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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界定与行为识别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0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界定与行为识别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33-06

  网络政治参与构成政治参与在信息时代新的发展形态。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至今,互联网迅速渗透社会各领域,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政治参与似有与线下传统政治参与平分秋色之势。然而,网络对政治参与的负向影响,使这种虚拟形式能否构成公民政治参与可靠选择备受争议。网络政治参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公民政治参与,它是否形成独立于传统政治参与的全新革命性形式,此关系定位成为认识网络政治参与本质规定性、基本内涵和行为识别的前提。作为探索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内在规律的起点,网络政治参与内涵也被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并形成一定共识,如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平民化、参与方式多样性及参与客体广泛性等;但研究不足也很明显,如网络政治参与中“政治”部分的界定不清晰,参与方式研究呈现列举式而缺少内在关联分析等。对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在泛政治化现象日益扩大的当前形势下显得颇为重要,而既有定义缺乏可操作性,使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政治生态环境中很难指导人们去辨识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境下可构成网络政治参与。鉴此,本文拟对网络政治参与内涵边界及其行为识别进行厘定,以期对推进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基础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地位与本质规定性

  网络政治参与地位,是相对线下传统公民政治参与而言,争论焦点在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是传统政治参与“补充性”形式,还是一种全新的“革命性”政治参与形态。这一争辩,关系网络政治参与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定位,是人们深入认识网络政治参与本质的基础。

  网络政治参与首先在西方国家兴起,源于西方社会“后民主”时期党派成员及政治投票人数不断下降的趋势,是为诊治公民政治冷漠和激发民众政治参与热情寻找的药方。因此,互联网对消极公民的政治动员功能、网络政治参与同线下政治参与的互动关联,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心,也形成人们把握网络政治参与功能定位的逻辑起点。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新世纪初期,网络技术决定论派和网络技术社会影响论派同行并生,前者严格遵从技术逻辑,主张网络技术影响并促进公众政治参与,是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参与观念和行为的“革命性工具”;而严格社会建构主义者把网络当作政治参与“补充性工具”,认为网络仅是获取政治信息、形成政治团体和促进政治参与的便捷工具,网络技术本身不能改变网络使用者的政治倾向和政治参与行为,网络对政治参与影响程度取决于公众如何使用网络技术。[1]17-25西方学者同时通过案例和数据,验证互联网络技术所产生的公民政治参与增量,以考察网络政治参与实际影响力。有学者发现网络政治参与衍生独立于传统政治参与的新生形式,如Jensen等发现线上和线下政治参与来自不同资源支持,线上资源促进线上政治参与,但对增进线下政治参与作用甚微,传统资源也仅对网络政治参与产生较弱影响;[2]再如Hirzalla等人分辨线下和线上活动不同类型,发现线上环境引发一种新的政治参与,而这种类型在现实空间是不存在的。[3]即便如此,学者们却无法证实网络政治参与的完全独立性和革命性。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传统政治参与渠道较为成熟,线下政治参与帮助建立公众和政府间信任、增强政府授权和官民合作,网络政治参与虽有优势但却不可能取代之。[4]网络政治参与能够产生政治参与增量变化,但离不开现实社会既已生成的政治、文化及公民政治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补充性而绝不是革命性工具。[1]26国内网络政治参与研究从基本概念出发,学者对其内涵界定方式多直接嫁接于传统公民政治参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传统公民政治参与的延伸和补充已成为一种默认的共识。

  虚拟网络需要结合现实政治、社会及个体因素对公民政治参与行为施加影响,网络政治参与不仅离不开传统政治参与构成要素的支持,而且与后者共享政治参与在参与主体平民性、参与客体“政治”边界划分、参与的行为性等三方面的本质规定性,这些特征也是网络政治参与同公民参与、社会参与、网络参与等近似概念相区分的关键。首先,对于参与主体的平民性,国内外学者基本达成一致,即公民指普通民众不包括职业政治家,但包含非履行公职状态下的公职人员。[5]其次,关于参与客体“政治”部分的界定,分别有学者将其限定在政府决策过程、政治系统范围,或政治系统范围之外公民发起的集体行动。本文认同美国学者帕特里克?A. 孔奇的观点,“政治”关注的是权力或权威分配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是主导角色,因此公民政治参与有必要限定在政治系统或政府权力作用范围之内。[6]最后,关于参与行为性本质,网络政治参与表现为一种特殊“网络言语行为”,它不包含政治动机、政治态度和政治意识等心理层面的活动,这将在本文第二部分构成要素“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性本质”中作详细分析。

