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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中政府及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1-20

温州市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中政府及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

  1 地方政府和企业原因

  1.1 地方政府的“城市保护主义”

  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市政府往往立足于市民利益。虽然近年来有些城市政府因为中央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被动地承担起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角色,但这些实际行为逻辑却是以不损害地方利益为底线的。

  地方政府有两种极端思维:一是将女性农民工与城市的卖淫、吸毒等不法活动联系在一起;二是认为女性农民工进城会占据城市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女工的就业。故而往往排斥和抑制农民工进城,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益,在制定政策上处处设阻,甚至大搞地域歧视、职业歧视、身份歧视。

  此外,不少地方为了追求“GDP政绩”,对企业侵犯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事件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以牺牲她们的权益作为承诺来招商引资。女性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群体中的“次弱势者”,她们的权益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受损更深。

  1.2 某些企业的短期行为

  女性农民工因自身技能的限制,大多在一些非正规部门就业,这其中的中小规模私营企业又是女性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场所,这些中小规模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大多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也淡薄,再加上商人的趋利性,就使他们在谋求低成本的方法上非法或违规操作,直接损害了女性农民工的权益。

  2 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中政府及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

  2.1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为女性农民工参保

  企业是女性农民工参保的重要缴费主体,其缴费意愿和缴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际参与。如前文所示,仅有52.8%的女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交互分析表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与显著相关。因而有必要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督促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

  企业是一个营利的市场主体,其行为的改善除了依靠自身责任意识的提升外,还需要强有力且常规化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从外部施压督促其为女性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只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企业与女性农民工的雇佣关系,并不能保证企业一定会为女性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参保行为的监督,尤其要关注那些不需要雇员缴费的保险项目,防止企业利用女性农民工的不知情逃避责任。

  2.2 政府角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女性农民工面临很多问题,如受到歧视,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有深化对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障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逐渐解决涵盖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建立并健全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法律法规。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转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农民工阶层也将伴随国家现代化、城镇化全过程。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农民工的权益,制度是解决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源。

  2.3 消除城乡二元壁垒

  二元制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造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该制度使得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着义务教育、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是造成女性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虽然这几年户籍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流入城市的女性农民工仍然因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住房、婚嫁、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困难。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二元分明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二元分别的局面,尝试在城市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改变女性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城市化发展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均衡性。

  2.4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温州市现有的与女性农民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只将有单位的农民工纳入了政策范围,而那些没有用人单位的来温经商的农村户籍的个体户并没有被覆盖。2011年开始推行的居住证制度为女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制度平台,从原则上说,只要有了居住证,就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等十项市民权利,但是高昂的参保费用却让农民工止步不前。目前针对城镇职工设计的缴费率对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经营单位以及农村户籍的个体户而言均不太合理,有必要根据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对现行制度做一定的调整,增强制度弹性,适度降低缴费率,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率。根据不重复参保的原则,转移接续制度应该是居住证制度的配套措施,如此才能避免重复参保,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当然,这是一项跨市、甚至跨省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的努力。

  缴费型社会保险项目需要参与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参与,在“参加”与“不参加”之间,参与者带有较强的被动性,而非缴费型社会保障项目则主要由政府实施,如果资格符合就能够享有。因而城市的非缴费型社会保障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福利项目,如子女入学、入托、社区服务、司法救助等。当然,城市的容纳能力和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要想让所有女性农民工都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项目暂时还存在一些难度,但是可以分类别、分步骤地进行。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受助群体的不同将非缴费型社会保障项目分三类实施:其一,免底性的项目,如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其二,普遍性项目,如社区服务等;其三,适当受限项目,如住房补贴,子女入学、入托等。

  2.5 消除歧视性就业政策

  当民工荒问题出现时,女性农民工就业基本权利会得到保障,但是一旦企业效益不好或者经济危机出现时,企业便想方设法去裁员。女性农民工缺少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处于“呼之即来,不要即走”的无奈局面。政府应督促企业人性化合法使用女性农民工。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外来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严格惩处歧视行为,让外来农民工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进一步培育劳动力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降低外来农民工的求职成本。

  结束语

  本研究以温州市的女性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可以为当地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供女性农民工参保现状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以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流动和市民化进程,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温州市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中政府及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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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温州市 温州 缺失 农民工 权益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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