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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8-01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出了新要求,政策指明了要围绕农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改革现行农村金融制度,探索发展农地金融业务。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2015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合力加以推动,农村金融部门作为“三农”这辆前进中的机车的动力之源,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在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成为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金融部门对新农村建设的责任

  (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金融部门提高效益的重要出路

  无论何时何地,做好信贷有效投放,获取更多的利差收入永远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渠道之一,对此农村金融部门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农村金融部门面临的服务区域大多发展滞后,市场经济不发达,靠发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的潜力相对较小。同时,农村金融部门由于历史原因,大多资产质量差、包袱重,必须通过制订合理的信贷发展策略,形成自己在农村的特色服务优势,从而培植自己稳定的效益源。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金融部门也才可能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金融部门拓展业务空间的重要手段

  当前,中、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空前激烈,农村金融部门在城市的业务拓展中面临重重困难,业务发展异常艰难。而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金融部门提供巨大的商机和发展空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转变农业传统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金融部门发挥资源优势,实现涉农信贷业务的转型和城乡业务的联动发展,增强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壮大自身发展实力,加快提高质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农村存在的金融供给不足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网点急剧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不直接对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集约化经营改革策略的实施,大幅度削减其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网点基本撤离殆尽;农村信用社印产权纠缠不清、不良贷款多而难承支农之重。农村金融体系出现严重的结构缺陷,农户申贷渠道愈来愈狭窄。

  (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在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的现在,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资金常常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效益高的部门集中。而由于农村整体发展较为缓慢和滞后,金融机构的资金在农村投资面临着效率低、收益小和风险大的问题,大量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了城市和东部较发达地区,造成了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现象。

  (3)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资金供给不足。近年来,四大商业银行投向“三农”的信贷资金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逐年下降,且业务品种单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大部分农村地区仅用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两家金融机构。城市居民能够做的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还不能实现。

  (二)农村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以及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新农村建设中所需的大量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另外有一部分是要农民自己出的,这样就得需要贷款,但是并不完善的对农村贷款进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回等杠杆机制,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加大了贷款的难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商业性农业保险连年萎缩,严重制约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农户或涉农类小企业,其贷款业务大多是临时信用贷款,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和可变现的抵押物,而以信用贷款为主要的金融产品比较容易发生风险损失。另一方面,农村需要融资的项目也普遍缺乏信用评级,而且受周边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因素影响。因此,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问题比较突出,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压力和不确定性,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三)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构问题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目前农村各金融机构定位并未十分明确,其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产权不明晰, ,管理混乱,责任不明,人员素质不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不当干预,权利约束没有保障等;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造成农村金融机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进而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如何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金融体制如何改革以支持新农村建设

  (一)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方面,增加农村银行类金融服务机构数量,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服务覆盖面的广度。要重点增加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积极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提高合作金融机构的效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努力改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合作金融,适当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在经济贫困地区要努力扩大政策性金融,发展农村信用社。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信用贷款,提高这些地区农户获取各种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方便性。在增加金融机构数量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银行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增加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额,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服务覆盖面的深度。在扩大农村贷款服务覆盖面广度的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增加每一笔农户或乡镇企业的贷款额,通过拓展股金来源、增加存款额、将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地区贷款等方式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授信能力,使得农户和企业能得到充足的贷款。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

  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是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要明确改革目标,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便于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够机构间互补、互助以形成良好的金融运作体系。将农村信用社改革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股份制合作银行,集体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改造为地方性农村股份制金融机构。将农业银行改革为商业性金融服务的主渠道。从职能范围来看,应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国家应通过税收工具等对农业银行的运行过程进行导向,引导其将在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到农业中,承担发放一定规模的农业商业性贷款的任务。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改革为新型农村金融合作互助组织,以弥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和更大程度上满足农业贷款需求。对于普遍存在的农村民间借贷,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关键是对已经形成的地下金融组织进行规范和改造,采取疏导而不是行政堵截的政策,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促使其向合作金融发展。

  (三)畅通外部融资渠道

  发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引导扶持作用。由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支农再贷款。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应改变业务单一、功能缺位的现状,扩大支农领域,并增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采取转贷款制度。商业银行应将县域内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至当地,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贷款。坚持信用原则,制定具体政策,建立商业银行批发经营与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互惠机制,建立分层次资金供给体制。此外,还可以多形式探讨扩大互助社资金来源。例如,探索互助性担保、互助性保险等新的互助合作方式,或逐步开展资金互助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农民的自主创新,使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稳健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不断壮大自身资金实力,实现经营、服务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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