  二、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五要素及内涵界定

  作为传统政治参与的一种补充和延伸,网络政治参与同传统政治参与具备相同的本质规定性,也凭借互联网络技术优势表现出异于传统政治参与的新特性,具体表现为网络政治参与以具有公民意识的网民为参与主体,以网络言语表达为主要行为方式,并具备不同深度和等级的具体参与方式。本文结合网络政治参与对传统政治参与的继承性和发展性,从参与主体、参与媒介、参与行为性、参与边界及参与方式五个方面,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要素逐一分析,以明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边界。   1.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网络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主体是网络公民,包括两个层面:网民和公民。“网民”这一称谓源于网络虚拟社会的不断发展,指代“不以地理区域界分为依据、具有一定社区意识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系互动的一群网络使用者”;[7]7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网民界定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1小时的中国公民”。网民一词集中体现出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新特征,即主体身份的虚拟化和符号化,与传统政治参与主体的物理实体相异;依托互联网络技术,网民聚散超越时空限制,个体公众影响力实现几何倍数放大。但就其本质而言,网民并非新生意见阶层,它只是互联网络技术转变公民利益表达形式所衍生的一种新型公民群体聚合形态,网民依然并首先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因此网络公民在虚拟空间也应坚持其作为现实社会普通公民所应坚守的公共道德、政治道德和法律责任等公民义务。强调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权利和责任,这是本文使用“网络公民”而非“网民”来描述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用意所在。

  2.网络政治参与媒介――互联网络。网络政治参与媒介是新兴互联网络,它以“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联网协议”及类似兼容协议等所支持的计算机通讯技术为基础,覆盖范围广,并涵盖手机、电视和电脑等多种智能终端。相较传统书信、广播、电视、电话等,互联网络实现多对多即时或延时通讯,其匿名、便捷、低门槛、低成本和快速传播特性使公民更易于获取政治信息和参与政治活动。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物理空间不同,它本质上是信息资源汇聚体,信息成为网络社会的资本;网络政治参与正是围绕政治信息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展开,掌握互联网信息资源多寡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公民话语表达。

  3.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性本质――网络言语行为。网络政治参与基于互联网络人机交互实现,参与主体不在场,这决定网络政治信息传递和互动需要通过文字符号等的组织来完成,借助语用学理论概括之,即构成了网络言语行为。①在虚拟空间,邮件、BBS、论坛、聊天室抑或搜索引擎信息获取等,个体间任何互动交流均须借助文字符号传输,可以说网络言语行为已构成网络虚拟空间公民行动的基本形式。[8]但并非所有与政治相关的网络言语行为均属网络政治参与,表现公民政治心理活动(如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意志表达),以及网络公共空间以关注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网络政治言语行为均不属于网络政治参与范畴。实践中,由于网络空间参与主体身体离场性、身份虚拟性以及网络语言谐音使用、撤销删除等修辞使用随意性,使得网络政治参与言语行为缺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和责任担当;相对于直接身体接触所产生的行为后果,言语性行为后继影响颇显迟钝模糊和易被忽视,为大范围网络政治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提供机会,也使正当的公民利益表达被淹没。

