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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性的多维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3

宗教社会性的多维分析

  中图分类号:B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105-04

  作为一种社会性特别突出的文化现象,宗教历来都是社会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宗教是一个巨大的语义、指喻、理解、存在和实践范畴;从西方文化背景看,宗教不仅有着与历史并行的轨迹,而且事实上成为政教纷争、领地纷争、阶级划分、信仰崇拜乃至日常行为的实践规范,也就是说,表现在社会化价值的方方面面。”[1]不论人们对于其形而上学方面评价如何,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重要意义总是最基本的。宗教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并不像有些学者所极力论证的那样潜藏在普遍的人性当中,而是存在于相关的社会性质之中。“宗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和内在的人类社会生活范畴。它首先为任何一种神权政治所固有,具有这个概念最广泛、最普遍的意义,当然也可能有许多变化的形态――宗教不仅存在于祭司或牧师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的地方,还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在宗教中得以确认并通过宗教得到净化的地方。”[2]历史的发展总会推动宗教在某种程度上的变迁,归根结底是因为社会及其组织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样一来,“研究将以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来进行了。问题以社会学的方式提出,使信徒在其面前折服的那些力量不是单纯的心理力量,不是那种被赋予了感觉和影像的心理力量:那是社会力量。”[3]正如美国学者格尔茨所说,尽管不能将宗教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社会现象,但是某些特定的信仰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中盛行却值得认真思索。“比较宗教社会学对于一般地理解人类存在的精神层面的贡献,既开始于又结束于对这些经验的,即有规律的相互联系的性质的揭示。”[4]

  客观地说,作为“传统的堡垒”,宗教与现代社会在诸多方面都显得格格不入,若强行把过往的宗教功能理论运用到当下的社会,很可能会有误解的危险。但是,如果能够给予现代社会中的宗教以合适的定位,或者说,找到宗教与社会的现代互动方式,那么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避免。更为重要的是,鉴于全球宗教复兴和文化多元论所带来的巨大影响,科学探究宗教的社会性,对于社会的原真性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身份的表征

  毫无疑问,任何宗教都需要由现实社会中的人来传承,而且个体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行为也只有在生活世界的种种关系之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考量,这样一来,宗教的社会性在某种程度上就必然表现为相关个体的社会身份和角色特征。社会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宗教植根于人类有机体对生物本性的超越,而“个人超越的潜能最初是在依赖于面对面情景之相互性的社会过程中实现的”。[5]61也就是说,宗教形式的确立有赖于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构成宗教情绪的归属感与共契感,实际上是个体生命与人际关系方面世俗情感的折射与升华。西美尔认为,宗教性是社会中的人通过互相接触,在纯粹精神层面上逐渐积淀而成的某种“基调”。宗教性逐步提升,直至发展成为独立的客观存在――宗教。宗教性在人际关系的互动中形成,那么就意味着宗教关系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或者说宗教本身即为社会关系的超越形式。由宗教性的关系发展出具有超验内容的神圣观念体系,进而分化出拥有特殊地位的专业阶层料理宗教事务,形成稳定的宗教团体,“成熟”的宗教得以自立和实现。基于宗教性社会关系,完成于宗教的这一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宗教性的形式不断融入社会关系之中的过程。所有成熟的宗教形式,几乎都离不开社会关系的有效表达。这就意味着,在西美尔看来,宗教社会学的主题不应仅局限于宗教的社会功能,更要深入考察宗教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互动,尤其是宗教自身在这种互动中的嬗变过程。因此,任何有关宗教的科学解说,必然要考虑到人的现实境遇,以及基于这种境遇的诸多相关现象和问题,“身份”无疑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身份”是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通常与类别、角色等概念相联系,揭示的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意味着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必要的身份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定的身份既反映个人成长经历,也指向某种社会关系。身份可被视为人之社会化的主要成果,不仅是充分展现自身之特性的标识,而且是相互之间认同抑或排斥的根据。现代化以来,知识与学术日益走向专业化与狭隘化,特别是社会科学理论多以强调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外缘导向为主,形成严重的“化约主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的主体性趋于淡化,灵性层面更是湮没不彰,似乎唯有宗教研究才能在阐发人之价值与意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作为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方式之一,宗教囊括了人类面对种种异己力量时的特殊心理状态、认知方法和行为模式,因而可被视为人类创造的一套知识系统。在有记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各种常识、经验、制度、仪式、习俗、伦理,甚至是最为一般的生存技能,都通过宗教系统代代传承,不仅确保了人类社会的延续与进步,更建构了人们的文化记忆,使其能够凭借这种记忆确定自己的身份、角色、归属,规范行为方式,进而改造生存环境。正是宗教,“保证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可能,从而实现了人类对现象界的基本超越,或者说形而下层面的超越。”[6]宗教能够在信徒中产生某种显著的气质形式,并通过兴趣、能力、嗜好以及习惯等方面表现出来,赋予其行为和体验某种长期的特征。“气质所描述的不是行为或事件,而是行为表现或事件在特定环境中发生的可能性。同样,虔诚不是做了我们称之为虔诚的行为的事情,而是有这种行为的习惯倾向。”[7]具体来说,犹太人的坚韧自立、基督徒的勤勉乐观、穆斯林的虔敬平和、儒教士的中庸含蓄、道教徒的清静无为,都在他们各自的信仰情景中形成了“虔诚”的实质,进而成为凸显其身份的重要标志。在这个过程中,宗教是透过人的现实活动而实现的,是人的实践的产物。这些实践活动的根本在于人需要有所表达,当然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来表达个体关于世界的认识以及其内省的经验。因而,宗教实际上是对于身份的再次呈现,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表征”。   社会中的宗教基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宗教赋予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以意义的一种创造力。[8]一般情况下,除了宗教之外,社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具有认同基础的共同体还包括民族、社区、家庭等等。相比较这些世俗的社会共同体,宗教的真正优势在于其“普世性”和“终极性”,即能够跨越人世间种种的界限与藩篱,在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群中间建立超越性的认同关系,为现实的人提供一种关乎其根本存在的身份。依靠这种基于信仰的身份,个人得以摆脱精神上的冲突,获得某种存在的确定性和完整性。

