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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考察与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1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考察与启示

  引言

  近年来,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上海神明电机劳资冲突罢工事件、500元引发的汕头大火事件等,引起社会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关注和重视;“劳资博弈”成为我国,尤其是发达经济地区的焦点。劳资矛盾作为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尤其是作为重要市场经济成分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矛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其化解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正确认识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的作用,尤其是解决不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还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乃至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力量,必须政府、企业、劳动者三者共同努力。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以及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现状出发,研究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策略,审慎决策、积极作为,促进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现和“中国梦”的实现。本文的研究框架见图1。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内涵

  (一)非公有制企业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跨越式的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非公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经济成分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相对主导地位是外商、港澳台商所占股份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拥有较为显著的控制权。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复兴发展的,对市场经济具有强烈的依赖性。1983年,党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对非公经济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198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1988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标志着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认可,但是与之相关的规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出台,使得这一时期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私营企业1268万多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2.07%,个体工商户4465万多户,提供了80%以上、近3亿的就业岗位,创造了近90%的新增就业岗位,增加值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30%以上的税收,技术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中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占到75%,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就业再就业的主渠道,是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群体,是保障中国政治、经济、设计和谐发展,实现“中国梦”的推动力量。

  (二)劳资关系内涵

  劳资关系起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关系学说,指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自发形成,在劳动力和资本所有者利益博弈中实现对立和统一的动态发展的过程。通常所指的劳资关系,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的统称。一般是指私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雇佣劳动者,处于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赵晓阳,2013)。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冲突和利益趋同并存,劳资关系的调整就是在博弈中求合作。和谐的劳资关系能够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劳资冲突是指在利益、目标等方面存在的争执、摩擦和对抗,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包括合理分配利益,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随意拖欠、克扣工资,欠漏少缴社会保险费用,伤亡事件频发,格式条款合同不公等现象。

  (三)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劳资关系的“再生”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受苏联、解放区供给制、三大改造时期的统购包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家长制、等级制的封建残余、社会主义的认识等多方面的影响,体现为一种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单一化、集中化、封闭化特点,平均主义思想严重(刘国光,2002)。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计划经济的“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的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制度,劳动者无权自主选择。国家统一调配生产资料的背景下使得社会上没有资本的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劳资关系也就不存在(陈仁寿,2013)。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于是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劳资关系也实现了“再生”,其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十三大召开,劳资关系萌芽、劳资矛盾被忽视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88到1991年,召开十三大后,非公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国家出台的规范劳资关系条例、规定中逐步形成和规范,与之相关的劳资关系也逐步受到关注和重视,快速成长。国家出台各种规定、条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政策受多方要素的制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第三阶段是1992年召开十四大至今,非公经济得到发展,与之相关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变的复杂和尖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后,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意识到过去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规模逐渐扩大的现代企业结构,也认识到劳资关系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双向选择”模式逐渐取代“分配制度”以后,非公有制企业更加关注和谐劳资关系构建的内涵,更加注重劳资关系双方各自的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的法制化、市场化轨道(易重华,2013)。   改革开放以来的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劳资关系,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形成、发展时间较短,劳资双方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不成熟,尚没有实现协调统一,虽然有《工会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协调,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

  受我国传统因素的影响,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面临着稀缺的资本和过剩的劳动力,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在夹缝中自发发展起来的,与公有制企业相比,在权利意识、生产要素、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政策支持和鼓励较少,处于相对弱势,这就使得非公企业主更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地位,尤其是不稳定的主体地位使得他们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压榨和剥削工人。另一方面,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来源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长久的吃苦耐劳的精神使得他们即便面对雇主无限度的欺压侵害,更多的是选择接受和忍耐。

  中国劳动力是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企业者具有主导选择的优势,劳资利益的失衡,使得很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与其劳动价值不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重要内容。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比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经济贫富差距、社会团结稳定等方面。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2004年的十二年间,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从63.47%下降到47.14%,企业比例由15.78%上升到24.49%,而美国接近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65%之间,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来越向企业偏斜,越来越不利于劳动者个人;从1998年到2006年的八年间,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52.1%加速下降到44.5%;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职工工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980年的17%加速下降到2007年的11%;劳动者报酬相比其他国家不仅比率低,而且处于下降的趋势,我国这一比重明显低于国际水平。这些数据都极大的显示了劳资关系的不公性,微观上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抑制了企业的发展效率提升,宏观上加剧了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韩金华等,2011)。

  (二)资、政对劳资关系认识不足

  不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企业以及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才能分好蛋糕,然而当前的利益主导者企业却仍将重点放在分蛋糕的层次上。利益矛盾是中国非公有制企业的一个普遍问题,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投资方和劳动者都关注的问题,也是两者联系的纽带。所以,共同的利益诉求的矛盾和冲突成为二者的主要矛盾,对劳资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认识有限,更不能正视双方的统一关系,是矛盾产生的根源,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中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过程就是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平衡博弈的过程。在中国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与业主的收入之比平均是1:25.15,严重的贫富差距更多的是建立在牺牲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基础上。

