的范围应该由局部到整体,由小到大进行扩展。纵观澳大利亚征收碳税的对象便会发现其征收的行业与地区都是非常集中的。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比较广博的国家,对于碳税措施只能像“改革开放”一样,由局部向整体逐步推广。征收碳税的具体做法为:第一,从行业方面考虑,可以先从矿产、化工和电力等碳排放量较大的工业行业开始征收,然后逐步扩展到航空、汽车及家用电器等商业与家庭领域。第二,从区域角度考虑,应当先从东北部重工业发达的地区起步,比如以沈阳,大连等工业城市作为试点,并吸取教训与不足,再向全国逐步展开。

四、结语。

碳税是碳减排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以及增加财政收入。中国作为一个处在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因此在享受世界科技成果的同时,承担的国际责任也会越来越大。借鉴芬兰与澳大利亚两国在碳税税制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在制定减排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正如能源问题研究员姜克隽在接受孟斯专访时说:中国正在考虑征收碳税,他认为此举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应尽早推行。“参考文献:

[1]赵玉焕。碳税对芬兰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北方经贸,2011(3)。

[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22)。

[3]陈晖。澳大利亚碳税立法及其影响[J].电力与能源,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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