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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5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受益人概念

  (一)企业和企业财产保险

  狭义上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

  (二)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规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没有对“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指明“受益人”概念在我国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否可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否定与肯定,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财产保险中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界和法律业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二、股东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依据

  (一)公司制下的股东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根据公司制度的原理,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放弃自身资本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股东拥有了公司,享有公司的监督控制权及资产收益权等等,只是自身资产从一种形式变成另外一种形式。从这个角度看,企业仍然是作为股东的财产存在的,那么股东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股东作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财产权转让与受益权的分析

  企业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其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的收益。经济损失补偿是一项经济利益,即属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特别在当今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财产权的转让更是容易。这便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提供了基础和可操作性。

  从受益权的角度分析,受益权享有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财产给付的权利,这是属于财产性的权利,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亲自行使,也完全可以将此项财产权自愿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来行使,第三方因此而获得受益权,成为受益人。这仍然是属于被保险人对自有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范围。

  (三)不同国家的法律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股东是否对企业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即股东有没有可能成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英国是不支持的,而美国的判例则认为股东享有企业财产保险利益。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也是有很多的争议。

  三、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障碍

  (一)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企业作为一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通常是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的。根据会计恒等式,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资产=负债+权益。由此可见,企业的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企业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并不全部归属于股东。在企业经营实务中,更是有许多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而签订了不得转让某些资产的协议。如今在有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经常有指定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条款。这种保险合同是否合法合理,也引起业界的激烈争论,但这却是现实情况。债权人对财产风险的规避,产生了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同样地,为了规避风险,与债权人有关的资产在投保时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在情理上无可厚非。

  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是保险学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股东可以直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则可能出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上升。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破产清偿时,必须先清偿债务,才对股东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利益更优先于股东,如果指定股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作为通常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便有可能寻求使保险意外发生。

  (二)实际操作的困难

  尽管在我国已经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济实务中,多股东的公司占绝大多数。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公众股份公司而言,股东数量众多,如果指定公司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实际操作是一个难题。作为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出现后,股东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众多的受益人(股东)中,谁去请求获得保险金。在涉及众多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请求保险金之前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而在上市公司中,恐怕很多股民根本就不关注这一点,保险利益于他们而言无胜于有。尽管可以组成一个委员会代表股东请求保险利益,但这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还不如直接不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出现后,由被保险人(企业)直接执行保险请求权。因此,要将股东作为企业保险受益人,有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四、结论

  在当前,我国对财产保险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仍不明确的情况下,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解决是必要的。企业财产保险中,股东是最有可能作为受益人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国家也有法律支持,但是不能简单地支持股东可以直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必须在考虑债权人利益前提下才能被认可,并且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股东作为受益人,以避免无法实际操作的困难。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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