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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法律效力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19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法律效力的研究

  一、明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法律效力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性由谁指定,怎样使电子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就成为当前档案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1)凭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份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声像档案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和是否有证据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或者是记录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声像档案具有客观存在的真实性、客观事实的相关性和客观证据的合法性。

  (2)可分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实障碍。声像档案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格式输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Adobe公司推出的视频编辑软件和图像编辑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声像档案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这使得声像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面临又一大障碍。

  (3)法律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策略。除了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声像档案制作、修改、收发、签阅和传递等工作环节进行控制,另外,还要采取法律手段对技术手段处理不了或不易处理的问题加以规范、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当可以保障声像信息具有依据凭证作用,并实现其法律效力。

  二、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文化瑰宝,国家也非常重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辽宁省文化厅于2008年9月16日在沈阳挂牌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于2010年9月6日颁布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为辽宁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机构支持和制度支持。

  (1)规范管理,建立相关的机制。对于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得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部门可以通力写作共同做好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

  (2)及时归档。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所收集的各种声像档案,经过档案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的共同鉴定后,有归档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及时移交到专门的档案部门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部门,归档入库保管。

  (3)保持原有的联系。对于即将进行归档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一方面要保证所收集的声像档案的材料丰富、内容齐全,使档案能够全面地反映文化的风貌;另外一方面,需要保持档案内容之间的内部联系,禁止割裂文化所固有的体系和重复归档的现象发生。

  (4)档案的分级保护。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也应该遵循档案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声像档案的价值划分其档案级别,便于系统的管理和重点保护。另外一方面,某些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涉及某些作为保密的内容,对于反映这些内容的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应该更加谨慎,要处理好保密和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关系。要科学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三、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

  (1)健全法规和制度。任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在颁布实施是都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对于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首先应该健全现有的、较为滞后的法规和制度,有了健全的法规和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有了制度的保障。

  (2)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发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也在逐渐地增加,这时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认识,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更好地开展和进行。同时,派工作人员定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部门以及上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3)划立专门工作场所。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逐渐开展,相关档案的数量将会迅速增长,这时需要面积更大的库房以及专门的管理工作地点来保管以及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4)更新工作设备。由于声像档案依靠电脑等机器才能够读取为了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读取,需要及时更换电脑等设备。当然,这不仅仅是硬件上的更新,对于软件业也需要更新,现在信息技术赈灾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病毒正在侵袭,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的更新软件以及网站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5)使用新型的档案信息载体。现在材料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来说,有了更多的新型的载体可以选择,这些新型的载体不仅仅使得保存的时间延长,而且经过加密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所承载的档案信息,而且更加的坚固。

  (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学院)

  [作者简介:刘凤华(1977―),女,辽宁朝阳人,研究生,中级,研究方向:档案学。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研究系列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L13DTQ017)。]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法律效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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