  4.网络政治参与客体――“政治”部分的界定。政治参与客体即公民政治参与内容或对象,核心在于对“政治”部分边界的划定。对此,学者界定大体可划归三类:一是限定在政府决策过程,二是界定在政治系统范围内,三是扩展至政治系统范围之外公民发起的集体行动。前两种界定范围虽有不同,但均内含于政治系统范围之内;第三种界定则由于容易导致对“政治参与”过分扩展而使其与社会参与等混淆,引起了学界诸多争议。代表学者如约翰?A.布斯和米歇尔?A.席尔格森(John A. Booth & Mitchell A. Seligson)曾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共物品分配的行为”,此定义中“公共物品”若限定为政府提供,如学校、道路、健身中心等,无疑属于公民政治参与,但两位学者将“无需政府同意的社区或村庄通过集体支出所供给的公共物品”也纳入其中。[9]6若按照后者界定公共物品的方式,邻里小范围合作生产和分配劳动所得可视为一种集体性行为,它属于公民社会参与,但若将其纳入政治参与范畴未免太过牵强。因此,为保持内在本质规定性和避免词汇混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客体有必要与政治系统联系在一起,尤其在我国当前政治体制下,正如陈振明教授所言,“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总量,一定程度取决于政府活动范围,中国政治参与须指向政府活动范畴。”[10]

  5.网络政治参与方式――多样化与多层次性。受民主体制、网络技术水平和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等多方因素影响,网络政治参与方式表现出国别差异。西方发达民主国家基于成熟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系统,网络政治选举和公民参与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发应用较为普遍;在我国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政治活动尚较多停留于政治信息获取和政治表达层面。网络政治参与也存在动员与自愿、合法与非法、体制内和体制外等形式上的区分。

  从参与等级和深度上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美国学者拉比耶?卡拉卡亚?波拉特(Rabia Karakaya Polat)指出网络会通过三种介入方式对公民政治参与产生影响,作为信息源、交流媒介和虚拟公共行动领域。[11]萨宾?海宁和罗伯特?沃格勒(Sabine Hennig & Robert Vogler)将公民电子政治参与分为五个层级,包括政府告知、政治咨询、公众介入、政府与公众合作和公民授权。[12]此五层级模型以西方直接民主为核心理念,以政府决策中公民授权为终极目标,反映公民分享权力的不同水平,但在当今代议制民主体制和政治共同体规模化背景下,未免过于理想化,也容易忽视网络政治参与所承担的民意表达、个体政治理性和参与技能培育等其他功能。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加上儒家“和而不同”等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协商民主理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不适合以直接公民授权为理念,应关注网络政治参与潜在的政治教育功能。根据参与深度和工具使用,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可划分为四个层级:公民网络政治信息获取(如政府门户浏览),公民网络政治咨询(如领导信箱、网络请愿),公民自发网络空间政治讨论(如天涯社区等政治交流版块),以及公众与政府在线讨论/合作(如政务论坛)。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界定为:普通网络公民通过互联网络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政治系统(政治体系/政治过程/政策)的合法性行为或活动。

  三、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

  作为民主政治内在要素和现代政治学核心概念,公民政治参与概念应清晰而明确,但泛政治化现象日益严重,诸多纯经济、环境、艺术等与政治不相干的社会现象被置于政治分析框架之中,原属私域或个体层面的问题动辄被指向政府或国家制度,致使公民政治参与行为边界难以辨识。互联网新媒体的介入,使私人问题经网络放大迅即蔓延网络公共空间,虚拟政治公共领域疾速扩展,网络政治参与活动似乎比传统政治参与行动来得更为猛烈,而其行为识别也愈加扑朔迷离。

  为了能够在繁复的政治现象中识别公民政治参与行为,德国曼海姆大学教授扬?W. 范戴斯(Jan W.van Deth)提出以传统政治参与行为为识别目标的概念谱图。他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自愿性活动,通常与政治系统、政府或国家相关,或者以解决社区公共问题为目标,或试图改变社会行为系统模式并致力于影响政治系统集体生活或引起重大社会变革”。范戴斯模型将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划分为七个步骤三个层次――基准性层次(1234)、目标指向性层次(12356)、动机表达性层次(1237),如图1所示:第1步,政治参与是一种活动或行为,态度、意向、观点以及纯粹收看电视、网站浏览不构成政治参与;第2步,政治参与属于公民自愿性而非动员性行为,意即非法律强制或迫于经济社会威胁;第3步,政治参与主体为普通公民而非政治家或专业游说人士;第4步,判断参与行为是否发生在政治系统、政府或国家范围内,指出政治参与不限于政策过程或特定政府层级;第5步,若未发生在政治系统/国家/政府范围内,判断参与行为是否以此为行为目标指向;第6步,若未发生在政治系统范围内且不以此为目标指向,判断参与行为是否是解决社区公共问题为目标指向的集体性行为;第7步,若均非以上三种情形,判断参与者是否意在表达一种政治性目标或政治性倾向,重点关注言语表达性政治参与行为或政治消费主义现象;第7*步作为附加而非必要步骤,是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参与形式,具体内容是仿照第7步,以参与者行为动机是否包含政治性对政治参与行为Ⅰ、Ⅱ、Ⅲ进行再次判断。[13]

