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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选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30

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选择

  恐怖主义犯罪是全球安全的最大威胁,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新安全观的指引下积极开展反恐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面临恐怖主义犯罪的挑战,如云南昆明暴恐事件,以及新疆多暴恐事件等等造成了大量的无辜者伤亡,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恐慌。面对此等恐怖主义犯罪事件,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应对,但在全球反恐的背景下,我国在刑事侧面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又该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文章试从我国目前面临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等问题着手进行分析。

  一、我国的反恐刑事政策

  2002年1月我国首次提出反恐政策,2003年1月在联合国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系统阐述了中国的反恐政策,明确表明中国的反恐政策是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2011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议》,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表明采取冻结资金等严厉的打击措施。2014年云南3.1事件和新疆4.30事件后,习近平主席在多种场合表明要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提出对恐怖主义采取“零容忍”。2014年5月22日针对5.22新疆暴恐案,习近平主席做出批示:要求“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对暴恐活动和恐怖分子必须警钟长鸣、重拳出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5月25日公安部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此次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以新疆为主战场。2014年5月26日新疆发布严打暴恐“30天内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通告。2014年6月5日新疆从快从重审理了新疆暴恐案,23案81名被告受审 12人被判处死刑。

  从以上的政策,可看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采取严厉的政策,李斯特曾经说“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防卫政策”,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关乎反恐的理念,打击方式,社会稳定,甚至是法治安危问题。因此在当前恐怖主义频发,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有必要讨论我国目前对反恐所采取的具体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自7.5事件以来暴恐活动频发,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我国一直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面临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应当有所区别对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应当是理性的“严打”,所谓“乱世用重典”,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有其特殊性,绝不可囿于传统的藩篱或是惶恐于过去的严打负面影响,给恐怖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二、反恐犯罪刑事政策―――理性“严打”之提倡

  (一)理性“严打”提倡之根据

  “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或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从重”就实体而言,“从快”就程序而言。从1983年9月开始,我国先后开展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各种“专项斗争”和季度性“严打”。

  之所以提出理性‘严打’”这一概念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与过去的“严打”,过去实施严打由于法治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和法治性,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备受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诟病和批评。因而笔者试从在过去经验教中,立足于现实,提出的一种新的刑事政策称谓,将严打进行合理的限制,力求其合法科学且有效。笔者认为,理性“严打”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科学性原则指导下,国家在特定时期针对某类严重犯罪按照法定程序严厉打击的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其内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理性严打首先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从快从重”;二是,理性“严打”凸显,理性二字,理性意味着合乎规律,科学;三是必须强调“依法”,这是实施严打的基调。

  刑事政策的发动必须要考虑犯罪的现实以及群众反应等现实情况,即现实根据。现阶段我国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公民强烈要求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是理性”严打”的现实根据。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中国是恐怖主义的“绝缘体”,但并非如此,事实上中国一直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恐怖主义的挑战。从各种数据表明,21世纪以来中国一直都受到恐怖主义大大小小的威胁,甚至有学者称恐怖主义在中国已是“新常态”。澳大利亚独立智库“经济与和平学会”(IEP),对近年全球恐怖主义数据进行统计,从2001年到2011年全球恐怖主义态势呈增长趋势,而中国也相应的呈现增长趋势。根据IEP2012年的统计,中国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GTI)排名第23位,属于第三级――恐怖活动频发区,而相应的美国排名在30位。2007年及以前,中国在榜单上一般都排在40名以后,2008年中国的排名从上年的第58位上升到33位。此后三年,中国都排在榜单前25位,2009、2010两年甚至排进了前20。另外,笔者根据媒体的报道将2008年以来我国媒体所报道的公开的恐怖主义活动数据进行统计,6年来我国因恐怖主义犯罪导致293人死亡,超过1869人受伤。

  从社会治理层面,应对严重的暴恐活动,首先必须要维护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众强烈的报应情感,因此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政策,而严打恰恰满足这种需求。实际上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就刑事政策而言整体上趋“严”。美国自9.11事件后加强反恐立法出台了包括《爱国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重重的刑事政策,并且采取综合模式进行军事打击。日本战后一直推行的是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对待恐怖主义犯罪却是严厉打击,强化对恐怖分子的刑事处分,规定在立案、起诉和审判阶段,对恐怖组织成员在法定范围内从严惩处。因此无论是从现实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实行严打是具有合理的根据,并且是有效的。   (二)理性“严打”的原则

  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体刑事政策过程始终,并对所有刑事政策活动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一系列准则。刑事政策原则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本源性和原理性基础,有学者将刑事政策的原则作为研究刑事政策的“逻辑起点”,认为,“不了解构成刑事政策的原则,也就不可能理解和解释刑事政策”。理性的严打政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一种宪政原则,也是刑事政策所遵循的原则。关于刑事政策法治原则的内容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法治原则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原则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最核心,最基本的表达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法治原则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其包含的范围和外延有多宽泛,其核心就是“遵循法律”。理性”严打”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快速反应,其基本的理念是在法治的轨道上“从重,从快”打击,不仅要求在程序上合法,也要求处置的结果合法。

  2.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为法律确认或道德承认的、不可非法剥夺和转让的权利。人权作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国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理性“严打”遵守的尊重人权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本身人权的保护;二是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护。过去我们实行严打政策,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对罪犯的打击和社会的控制,而对人权的保障重视不够。在严打过程中往往存在误判误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缺乏证据审判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以至于因严打而出现很多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不仅要求对恐怖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且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不能以反恐之名侵犯人权。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防止和惩处酷刑。

  3.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制定刑事政策时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拟定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战术时,应当从客观规律、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证在反犯罪斗争中取得最大成果的现实条件出发。刑事政策奉行科学原则要求在制定刑事政策和行使刑事政策时必须体现科学,实现程序和方法上的科学化。理性”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其科学性应当体现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的科学性。作为一种指导刑事立法,司法的刑事政策在制定初始,就必须要求科学。制定的过程,必须广泛听取各方多意见,并且要合乎制定的程序。第二,实施的科学化。刑事政策实施的科学化意味着在具体应用刑事政策时以科学的方法,合理实施。对恐怖主义犯罪实施严打刑事政策必须要协调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不能忽视少数民族的政策,避免以暴制暴,激起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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