  二、意义的承载

  通常认为,主导当今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关于宗教的功能性定义是“涂尔干的功能主义传统和韦伯的‘意义’理论相互激荡的结果,强调信仰的社会效用,倾向于将宗教视为一种能帮助人们超越平庸、失望和焦虑的意义装置”。[9]233这种观点得以成立的前提在于:人类总是处于一种“尚待完成”的状态之中,因而需要追求和建立对其自身存在有意义并具稳定性的世界观和宇宙观。一般情况下,这类观念系统都是以“传统”的形式世代承袭。而作为传统之核心的宗教,天然带有强烈的社会批判特质和鲜明的社会拯救意向,背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并力求担当适合的社会角色。从人类的历史经验来看,大多数的宗教都是综合性的意义系统,能够将个体与社会群体的所有经验都置于一个单一的普遍的解释性的设置中。正是凭借这种独特的宇宙性、全局性和整合性,宗教能为广大信徒解释现实经验世界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并提供对彼岸世界美好生活的期盼和展望。

  “意义”对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往往是诸多人生问题和社会境况的核心与症结所在。就人类的日常生活而言,凡是涉及到伦理和道德领域,意义的问题或许要比真理的问题更为基本。况且,在某种意义上,真理仅仅是意义的另一种形式。宗教信仰可以突破人类的认识层面,为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提供意义诠释,而个人则从宗教的超越性世界观中获取关于人生重大问题的解答。在宗教当中,“普遍发展的趋势是把神圣理解为仁慈的意志,并且经常谴责所有自私的行动与愿望。由于带着一种伦理的态度来探索宇宙的中心,宗教的想象力使其对物理世界的无限与宏伟的敬畏联系着对内在生活的伦理原则的尊重。经常反抗外在自然世界的内在的良知世界,通过宗教的认可高高地凌驾于自然世界之上。”[10]宗教作为意义的承载成功地跨越了个人的视域和当下的局限,凭借“历史居先性”为个体超越生物本性提供了经验基础,并使人类有机体超脱于直接的生活脉络,而将其作为“现实之人”整合进某个意义传统的脉络之中。从宗教的角度去观照社会,意味着超越世俗,找寻一种挣脱有限、更为持久的意义世界。宗教帮助人们将社会生活看作是重要的,将现实行动视为是值得的,将人们在宇宙中所处的极其微不足道的位置视作是特殊的,而不仅仅是一种凡俗的物质存在。宗教有助于人们多多少少地超越物质世界或者置身其上。[11]换言之,作为承载意义的信仰系统,宗教通过为人们的价值取向提供某种超越现实生活日常经验感受的背景,促成现存社会规范准则的神圣化,进而使得个人有可能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情景作为意义的整体来经历和把握。