  从投资方来说,企业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忽视劳动者权益,把利润最大化和提高劳动报酬作为对立面,通过克扣、拖欠工资、各种福利保险将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企业实现利润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简单的手段,误解了劳资双方的关系(虞华君,2012)。劳动者是企业实现经济利益的直接因素,必须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坚持“劳资两利”的共赢原则,通过协商、合作,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从政府认知角度来说表现在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的地方政府在经济政策、制度创新方面对资方的偏袒。政府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就会以稀缺资本为主而相对牺牲劳动者利益,更多的考虑企业的利益,形成资方和政府共享经济增长的利益而使劳动者承担不平衡的代价。然而受官商勾结的影响,有些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一味的容忍非公企业的不法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官商合流的区域,资方有了政府的庇护就更加压榨劳动者。从劳动者角度,主要表现在劳动者整体素质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和观念,根据2010年北大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教育水平只有八点几年,其中80%的打工者九年义务教育接受不完整。

  (三)法律体制保障不健全

  有关劳资矛盾的案件数量剧增,仅劳动仲裁受理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增加,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们劳动权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劳资关系的不和谐。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的劳资纠纷矛盾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经济赔偿、违约金、社会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虽然多以劳动者胜诉,但解决争议的代价也很大。我国非公企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偏低,缺乏维权的意识和途径,我国的现行体制,工会的维权意识难以实现。有的时候为了一个争议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究其原因还是非公企业劳资关系法律体制不健全,使得很多非公企业主有机可乘。同时,由于很多非公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用工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健全突出体现在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安全系数低,导致劳动安全事故频发。虽然有些被查出的非公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示效果不明显,对其他非公企业的影响也不大。

  (四)工会作用体现不强

  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非公企业中工会的覆盖率70%以上。在企业中,工会虽然是作为劳方的形式主体,但是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时候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受中国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的工会是与劳动者相分离的,工会作用与制度设计并不一致,工会行政化严重。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下属部门,无论在经济,还是社会地位上都依附于企业和政府,代表的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当企业和劳动者出现矛盾冲突时,工会更多的是以企业利益为重(虞华君,2012)。   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价值相符,又要适应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维持社会稳定。从2003年的“清欠风暴”的治理,2006年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2007年的“提高劳动力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08年出台三部劳动法,到2010年提出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各种新观念、新政策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和谐构建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解决劳资矛盾,调节劳资纠纷,政府责无旁贷。政府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体系中的协调主体,必须依靠政府的协调作用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对立,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第一,政府必须改变“官商合流”的管理理念,树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劳资管理体制,在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利用政府对劳资双方的控制权力,以监管的方式平衡政府、企业、劳动者对企业转型压力和现实承受力的企业诉求。第二,政府应具备危机预警系统,增加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纠纷的预测性、战略性的研究,提高防御能力,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和执行,通过公共服务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均衡。第三、政府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作用。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效率和社会稳定团结,尤其面对“强资劳弱”的劳动力市场,政府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管理中的特殊角色,必须对劳资关系监督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地位和应该享有的利益,激发劳动者的工作中的积极主动性,创造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保障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第四,政府要加强教育,宣传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劳动者劳资法律维权意识,促进劳资双方地位平等,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健康发展。

  (二)规范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资关系必须建立在完整的法律体制之上,实现市场的自觉规范。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只是阐述了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内容,而在权利保护、管理、组织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我国的劳动体系协调性和整体性不强,忽视从劳资双方心理发展的角度的研究。由于现行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劳资关系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就更难实现权益维护诉求。劳动执法力度欠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难以改变,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招商引资更容易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发展。

  (三)完善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

  劳资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者和企业主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的两大主体,二者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合作才能实现共有的利益需求。企业主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必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理的劳动者工资分配制度和员工激励机制,有效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加强情感的交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理念――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不仅能够留住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劳动者,增强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归属感和责任感,还能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实现经济民主化。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质都是劳动者的素质竞争。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必须主动提升自身整体素质,既要增强自己工作方面的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又要增强自己现代知识、法律知识等从多角度提升自己(林冰,2012)。2009年的通钢、林刚事件,2010年的南海本田事件等自发团结、集体行动事件,体现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提出自己的诉求,争取自己的权益。政府作为劳、资、政的一部分,处于重要位置,必须做好协调监督、扶弱抑强作用,做好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保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利益平衡。

  (四)规范工会机制

  完善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强化工会作用,完善推广企业集体谈判机制,增强工会劳动者的代表性,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言主体,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面临的首要任务。首先,工会在经济上和政治职能方面必须独立于企业,才能保证工会公平、公正的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其次,工会的人员不受制于企业的罢免;最后,工会必须独立管理,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集体协商理论、实践以及立法经验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工会制度,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劳动者能够独立民主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齐文丽,2010)。

  结论

  劳资关系是社会的重要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劳资关系作为非公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能否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的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直接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发展效率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增强劳、资、政三方的合作关系,提高资方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规范意识,在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监督中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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