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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一个文献综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12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一个文献综述

  金融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增加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发挥金融与金融法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现实问题的有效作用,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从文献综述的角度,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学者对金融法制改革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金融法的理念跃升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冯果教授做出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法理念变革的研究成果。其认为在完善金融法制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协调好推动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和确保金融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需要合理发挥政府对金融体系运行的引导,真正实现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从金融排斥到金融包容的转变。这也就是要使金融具有“开放”和“民生”两个面向。一方面,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度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结构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社会功能,使金融不再仅仅是富人的工具,而是应能够为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们生活福祉发挥作用。

  金融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在这个新时期里金融法的品性应当进行自我进化与变革。目前对金融法的社会功能的强调,笔者认为这不仅适合转型社会的要求,更符合“包容性发展”的理念,拒绝发展与增长的排斥性,实现一种文明增长。李安安博士还提出,利率、汇率、信贷、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等金融政策工具具有强大的收入分配功能,为了发挥金融政策工具的这一功能,我们需要打破“安全至上”或“效率优先”的观念误区,重振金融法的社会性功能。

  为了弥补传统金融法在维护社会整体福利上的不足,充分保障金融社会功能的实现和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学者提出应对金融法的体系框架进行深化拓展,即在传统金融法的金融主体法、金融工具法、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与调控法4个分支的基础上增加“金融福利法”。由此显示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观点,其内涵都是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法应当进行理念跃升――具有社会性功能。其目的是与其他制度、工具一同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扩大“民生”的覆盖面。笔者认为,也只有这样才能提升金融法的实践适用力,才能使金融法不再只是冰冷的条文,而具有人性关怀的温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由一种创新浪潮成长为一种产业,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也就成为一个研究的前沿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的本质尚未改变,但是这种新的金融形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因互联网的承载会极易加剧风险的产生、集聚和爆发。因此为防控这种新形式的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方法进行了研究。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因金融消费者与传统普通消费者在制度起源上就存在着差异,因此应当采取一种异于普通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架构。邢会强博士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和制度建构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制度应当紧紧立基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这一理论预设。

  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取向中,学者们对于实行多大程度的规制力度存在着不同意见。林越坚博士认为监管不可能真正实现金融的社会功能,应当走向统一的、社会化治理的进路,如发挥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功能,建设社会征信系统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推行金融消费者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机制等。黄震教授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惠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一种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的理念,由中央银行进行指导、行业自行加以规范将更为妥当,这也契合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专门为金融消费者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生成正当性和必然性――这是新时代背景下网络和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这种新的金融形式还会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防范,应当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切不可仅为追求稳健而一味监管、过度抑制金融创新,否则无异于逆时代潮流而行。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金融工具及金融法的社会性功能在制度实践中的落实,以切实发挥金融对缓解我国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生活福祉的作用。

  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问题

  作为金融领域改革深化的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明确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柴瑞娟博士认为,民营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着公众信任疑虑及其衍生的经营困境,竞争力与生存空间严峻,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破产率高,关联贷款易高发且相关法律缺位等影响民营银行发展的障碍。在中国这一特定语境下,由于民营银行背后缺乏国家信用作为强有力的担保,因此民营银行在中国实际中的生存空间很小。而且民营银行一旦设立很多,很有可能带来金融、社会风险等现象,因此目前“缓步放开民营银行的设立”,并同步进行相关的制度完善,是一个较为稳妥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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