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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18

预防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355-02

  审计机关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在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工具。但审计机关这个审计主体在实行审计监督过程中,能否利用其自身专业特长,客观公正地发挥职能作用,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审计监督的作用和特点入手,通过对制约审计监督发挥更大作用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防治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审计监督在预防腐败中发挥作用的特点

  审计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活动,它能够及时预防风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促进其整改,具有揭露、预防、抵御等作用,使有违法违纪想法的人有所顾忌,这也正符合当前中央在反腐败方面抓早抓小、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1.审计监督具有法定性。依靠审计监督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除了党的若干要求外,《审计法》明确规定,反腐败既是审计的权利所在,也是其法定的职责所在。审计监督参与反腐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查处一些与腐败有关的案件;二是通过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2.审计监督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在预防腐败方面具有其他监督不具备的广泛性。审计监督不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甚至还可以通过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有关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也可以说,凡是侵吞了国有资财的腐败分子,不论其权力有多大,职位有多高,审计都有权利和责任进行监督和查处。

  3.审计监督具有先行性。审计监督主要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入手,而财政财务收支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一般的违法违纪乃至腐败案件,都会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一定的反映;反之,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可以较容易地发现违法违纪及腐败案件的线索和证据。因此,从审计入手,是揭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

  4.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位,这说明,审计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范围和对象,遵循审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有权依法独立进行查处,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主体在审计监督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党和政府在腐败治理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大,也使得审计职能逐步得到强化,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腐败现象触目惊心,这些都对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审计主体在审计监督中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境。

  1.复杂的社会环境制约了独立审计的效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的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审计环境日趋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审计主体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这些都给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审计主体与审计环境是协同共生的关系,审计环境的恶化是审计主体蜕变的外因,也是影响审计工作能否发挥应有效果的重要因素。比如,在社会盛行唯利是图、无利不起早、以权谋私成为常态的大背景下,审计人员想独善其身很难做到。这种社会不良风气的上升必然引起审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造成审计主体的腐败和懈怠。据笔者在基层多年经验,在投资审计等领域会遇到一些个体对象为得到关照,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拉关系、套近乎、金钱利益诱惑。如果稍有懈怡,就会落入对方设计的陷阱。最终助纣为虐,问题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2.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审计组长权力过大。按照审计的程序规定,审计任务下达后成立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牵制,导致审计组长权力过大,审计组长如果不坚持原则,就会在审计环节上主动回避一些问题,而且这一回避又是非常巧妙的。所以,由于制度机制的不健全,大大增加了主观故意漏审的审计风险。

  3.处罚力度偏轻。某些审计主体之所以选择违法,不在于其基本动机与别人存在多大差别,而在于其收益和成果不同。当预期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违法违规是有利可图行为,审计主体就容易做出违法失信的决策。在审计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越多,他贿赂你的筹码就越大。这个时候如果审计人员思想道德意识缺失,就有可能被腐蚀,隐瞒一些经济问题,不按照《审计法》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出现审计人员自身腐败的现象,其结果是使我们国家的审计监督大打折扣,甚至使审计形同虚设。

  4.法规体系不完善造成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审计法》中,对“公布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这种模糊性规定使得公开责任成为带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审计公告制度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审计组完成审计后要形成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查通过后不能按时在被审单位公开,就得不到群众的有效监督,有没有审计出问题谁也不知晓。另外,政府部门对审计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具有了“得天独厚”的腐败滋生土壤。

  三、进一步防治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措施

  审计具有天然的腐败发现与控制功能,但在当前情况下,仍存在不少制约审计腐败治理功能发挥的制度缺失等因素,这需要审计和腐败防治机构人员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审计的腐败治理功能。   1.创新审计体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作为一个监督机关,审计机关也同其他监督机关一样,处于被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对立面”的位置上,因此,如果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工作是无法开展的,而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同时,在审计法中却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是审计机关缺乏与其职能相等的独立性。因此,一方面,要进行改革,把审计机关从政府及机构中单列出来,增强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坚持权责统一、依法明晰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权责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审计治理结构。

  2.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度,提高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应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程序合法的问责制度体系,将审计与问责有机结合起来,把出现的问题与应该承担的责任挂钩,依法开展问责审计,保证问责的程序正当和结果透明,杜绝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彻底性。要明晰岗位责任,从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人员,从上至下层层负责,从下至上拥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和有举报的权利。同时,审计组长应当接受审计组成员的监督,审计组成员有权拒绝执行审计组长的无理要求,对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行为具有举报权。对违规的审计人员实行问责,实行审计结果终身负责制。对情节严重的调离审计队伍,终身不得从事审计工作。

  3.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转化审计结果、增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渠道,也是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审计公告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把《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审计结束,审计报告被批准后要在被审计单位通过媒体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地方,要进行二次审计,再次通报审计结果,直至群众没有反映为止。这不仅仅能促进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保护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同时也在审计客体中起到威慑作用。对公告信息不完整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承担审计机关的公告责任。

  4.加强审计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不正当活动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宣传:一是日常的宣传。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大力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监督制度,让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作表率,主动接受审计监督;让审计工作者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战略高度,依法、有序、独立、诚信地开展审计工作。二是实施审计前的宣传。为防止审计客体对审计主体的贿赂,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在被审计单位开一次审计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提醒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在审计进行中的纪律要求,严禁行贿受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人员是审计“免疫系统”的细胞,也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力量,加强自身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审计机关纪委部门要对审计人员的道德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行培训和监督,培养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其次,要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专业能力。择优选择同时具有审计和其他专业交叉的综合性人才,改变审计主体专业知识相对单一的不足,使审计主体掌握更多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技能。防止审计出现技术性的风险漏洞。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审计干部特别领导干部要洁身自好,把廉洁自律作为审计工作的“高压线”,积极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做到管住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从制度上促进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用党性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守住清白,筑牢反腐倡廉底线。

  6.加速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整合,提高防治腐败的合力

  要提高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互协同监督效果,建立纪检、审计信息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协同办案,有效整合信息资源,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纪委要采取从信访举报件中筛选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等经济类疑难问题,移交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委核查。与此同时,上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审计机关进行走访调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审计机关纪检组进行工作督察。审计机关要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审计结果,使信息成果共享,提高防腐,反腐的工作效率。对违纪违规的审计人员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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