  图1政治参与识别概念图谱

  (来源:扬?W. 范戴斯《政治参与概念图示解析》,[13]第355页,作者译)范戴斯政治参与概念图谱为辨别政治参与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益路径,但也存在明显局限:第一,概念将政治参与活动界定为公民自愿性行为过于狭隘,政治动员并非发展中国家所特有,西方发达国家最基本的政治选举活动即存在广泛动员性政治参与。第二,此识别图谱重在分析传统政治参与,未能关照到网络政治参与,且其所持观点“网站浏览不构成政治参与”同当前网络政治参与实践和研究相矛盾;根据已有研究,与线下“关注性”政治参与行为不同,网络空间消极政治参与行为如“关注政治新闻讨论”等发挥着一种积极作用。[14]第三,此识别图谱以西方民主体制和成熟公民社会为基础,公民社区自治活动被划为独立于政府权力范围之外的第三类公民政治参与,此分类方式易导致政治参与边界过度扩展而使其混同于社会参与,也与我国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实际不相符合。第四,模型对言语表达性政治参与关照不够,即范戴斯对所谓的“带有政治性的非政治活动”的“政治目标或政治倾向”表达性行为分析不足,对如何识别一种言语表达性行为何种情境下构成政治参与未能给予充分说明,弱化了第7步存在的价值。第五,第7步和第7*步以参与动机的政治倾向性为依据分析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政治参与,此判断方式容易混淆政治参与动机等心理活动同政治参与行为性活动的边界,一方面有些政治参与行为由非政治性动机引发,也有些参与者自身也很难说清自身参与动机是否或包含哪些政治成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公民通过网络网页进行“政治输入”的行为常常并非出于某种政治性动机而刻意为之,如娱乐、好奇或随机性点击等,但却依然可以产生政治影响。[14]因此,政治参与动机可以作为公民政治参与行为识别的一种辅助性方式,但绝不可以作为判断的一种独立层次,否则会使原本清晰的识别线路再度模糊化。

  网络政治参与表现为一种网络言语行为,比传统政治参与物理行动更具抽象性,识别难度更大,扬?W. 范戴斯概念地图提供了良好框架,但东西方政治文化、民主体制和公民政治意识等差异较大,构建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图谱还需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论证。立足实践,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可划归六步,如图2所示。

  第1步,判断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主体:与传统政治参与不相同,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主体是虚拟性、符号化和责任性相统一的普通网络公民,不包括职业政治家,但包括非履行公职状态下的政府公务人员。

  第2步,判断网络政治参与的行为性:遵守政治参与行为性本质规定,网络政治参与不包括网民政治态度、政治意向或政治认知等心理层面的活动。除了前文第二部分“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性本质――网络言语行为”要素分析,关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属性,还有三点需要注意:其一,与范戴斯模型不同,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既包括自愿性网络政治参与也包括动员性网络政治参与,这是深受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臣民政治文化及建国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结果。其二,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应是合法性参与,包括符合既有法律规定和法律尚未规定但具有合法性的参与形式,这是基于我国转型时期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稳定和当前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现实政治考量。其三,网络政治参与是一种具有实际行为边界的活动,不可将

  图2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概念图谱(来源:作者自制)

