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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选择方法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8

美国修改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选择方法的探讨

  作者简介:胡辰,硕士研究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情报研究所,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63-02

  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11月4日宣布,将修改强制应诉企业的选择方法,本次修改已经于2013年12月4日起开始执行。

  一、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改变

  关于反倾销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抽样方法,美商务部将有条件地采用统计学抽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该抽样办法将根据进口数量把企业分成不同的层次和区间,然后采用“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在不同区间的企业间进行抽样。但是,并非所有的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件均可适用该抽样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采用该方法;(2)商务部有足够的资源审查至少三家企业;(3)最大的三家企业进口量未超过进口总量的50%;(4)美商务部认为或怀疑最大的出口商在定价方面有别于其他出口商。

  二、影响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将是最大受害者

  随着反倾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多数出口商都会选择积极应诉,应诉企业经常多达数十家,美国商务部限于人力和财力,仅能对其中的部分企业进行审查。在此次修改之前,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做法遵循“最大进口数量”原则,对所有申报的企业根据进口数量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企业(通常为前4家企业)将很有可能成为强制应诉企业,即按照国外出口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数量进行汇总排名,进而选出强制应诉企业。那些排名靠后的企业如果提交申请,将有可能获得单独税率企业地位。

  按照原先的“最大进口数量”原则,那些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没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而根据“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对所有企业进行分层,各个出口商按照产品数量分为若干层级,再从各个层级中抽取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因此,即使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也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也就是说,缺少应诉经验和积极性的中小企业将是此次修改的最大受害者。

  (二)美制造业回归迫使国外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美国国家先进制造创新网络计划 ,中小企业是美国制造业创新的源泉,因此,中小企业在美国制造业领域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了吸引美国制造业回归,尤其是中小制造企业回迁本土,美国必然会从法律层面为中小企业回迁提供法律保障,最便捷的方式莫过于修改贸易规则,迫使国外中小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美国的相关贸易立法尤其是反倾销法律制度,已经表现除了越来越细化、操作难度加大的特点,就本次修改而言,国外中小企业势必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但是由于缺少反倾销应诉经验,短时间内很难保证应诉的积极性,可以预计的是,大量的反倾销惩罚性税率将会在2014年度出现,这也意味着,如果中小企业没有准备好全面应诉反倾销案件的措施,其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完全蒸发。

  (三)难以确保强制应诉企业的可预见性

  经过推敲就可以发现,“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能够确保各个企业均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从形式上确保了反倾销结果的覆盖面。但是这种方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加大了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各个企业很难无法预见成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能性。

  三、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反倾销案件历时较长,耗费较高,但是积极应诉与不积极应诉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企业选择积极应诉,可以阻却美国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Facts Available)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简称AFA规则),进而避免高额关税。在“美国对华木质卧室家具案” 中,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终裁:所有未积极应诉的企业适用AFA规则获得198.08%的惩罚性关税,而美克国际家具(天津)制造有限公司由于积极应诉,其反倾销税仅为 0.79%。再如,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第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案中,中方企业连续就美国商务部2次终裁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起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均支持中方的诉求并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发回重审,本案大致如下:2010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终裁税率为43.23%。其中,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已经上报的销售数量认定倾销幅度为34%,对未上报的销售数量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在第一次的裁决中(“Dongguan 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定对该案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是正确的,但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在重新裁决中(“Dongguan II”),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产品分为四种类别,分别是衣橱、柜子、床头柜以及梳妆台,并分别对上述四种产品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对于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2.15%;柜子倾销幅度为215.5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34.42%;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83.52%。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能证明AFA规则与税率之间的合理关系,因此再次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

  在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中,商务部依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定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9%;柜子倾销幅度为16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40%;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61%,总税率合计为41.75%。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依据经过证明的事实以及较大销售量数据进行计算,而是依据极小的一部分销售量进行计算,因此再次驳回商务部的重新裁决在商务部的第三次修改裁决中,美国商务部按照已上报的销售额计算出15%的平均幅度,加上对上述4中分类产品的最高倾销幅度,将整体倾销幅度修改为44.64%,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认为此次修改没有证据支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4年7月再次作出判决支持中方主张,目前已将本案再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 。   由此可见,积极应诉不仅仅体现在配合美国商务部及时提交应诉需要的各种材料上,还表现在面对不公平裁决时,主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寻求救济,熟练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规则以及美国国内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成为强制应诉企业后的做法

  出口商被选定为强制应诉企业后,务必在立案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同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美国商务部会对所有填写的信息进行实地考察。首先,强制应诉企业需要填写非市场经济国家调查问卷的所有信息(A、C、D卷 ),主要包括应诉企业基本情况(A卷)、在美国销售情况(C卷)、涉案产品的生产要素种类数量(D卷)。其次,尽可能提交以下信息:1.企业的管理人员并非隶属于政府或由政府任命;2.企业的销售和购买行为不受政府控制;3.企业在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中有自主权;4.企业的销售单据等。

  3.尽早提交MOI市场导向测试申请。根据美国《关税法》773 节(c)(1)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773(a)的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这就是市场导向测试(market-oriented industry Test,简称MOI测试)的法条依据。美国商务部规定的MOI 测试有三个标准:(1)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涉案产品的产量、定价不存在政府的干预和介入;(2)行业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特征。且国有企业在该产业中所占比例不能过大;(3) 所有重要的要素投入,不论有形的或无形的(如劳动力和间接成本),都必须以市场价格支付。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行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生产所占份额应是微量。

  从实践来看,前两条较容易满足,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介入逐渐缩小,但第三个标准由于举证常常存在不完整性,美国商务部通常认为不符合条件。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日常的工作中,就应把工作细化,对所有的生产要素进行归类与汇总,以备不时之需。

  值得注意的是,MOI测试与单独税率企业地位不同,MOI测试不是针对单独企业的,而是针对整个行业。在2003 年的“彩电反倾销案”中,由于长虹公司仅代表该企业申请MOI 测试,美国商务部认为无法代表整个行业,最终该案件以失败告终。因此,在MOI测试中,各企业应加强合作,以整个行业提起申请是关键性的一步。

  最后,在MOI测试中,由于美国商务部没有详细规定提交的时间,我们只能根据判例得出尽早提交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立案后的90日90日内作出初裁,因此笔者建议提交MOI测试申请的最佳时间控制在立案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之内较为稳妥。

  四、结语

  无论美国反倾销规则如何修改,积极应诉是应对反倾销案件的唯一方法,在应对反倾销案件中,出口企业不能等待商务部立案之时才采取应对措施,在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之前,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就应该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密切关注行业价格的变化趋势、出口目的国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反应等情况,积极建立行业内预警措施,同时,各个出口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各种商业往来信息的备份和原件的保存,最大限度地在反倾销案件中争取主动地位。

  注释:

  NATIONAL NETWORK FOR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A PRELIMINA RY DESIG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

  本案重新裁决尚未作出,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美国商务部应于2014年9月17日之前将修改结果提交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由于美国商务部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不用填写B卷;由于多数企业未在美国进行产品深加工,因此不用填写E卷;如果需要填写补充问卷,则补充问卷也列入必须填写的问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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