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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禁书政策及对文学出版的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0

晚清禁书政策及对文学出版的影响

  禁书这种文化政策由来已久,自秦始皇一统天下,焚书坑儒之后,历朝历代都有笔祸、文字狱等统治阶级的文化压制政策,文人因著文遭祸,书籍被大量焚毁,以致发展到后来,被禁过的书籍,亦称“禁书”了。

  一、晚清禁书目的及政策

  禁书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朝从康熙、雍正到乾隆,史称盛世,但文字狱却绵延不断,对史籍与诗文集以及其他书籍的查禁,极为严厉。仅乾隆在位六十年间,较大的文字狱就有一百三十余起,每一次文字狱的兴起,都有大批的图书被禁毁。当时禁书的种类大致有几类,如对明季史料的查禁、对诗文集的查禁等等。查禁标准,无非是是否对清廷有害,禁书的办法则是焚毁书版或销毁书籍。以致从中央到地方,都编制违禁书目,以此目录大量销毁书籍。

  而禁书这一目的,有时是通过修书作为手段来达到的,这是清代禁书的一大特征。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又对已修好的《四库全书》进行重检,撤销和焚毁大量书籍,这些被撤毁的书籍,有的用其他书替补,有的甚至直接用衬纸塞满空匣,这种抽换、删改、挖补的手段,被鲁迅称为是乾隆对中国古籍的暗杀。乾隆修《四库全书》,是寓禁于修的。这些举措,无非是想维持与加强清人的统治,使读书人服从统治者的思想模式。对于小说的查禁,从上到下都有一套律例刑罚。

  对于多数小说,清代统治者的政策是从翻译、利用,到检查、删改,最后则是大力禁毁。清人入关以前,翻译《三国演义》作为兵略来学习,利用其中的战略战术去作战,又翻译《西厢记》、《金瓶梅》诸书,并达到“人皆争诵”的程度。入关以后则改变态度,将这些书籍以“诲淫”、“诲盗”为由尽行查禁,禁止坊间书贾刊刻,并对创作“琐语淫词”的作者进行处罚。查禁小说的政令刑法,经康熙、雍正、乾隆等朝的不断“完善”,被载入《大清律例》:

  “凡坊肆市买一切淫词小说,在内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版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律例对小说的作者、刻印者、销售者、读者以及该管官员等从上到下,都有一套极为严厉的处罚办法,对于小说的禁止极为严密。

  “当时不仅‘造作刻印’,‘发售阅读’,即租赁者亦在禁例之内。乾隆三年旨云:‘其有开租铺租赁者,照市卖例治罪。’官员犯者,‘一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道光三十年禁文亦有‘更有一种税书铺户,专备稗官野史,及一切无稽唱本,招人赁看,名目不一,大半淫秽异常,于风俗人心为害尤剧’诸语。”

  防范到租借者、赁看的读者这一层,严密至极。清政府强调“正人心”、“厚风俗”,推行文化统治,颁布了上面这种特殊的出版法规――“禁书法”。《金瓶梅》等书,在坊间屡次被禁,但这一类书画,藏得最多的却是在宫中。比如成册的《金瓶梅画》,上面都盖了乾隆御览之印,并没有被销毁,一直流传下来。由此可见,小说查禁、不许百姓看戏等,实际上只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

  二、晚清政府对小说戏曲的查禁

  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就有对小说的查禁活动。道光十四年(1834年)发布了禁毁传奇、演义版书的通谕后,道光十八年(1838年)江苏按察使裕谦主持禁书,也颁布了告示,规定一切淫词小说,永远不许刊刻贩卖出售:

  “这次查禁,是由地方士子主动发起的,以集资收购、公共督毁的办法来禁毁淫书小说的,不仅受到了官府的支持,还大体上得到了各书坊的配合。道光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苏州书业堂、桐石山房、酉山堂、文渊堂、师德堂、扫叶山房、兴贤堂、文林堂、三味堂、步月楼等大小书坊,齐集城隍庙,拈香立誓,公议条规,保证将应禁淫书版本五日内主动呈缴,照议领价;过期不缴,察出议罚,任局吊销。”

  此次所禁书目有116种,大多数为小说,其他有部分剧本和弹词。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又一次大规模查禁小说,并模仿苏州一案,九月,浙江学政发布了禁毁小说的告示。这一告示是专门针对书铺和税书铺的,下令禁毁书板、书籍。十月,浙江省巡抚经绅士张鉴呈请,发布了禁毁淫词小说的告示。这次禁书所开列的应禁书目,据阿英统计,总数达200种,后来同治年间的首批禁书书目与这次几乎全同,只是少了后来的新作《龙图公案》和《品花宝鉴》。

  咸丰元年(1851年)八月十七日,清廷颁布上谕,严令禁毁《性命圭旨》及《水浒传》两书。1852年,清政府于三月一日又发布了严禁演戏的禁令。

  同治七年(1868年)江苏巡抚丁日昌两次发出禁毁小说、戏曲的通饬,这次禁书是近代以来,继1844年禁书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禁书。这次是由丁日昌主动发布的,采取设立销毁淫词小说局,略筹经费,让各书铺将已刷陈本和未印板片,呈缴汇齐,分别给价,禁毁小说局亲督销毁的办法,严行禁书。

  这次的应禁书目,其书名与排列次序基本是抄的浙江《应禁各种书目》,两者几乎一致,其中含小说122种,八天后,丁日昌又颁布续禁书目,共列出34种,内含小说10多种。而就其禁书内容来看,所禁并非只是淫词艳曲而已,“就这两回的书目看去,很容易知道当时在小说方面所要禁的,并不至于淫词一类。大概有关于秘密结社,攻击贪官污吏,讲儿女私情,写淫秽行为,怪诞不经,以及所谓有关风化的全都在禁例之内。”由此可见,晚清以来,政府对于小说的查禁极为严厉,甚至打着查禁淫词艳曲的幌子,几乎将通俗小说网罗殆尽,一并打杀。

  三、晚清禁书对小说出版的影响

  在几次大型禁书运动之后,同治十年(1871年)清廷颁布上谕禁毁小说书版,其中云:

  “御史刘瑞祺奏请饬销毁小说书板一折。坊本小说例禁綦严,近来各省书肆,竟敢违禁刊刻,公然售卖,于风俗人心,殊有关系,亟应严行查禁。著各省督抚府尹饬属查明应禁各书,严切晓示,将书板全行收毁,不准再行编造刊印。”

  由禁令可见,清廷要禁的这些书根本无法禁绝,而是屡禁屡刻,屡刻屡禁。紧接着第二年,清廷又重申此意,颁布军流徒不准减等条款一百四十六条,其中有“造刻淫词小说及抄房捏造言词录报各处,罪应拟流者。”后来,分别在光绪十一年(1885)和光绪十二年(1886)重申此条目。

  以上这几次禁书所制定的书目,去掉重复的,据统计,包括了白话通俗小说、文言小说、弹词、戏曲等不同文体的书籍,共收录“淫书”161种。可简单列表于下:

  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小说占了禁毁书目的绝大部分,弹词亦有不少,清政府视小说戏曲等书籍为洪水猛兽,其斩尽杀绝的态度,充分表现了对于小说等书籍的恐惧,已达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地步。禁书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小说创作在这一时期的缓慢发展,尤其是道光、同治年间(1875年之前),平均每年仅有两三本小说戏曲类书籍刊出,这段时期也正是清廷禁书最频繁、规模最大的时期,其中丁日昌禁书的前一年(1867年)的刊刻小说记录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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