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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6

关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的思考

  一、引言

  到二零一四年年底,按照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来计算,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已经实现4620亿元规模,这其中占有40%额度的是汽车财务公司在内的汽车金融机构发放汽车信贷余额,即1563亿元,和国际65%的标准相比,还有距离。究其原因,主要是消费者的贷款利率较高,从而制约了我国汽车信贷业务的发展,汽车财务公司融资渠道太过单一,导致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利率居高不下。那么实现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规模的增大,就必要让汽车财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得以拓宽。

  以汽车为抵押品的消费信贷证券化,即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作者研究内容指的是,汽车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源于零售方式购买汽车。

  二、我国推广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逐渐积累,一方面商业银行有足够资金借给个人用于消费,另一方面部分居民收入较高而且比较稳定,对经济前景持有一定信心,能够接受信用消费。这就给消费信贷证券化提供了条件,我国有关部门积极付之行动,实现了个人消费信贷交易平台,这就促使小额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业务纷纷产生。

  (一)汽车消费信贷快速增长

  日前,我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一组数据,在2014年我国汽车生产达到了2372.3万辆,销量则是2349.3万辆,较比2013年相比分别增长了7.25%和6.86%,如此数据创造了世界纪录,证明我国还是汽车消费大国。我国私人车辆越来越多,以每年23.3%的速度增加,这就让我国推行汽车消费信贷没几年,却实现了一定的消费规模。1998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4亿元,1999年为25亿,2003年为1839亿元,2013年为3598亿元,2015年为4620亿元。由此便能看出汽车消费贷款增长趋势不一般。

  (二)ABS市场存在巨大潜在需求

  投资者应承运人需要而参与到资产证券化市场当中,如此市场需求大小、市场类型特点,都受投资者影响。巨大的资本实力是机构投资者的特点之一,ABS因为资产组合需求,选择了该投资者,这也让ABS的市场需求有了依据。在我国,潜伏的机构投资者在ABS市场也有出现,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是海外机构投资者等等。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股权投资等成为该基金的四个投资渠道,数据表明,该基金的31.66%来自于投资证券,而银行存款则占据该基金的49.13%。新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将ABS投资放在其内,只是该办法正在筹划中。随着社会保证制度的改革速度的加快,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在空间发展上社会保障基金是十分大的,投资范畴也会有进一步的扩大。

  第二,ABS最大的初始投资者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现阶段,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也出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为了满足资产组合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才会出现,其作用最为明显的就是ABS市场,其满足了该市场资本组合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增加以及累积的保险准备金余额的越发充足,保险公司也将看中证券市场的未来予以投资。相比美国,中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太窄,现在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ABS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新的法规必然会考虑ABS。

  第四,海外投资者。我国资本市场和国际接轨,完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来实现,此时可以调动海外基金的作用,让海外投资者的热情调动起来。OFH即境外机构投资者更是我国金融机构证券化的推动力量。

  第五,就个人投资者来看,今年连续高速增加的居民储蓄可作为撑持ABS市场需求的首要力量。上一年度末,我国存款余额当中有1268.4亿元,是我国城乡居民贡献的,实现了比去年同期增长7.6%增长率。就当前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构造实际来说,一朝离开ABS试点,个人投资者将是ABS市场的最主要的需求来源,也的确会丰富居民的投资性储蓄办法和可供采取的工具。

  三、基本法律环境已经完备

  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在我国拥有了法律基础。

  (1)关于SPV的形式。SPV在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中起着关键作用,它从发行人手中购买资产,汇集成资产池,然后发行CARs进行融资。对SPV设立和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信托投资公司的允许进入的资格和请求都担当特定目标信托受托机构。这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2)关于资产转让。把发起人特定资产的债权转让给SPV是需要走法律手续的。这个过程是资产所有权的真实转移。因而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告知债务人债权被转让,这是《合同法》当中所规定。资产让渡能够采纳信托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规定。

