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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规制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7

试述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规制建议

  一、引言

  在国际上,对于信用卡有一个通用的概念界定,即拥有循环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等功能,允许“先消费、后还款”,不需要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并且可以以最低还款额进行分期还款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尽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却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然而,在其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伴随着空前的挑战。正是由于信用卡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使之更需要为信用卡业务营造有利的运营环境。由此,展开对其交易现状与规制办法的探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相关银行信用卡交易的理论概述

  (1)信用卡的通用概念。在我国,根据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的原则,将信用卡划分成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所谓贷记卡,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且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进行先消费、后还款活动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而准贷记卡,即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且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的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行为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本文所指“信用卡”即此处贷记卡。

  (2)信用卡的交易流程。据国内银行常规申领与交易手续,信用卡交易全过程主要分为下述四个步骤:第一步,申请与核发信用卡。即申请人将申请书填写完整并提交至发卡银行后,由发卡银行就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再由发卡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最后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状况决定信用卡的核发和信用额度。第二步签账消费。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核对,签名一致方才将商品、发票、信用卡、签账单以及持卡人存根联一同交由持卡人。第三步提示付款。即在签账消费结束后,商户会定期将持卡人的消费明细和单据递至发卡银行,以提示银行付款。最后一步通知还款及还款。即银行将款项付给商户后,会对持卡人当月的签账消费进行结算,并制作成还款通知书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在收到还款通知书后,需要在最后还款日之前以全额或者最低还款额进行缴费。

  三、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1)信用卡挂失前的风险责任分担有欠合理。当发卡银行向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就由持卡人全权掌控,理应对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持卡人因个人失误所引发的风险损失,按理持卡人应对其个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后果。但是,就目前阶段的实际状况而言,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依旧将信用卡挂失前引发的风险损失全部归咎于持卡人,片面地的利用立法缺失强行保护自体利益,此类做法常见于银行规定的各项“霸王条款”之中,于情于理都是十分缺乏依据且显失公平的。

  (2)信用卡挂失效力与免责条款有悖于法律。以某银行信用卡使用章程为例,其中之一规定:“24小时挂失免责,也就是说自信用卡挂失时起的24小时之内所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此条款强调自挂失起的一定时间内,造成的风险责任依旧由持卡人承担,在规定时间之后造成的风险责任才由发卡银行承担。由此可见,发卡银行单方面将其风险强加于持卡人身上,其行为明显与我国合同法相悖,可认为其免责规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条款。面对社会上此起彼伏的异议,部分发卡银行已先后对这一免责条款进行了逐步修订。例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都相应推出了新修订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时起即刻承担相应风险。”

  (3)持卡人的异议抗辩权受制于“切断条款”。所谓抗辩切断条款,就是说在持卡人因商品或者服务等缘故同商户形成异议时,不能将此异议作为抗辩事由转而对抗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交易的过程中,较之于发卡银行和商户,持卡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是,抗辩切断条款却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持卡人的责任,同时降低了发卡银行的风险。所以,在相关法律当中一般都对该条款施加了某种限制。限制条款规定,当持卡人同商户发生争议时,可以拥有对发卡银行还款请求的抗辩权力,从而将一部分风险转移至发卡银行。

  (4)持卡人与发卡行间已知信息资料不对称。在经济实力、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以及风险控制力度等方面,相对于发卡银行和商户而言,持卡人由始至终都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因此,就要求资金实力、控制力度最强的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足够的、准确的、实时的信息服务,例如,招商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将合约、收费标准以及计息方法等数据信息提供给持卡人。”以此确保持卡人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能够依照提供的信息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现状的立法建议

  (1)全面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出于保障持卡人利益的考虑,我国应当吸纳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例如,就信用卡挂失的责任划分来说,应当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的效力,并要求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信用卡时起即刻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同时,就抗辩权切断条款来说,当持卡人是以互联网交易等形式进行信用卡消费时,在一定时限内,持卡人有权退购商品、解除合约,同时亦有权向发卡银行提出抗辩。

  (2)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采取专门的单行立法。自信用卡在我国出现至今的长久时间内,国内并未对信用卡进行专门的立法以规范其业务,而是凭借金融法规和发卡银行制定的使用章程来对其加以约束。对此,笔者认为应以前瞻性的视角来看,即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专门立法是促进信用卡业务完善发展的必经之路。基于此目标,立法机构可考虑制定并推行《银行卡条例》,由司法机构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相应的法定权利,保障《银行卡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其他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效力之上,为信用卡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3)借鉴国外立法案例完善银行法律体系组成。基于消费信用立法从特殊的角度出发,应对信用授权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以规定,并将信用卡消费和普通现金消费进行明确划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卡运营模式和成功的经验,如针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的法律制定,为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划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某种程度上对信用卡格式合同形成约束,进而有效规避发卡银行基于法律的空隙或者灰色地带,以及对持卡人不公平的条款对待。

  五、结语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应对消费信用开展针对性的立法,以进一步实现我国银行信用卡交易双方权益的全面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为工行雅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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