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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4

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一、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概述

  倾销就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国内用于正常消费时的销售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进入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则该出口销售视为倾销。

  反倾销与倾销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正常国际贸易秩序使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国通常以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为主要手段来抵制倾销。

  二、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及应诉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反倾销形势

  目前,中国是国际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国和主要受害国,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例占的比例,目前判断其总体趋势仍将逐步增加,未来几年将是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又一高潮。首先,我国企业遭遇国际反倾销数目持续增多。我国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反倾销统计数据,截止到2006年底,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共 178起。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对我国出口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其次,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据统计,1988 年以前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其对我国的诉讼案达到中国受反倾销指控总数的96%以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范围扩大到部分发展中国家。截止到2006年底,已经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影响了国内12个行业的21633家企业,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并将其矛头指向我国。据WTO最新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单案金额多在几十万美元;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涉案金额 20.5亿美元。再次,反倾销涉案产品范围日益扩大,中国遭受反倾销投诉的商品种类繁多且正在不断扩展。90 年代以前,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涉案产品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于糖精、食品罐头、化工及冶金原料等初级产品。90年代以后,涉案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广,纺织、服装、家电、矿产品、农产品等大类接近 4000多种商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反倾销。

  (二)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率有所提高

  在我国刚加入WTO时,由于对国际市场规则不了解,我国企业对洋官司还存在惧怕心理,因而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与中国企业应诉的比例为12:479,反差十分明显。在国外反倾销起诉的案件中,有一般企业是由于没有主动积极应诉直接导致败诉,反倾销案件因无人应诉而导致的败诉比重在1/3以上。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出口反倾销应诉率得到明显提高,据有关粗略统计,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应诉率仅为10%,90年代以来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涉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70%,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应诉率已经达到79.3%。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而这一比例在1994年时为0。目前应诉企业越来越认识到,积极应诉,有力抗辩,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争取获得公正的判决,避免“缺席审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另一方面,将加大反倾销申诉的法律成本,从而阻吓潜在的反倾销调查者。反倾销应诉率的大幅提高,为我国企业争取良好的裁决结果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胜诉率较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发达成员,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已接近100%,但仍存在胜诉率低的问题。  以2002年为例,该年度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6起,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为76.6%,而全球同期的平均水平为58.2%。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的在反倾销诉讼中仍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无税结案)长期徘徊在30%左右,虽然近几年提高至35.7%,但仍较国际水平依然很低。加之我国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效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另外,企业虽然在认识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大都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

  三、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分析

  (一)相关会计资料准备不足

  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另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中国企业在资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因此面对如此多的会计资料,面对如此短的准备时间,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平时又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二)现有会计准则的国际通用性差

  众所周知,在众多应诉反倾销案中,败诉最直接原因是中国企业经常被否决掉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时至今日,大约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欧美等国家根据其国内反倾销法,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反倾销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构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却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在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市场经济调查待遇时,被西方国家驳回的原因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员工薪酬制定等。他们认为,大多数中国企业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账目,其中相当部分根本未经过审计或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准则的规定不同就导致会计核算出现了偏差,会对我国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三)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不同于一般的仅限于反映企业自身基本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而是根据反倾销诉讼的要求,在其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所以其应该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附的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信息库,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以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目前国外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以应对反倾销诉讼。但是我国的出口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往往是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才急忙成立一个反倾销调查小组来应付反倾销调查。这样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能很好地承担其应对反倾销的各项专业、复杂的职能。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缺少是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诉讼及败诉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境外竞争对手会计的信息平台,企业产品出口的预先核准制度不够完善,反倾销预警会计的缺失,使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出口动向,调整出口定价政策,遂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四、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支持对策

  (一)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产品成本资料的可靠性

  反倾销调查的应诉期限是非常短的,从起诉、损害初裁到最后的损害终裁,被调查企业的有效应诉期限非常短,需要准备的资料却非常多。反倾销成本会计的核算体系使各种费用的分配更加合理、规范,能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调查问卷所需要的各种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反倾销的胜诉率。因此我国企业要正确理解反倾销中的会计管理问题,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销售管理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以便在遭遇反倾销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赢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二)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目前我我国新颁布系列会计准则仍然不能解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完全国际化的问题。从反倾销所论及的产品成本框架中,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差距常常在反倾销调查中被用来作为剥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之一,也是导致产品成本核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我国的会计制定者需要根据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需要,逐渐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完善我国企业的会计操作规范,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正当贸易利益。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形势以及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动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计划,仔细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原因,并提出减少差异的措施和落实计划。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会计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建立健全反倾销的会计信息预警机制

  面对汹汹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除了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以便有关企业和部门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应措施,以尽量防范和减少外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把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如美国建立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建立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首先,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在内部设立反倾销专门机构,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从成本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预警、模拟问卷等方面来建立成本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和出口商品的国外区域分布资料,了解并掌握主要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法规,以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规避。其次,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倾销所需信息的会计核算系统,保质保量进行会计报表外部审计,以抵制高额反倾销税。

  (四)加强高素质的反倾销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

  反倾销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实效性较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保证调查与裁决的公正性,必须尽快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建立一支能适应将来工作需要、高素质的工作队伍。企业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加强对会计人员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外语的培训,培养“掌握会计国际先进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以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的能力。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中介组织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形成以企业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依据各地经贸委、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工作的机制,着力培养一批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精通国际法务会计、熟悉国际贸易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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