  (3)关于附属品抵押品的转让。汽车是汽车消费信贷证券的抵押品。因为附属抵押品质量影响了CARS还本付息现金流,因此抵押品是否安全对于CARS非常重要。对此,《抵押法》之五十五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大意为:和债务全分离的抵押权,是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是为其他债权充当担保。所以,当主合同转移的时候,抵押合同必须跟着发生转移,附属抵押品存在法律障碍于我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来说,是不存在的。这对于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非常有利。

  (4)关于CARS的发行。具体汽车消费信贷证券的发布,有两个途径,即公开和私募发行。目前,在全国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刊发和贸易的有资产撑持证券,未来,这种证券将会对所有投资者公开发行。现阶段,向投资者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合法的,而且于评级环节来说可以豁免,银行可以利用资产支持证券定向增发,来转移彼此客户。   (5)其他方面。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当中,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四、信贷证券化的运作建议

  (一)案例启示――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进措施

  (1)资产池质量需要提高,结构设计更需优化。首先,企业要强化公司治理,将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化。对员工的素质要有要求,要进行职责分离,让服务质量上来,让信贷审批程序更加科学合理,最主要的是要实现风险预警机制,使得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其次,对资金池组合的结构进行优化,综合考虑其类型、期限、利率、抵押物等情况,最大化分散其风险。最后,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加强互动协作,改变各谋其位的现实局面,合作组建资产池,使资产池中资产种类多元化,从而降低集中度风险,以利于其长期稳定地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需加强,风险隔离要保障。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最大障碍就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最大欠缺的就是风险隔离机制先关法律。引用的《信贷资产证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条款,对我国汽车财务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是具有一定限制的,银行机构才是该法规的主要适用者。与证券化风险隔离相违背,这是《信托法》条规的缺陷,其对信托资产独立性影响较大,这就导致完全风险隔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之时,投资者利益不能百分百受到保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民法通则》的有关条例与基础资产所有权的完全转移是相违背的,而法律也没有对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作出有力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给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带来操作层面上的障碍;设立公司受《公司法》限制,这样导致特定目的机构在有效隔离破产风险方面遇到执行瓶颈。所以,应该针对证券化特别推出相应法律法规,保证基础资产能够真实转移,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3)促使保险公司担保体系更加完善,让外部信用增级得以实现。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信贷证券化飞速发展必须有保险体系的支撑才行。比如,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需要保险公司介入担保,资产支撑证券本息及时偿付信用方面需要保险公司介入担保,深入到了一二级市场当中,有力保障了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不过于我国来说,保险公司监管角色被弱化了,这都是因为我国国情决定的,在未来也许这一状况会得到改观。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引入企业集团、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连带保证担保,

  让信用增级得到了多方面的保证,证券评级以及资产池质量都提升上来,风险为之下降。

  五、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是各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十年前,即2005年我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随后逐渐扩大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使之规模上得到改观。同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提高,涉及到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甚至个人信用,但这些征信体系都还不够健全,未来还需要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长期来看都可谓任重道远。

  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比较低,这是我国评级标准的两大缺陷,评级往往成为了走形式,这需要相关监督部门介入进行严格审查管理。评级公司所选用的评级模型雷同性很高,同质化严重,比如,评级公司大多都只考虑预期损失率,而并未考虑在此基础上的尾部风险,而尾部风险正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此可见,评级公司的评级本身就存在很多局限,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六、证券市场建设需加快,流动性问题要解决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转让市场主要有三类,一类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另一类由证监会监管,即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三类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不仅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减小集中性风险,而且也有助于发挥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所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方面要予以加强。想让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到发展,前提是保证支持证券机构拥有较多的投资者。因为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让保险公司担保业务更加广泛。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强国内外合作,借鉴外国经验指导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方向,引入高端人才增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活力,从而让来自于外国的资金血液注入我国资本市场。

  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前提,世界金融发展因为资产证券化而提速。在目前阶段,在不断完善金融法规制度的同时,大胆地开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实现资产证券化各种方式的合法与畅通,让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加丰富,让其更加广泛地应用,让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繁荣起来。笔者相信在中国这片生机勃勃的金融市场上,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一定会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关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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