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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作用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14

社会组织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作用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劳动力从农村、土地上解放出来,在城市从事大多数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毒”活,农民工工伤事件层出不穷。社会组织作为弥补“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的社会机构,介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着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背景之下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有农民户籍,农村有土地,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工业事故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由谁承担、承担多少工伤事故的制度安排。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这些组织中通常包括各种冠以学会、研究会、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的会员制组织。”

  “Aronsson,G(1999)对临时工(Contingent Workers)和非临时工(Noncontingent Workers)职业健康与安全指标(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4Indices)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临时工工伤事故率高于非临时。”。Smith(1989)、David Card,Brain P.McCall(1994)关注了工伤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David Card,Brain P.McCall(1994)进一步研究,总结出工伤保险中“星期一效应”(Monday Effect)道德风险模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人”,行为受“成本――收益”分析影响,会有道德风险问题。

  王春林在《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及于欣华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中,都指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李朝辉(2007)及王克群(2006)关注了我国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不够重视的问题。程延园(2004)指出,现阶段我们并不能简单的照搬国外”预防为主”或者”预防、保险、康复”三位一体的建制理念,当前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确立以工伤赔偿为主的建制理念。

  鉴于学者对社会组织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关注不多,本文将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入手来分析社会组织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作用。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数量发展迅速,参保率低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1.66亿人;2011年,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7263万人。2006年实施的“平安计划”以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数量不断攀升。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2010年为24.1%,2011年为23.6%,2012年为28.4%。2013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7263万人,但与农民工总量相比,参保率很低。

  (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意识薄弱

  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农民的保障是土地及孩子,国家没有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职能。因此,社会保障虽事关其切身利益,却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制度。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但我国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很难意识到到工伤保险对的保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选择私了解决。再有,农民工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流动性使得其较容易成为临时工甚至是小时工。这增加了企业不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的投机心理;作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作用是在事发之后,这就更难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顾永红通过设定数据模型测算农民工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参保意识,得出农民工对各项社会保障的需求分值分别为:养老保险6.231,医疗保险5.07,工伤保险2.232,由此可知,农民工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是养老保险,其次是医疗保险,第三才是工伤保险。”“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调查发现,近87.4%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伤保险,而只有8.2%的人表示目前正在参保,同时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

  (三)保险内容单一,社会组织介入少

  工伤保险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发生工伤的成本远远大于预防工伤的成本,用人单位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帮助农民工做好工伤康复,使其尽快走上工作岗位,比一次性的经济赔偿更重要。

  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善,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只是简单套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使大量的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后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很难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但,社会组织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程度远不够,对农民工的社会救济缺乏。

  (四)企业容易侵害农民工的权益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无偿的,但在市场经济中,农民工与企业的地位不平等导致了企业作为信息的充分掌握者容易对农民工产生侵权行为。如,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后,企业会将这一部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或农民工身上。企业可以提高产品价格,但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企业不可任意为之;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商品价格过高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企业最有可能通过降低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工伤保险的成本转嫁给农民工。再者,若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起诉也面临被企业解雇的风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的条件下,企业更容易对农民工产生侵权行为。   三、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作用

  (一)可能性

  社会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及志愿性的特点,社会工作者具有“助人自助”“同理心”和“平等接纳”的价值理念。其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介入到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服务中,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工作者能够有效地深入到农民工中去,与其相接触、了解问题,能够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协调资源、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化。

  (二)有效的弥补“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之下不会主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来提供。但,政府与市场一样,也会存在“失灵”。因此,在“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的背景之下,社会组织凭借其自身的优越性应运而生。“政府全面地看待公共冲突冲突的功能以及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功效是社会组织介入冲突治理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农民工都存在着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尤其是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及信息的充分掌握者具有极高的机会主义倾向。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需要付出成本,即便是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法规再健全,仍存在企业的侵权行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各项制度安排,并赋有监督企业行为的责任。但政府也会存在失灵问题。政府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中很难做到个案调查分析,往往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救济。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的服务中,具有专业知识及各种资源,更容易得到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他们能给农民工专业指导,也可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农民工得到更好的法律、经济及精神救济。社会组织使个人和家庭在遇到困难时能获得救助和服务,及时有效的表达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农民工大多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工作,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具有“脏、累、毒”的特点,易发工伤事故。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低,对关系切身利益的工伤保险意识不够;加上“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机构,介入农民工工伤保险,能够更好地根据个案开展救济,弥补“政府失灵”,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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