  其笼统限定在政治交流范畴,也不可简单等同于键盘行动主义。   第3步,细分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具体类别:一项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可从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身体物理性行动和言语符号表达性行动。一般来讲,传统线下政治参与是否发生可通过身体行动所处空间及行为目标指向进行判断,如是否出席投票现场、示威游行、座谈会等;身体物理性行动是其主要表现方式,言语表达是辅助性方式,如发生在公共场域并以公益价值为目标的政治相关的演说。线上网络政治参与以符号言语为载体,其是否发生主要以言语表达性行动为依据,如是否进行论坛发言、新闻评论、网络签名等;网络政治参与以网络言语行为为主要呈现方式,以身体物理性行动为辅助,如纯粹浏览网页以获取政治信息而形成的网络围观即属于纯粹的身体物理性行动。诚然,这种区分方式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如若单纯从技术角度考虑,所有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包括言语表达、符号传递以及纯网页浏览,均属于符号言语表达层面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比特流”信息传输;但从社会行为角度分析,这种“比特流”传递所代表的不止于一种符号,它实际是公民身体物理性行动的一种直接替代。此外,为保持线下线上政治参与行为一致性以及方便同传统政治参与行为进行比对分析,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可从网络符号言语表达性行动和身体物理性行动两个方面进行。

  第4、5、6步是对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政治”部分的识别。详细过程如下:

  第4步,从行为所处环境出发,判断其是否发生在某特定层级特定地域电子政务系统或政府新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博客)中,如网民到省级政府网站建言或某人大代表微博反映问题等,涉及政府机构或政府人员具体而明确。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存在多种深度和等级,包括浏览网页以获取政治信息、网络建言等政治咨询行为、网络政治监督等,不可限定在参与政府政策过程;其二我国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基层民众自治组织门户网站中公民以解决社区公共问题为目标的集体讨论与协商等活动属于我国政治系统范围之内的活动,而不存在范式概念图谱所谓的“独立于政治系统范围之外、基于公民集体性行动”的政治参与行为。

  第5步,从公民网络行为所表达内容出发,判断是否以现实社会中某政治子系统为行为目标指向。此类活动多发生在新闻媒体开辟的网络平台或企业开发经营的网络社区,如新华网、人民网等传统媒体的网络平台,“虎照事件”所在的天涯社区,腐败案件被曝光所在的新浪、腾讯、网易等门户网站的微博、博客、论坛等。

  第6步,除了从网络行为所处环境和表述内容目标指向两方面识别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之外,在网络空间还大量存在纯粹政治倾向或政治观点的表达行为,它们不以特定政治子系统为行为指向,只是单纯表述个人政治观点,判断此类活动是否构成政治参与,关键要看其是否发生在“网络政治公共空间”。孙源南、权相禧曾验证了社交网络公私空间的存在,指出网络私人空间有三个特性:封闭性(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随意进入),信息或隐私受到保护(个人有权决定信息是否公开),只限亲密关系间互动。[15]依照此逻辑界定网络公共空间特性,即包括参与主体多元开放、信息公开共享以及平等交流互动。同时根据政治参与内含的公共性,网络政治公共空间形成还需满足第四方面条件,即公众关注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基础上的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区分的是,停留在心理活动层面的公民政治情感和态度不属于公民政治参与,但经由互联网在网络政治公共空间形成的网络政治情感的言语表达,若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并对社会公众产生实际性影响,则可纳入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范畴。

  综上所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内涵界定是对网络政治参与内在属性和构成要素的高度概括,行为识别图谱则实现其抽象内涵的操作,两者均是探索网络政治参与现象和网络民主发展规律不可跨越的基础性概念。网络政治参与从现实社会线下政治参与发展而来,在参与主、客体和方式途径等方面,对后者有继承亦有发展,因此,对网络政治参与基本内涵、行为识别和发展潜力的深入认知,要注意结合其与线下传统政治参与的对比分析。同时应注意,网络政治参与广度和深度直接受制于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网络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界定网络政治参与内涵与外延抑或评估一个国家网络政治发展水平,需要紧密结合该国政治民主和政治文化发展实际,故而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世界通用的网络政治参与内涵界定方式。此外,即使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网络政治参与内涵不尽相同,但无论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如何扩展、网络空间政治参与如何繁杂无序,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作为网络政治学和网络民主的核心性概念,其所固有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性等方面的本质规定性不变。

  注释:

  ①言语行为指人们“使用言语表达某事时实际上是在实施一种关于言说内容的行为”,它关涉个体言语内容、如何以言行事及言语所产生的影响,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学者奥斯汀(J. L. Austin)提出,后经发展成为语用学核心理论。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界定与行为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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