  人类根据自身对生活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来回答意义问题,宗教只是供其选择的方式之一,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方式难以被替代或舍弃。因为,宗教的关注点在于人的社会存在,能够“赋予个人的存在以一种社会意义和人生目标,而这种意义和目标的获得要求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欲望并通过别人的眼光,即集体超我的眼光,来认识自己的本质”。[12]可以设想,对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人类有机体来说,不论是否拥有特定的信仰,宗教都是客观而稳定的社会事实。个人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一些宗教世界观的基本立场和具体观点,进而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各种社会情景中表明或证实其客观性,并在持续不断的社会过程中强化其稳定性。宗教是一个客观的意义系统,“通过这一系统,个人的过去与未来被整合进一个紧凑连贯的个人经历之中;通过这一系统,自然出现的个人将自己置入与他人、与社会秩序和与超越的神圣世界的关系之中。”[5]6162另外,在不断的社会化过程中,人类也要表现出种种愿望与需要,并置身于各种关系之中。绝大多数宗教通过其独特的仪式活动,将信众和某种神圣的力量或状态联系起来,而建立在这种联系之上的任何体验和情感,恰恰反映出人类对于社会交往的渴望和依赖。这样一来,人类不但可以克服包含在意义问题中的认识上的挫折,而且还可以促进对人生与社会所固有的挫折与短绌的感情适应。总之,宗教作为客观的、历史的社会实在,在世俗世界中普遍执行着本质上是意义系统的功能,因而可以将其视为承载意义的基本社会形式。

  三、秩序的隐喻

  有学者将宗教的社会性界定为“一种占据一定社会空间,能够体现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文化精神,组织上自立自为并能够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脱离、分化出来的宗教实践主体及其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形态”。[13]实际上,从社会的角度认识宗教,应该明确其所有的属性和特点都建立在“救赎”这一根本性质之上,相应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同样也以此为基准展开。同时,宗教自产生之日起,一直就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历时最久、影响最广、受众最多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更是培养和强化人之社会性的最好方式。现代社会中的宗教主要以“文化遗产”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涵盖了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社会制度、精神信念、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宗教能够在人类的代际更替和社会的历史变迁中保持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社会创造与再创造的文化密码,在明确个体身份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群体生活和整体生存带来了意义和秩序。也就是说,宗教所表达的活生生的现实,关涉个人、群体和社会各个层面,只不过这种表达是通过象征性语言来实现的。简言之,只有“把宗教作为是‘隐喻的和象征的’,才是对宗教最透彻的认识”。[14]

  历史表明,人并不仅仅是社会环境的适应者和社会事件的操作者,人类也并非只有适应性或操作性的行为。人类还有表达其思想情感、表现其人生意义的需要,以非功利的方式对人对事作出反应,并介入种种社会关系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人并未将自身仅仅限制在那些对于生存十分必要的情感、行为和交往之中,而是把这些要素发挥得远远超出了基本需求的范围。作为一种精巧的思想体系,宗教通过阐发人的现实境遇以及今生与来世之关系的信念,提出了一个关于某种更大的完整实在的超越观。日常生活中的种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与这种超越性实在的内在属性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对应关系,只有这样,困扰人类的那些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才会被认为具有某种终极意义,也正是凭借着同终极实在的联系,人们才有可能平静接受和积极适应制度化的社会秩序,以应对不期而至的失望和挫折。“由于宗教表明各种社会规范和准则只是一个更大的超验的伦理秩序的组成部分,由于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使这些规范和准则变成了神圣的金科玉律,因此,当这些规范和准则的继续实施与新的愿望和利益相抵触时,宗教就会为这些规范和准则助一臂之力,对它们起一种强化作用。”[15]也就是说,宗教往往是通过将现状合法化来发挥其对于社会秩序的隐喻功能。实际上,这是在一个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体系之基础上作出适时适地的变化,而不是改变既有系统的内在固有结构,对于社会的稳定运行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所有的社会秩序皆是如此,不管是激进的还是温和的改革从未间断过,然而维持秩序的神圣的因素却始终没有根本性的丧失。宗教就像一把神圣的利剑始终悬置于人们的头顶,为人类的各种行为奠立一种超越性的秩序。这种秩序在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不断被强化,并通过社会的发展最终稳固下来,成为各类社会系统运行的基础和背景。   简言之,宗教与社会之间存在某种稳定的对应关系,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隐喻来实现。随着这种关系的不断巩固,社会秩序的运作逻辑依靠宗教的辩护与论证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学研究表明,某个社会当中与特定世界观密切相关的精神气质和生活方式,至少承担三方面的社会功能:直接促进认同建构的过程;塑造与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分层体系;识别禁忌以展示内含于既定观念体系中的道德原则。[16]而宗教作为世界观的“神圣化”形式,始终处于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之中,并以一种具体而集中的方式执行着世界观整体的广泛功能。虽然在现代社会政教分离的制度架构之下,宗教与权力相作别,从公共领域“隐退”,但其社会功能并未完全丧失,反而通过精神训导、信仰调控和价值引领发挥着其他社会文化形式难以替代的作用。宗教有助于建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联系系统”,而这些联系通常都会超出宗教领域,渗透到其他社会体制之中。目前,活跃在世界各地的不同类型的宗教组织以其多元化和多样性,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对于特定社会的秩序产生着独特的影响。

宗教社会性的多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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