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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社会工作介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04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社会工作介入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大力推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求新的发展机会,这就直接导致了一大批留守儿童的出现,而留守儿童恰好是城市流浪儿童的强大后备军。据民政有关部门初步估计,我国流浪儿童已接近几十万甚至百万人次,特别是一些一线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流浪儿童问题已经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何为流浪儿童?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流浪儿童存在着显著的特点。由于长期流落社会,他们普遍缺乏良好的受教育权和居住权,普遍年龄层次低,由于过早离开父母,他们在本应该享受幸福童年的时候却一个人走入了社会,这就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年龄普遍和同龄人有着差距。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流浪儿童年龄普遍偏小,多数心智发展不健全,在社会这个复杂环境的诱惑下,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得不到政府及时并且有效的救助,城市流浪儿童必然会沦为社会的边缘人群,难以顺利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更有甚者,在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下,可能会逐渐形成犯罪人格,在其他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这一群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城市的形象,本研究旨在探究当前城市流浪儿童的现状以及当前的救助模式是否能实际满足流浪儿童的需要并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以此避免重复流浪的发生。希望在对流浪儿童进行实务研究的过程中,能发展和探索出一条更好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的路子,以期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提出新思路、新观点,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流浪儿童流浪的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

  家庭是导致流浪儿童流浪最直接的因素,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感情不和甚至是单亲家庭都极易影响孩子的内心。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他们最直接的学习场所,也是保护他们不受外界侵害的避风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家庭不能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爱和保护的时候,他们会从心底产生对家庭的抵触情绪,不愿意和父母交流,然后便开始在社会上寻求其他的庇护,因此走上了流浪的道路。除此之外,家庭贫困也是导致流浪的重要原因,流浪儿童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家庭的满足,他们便会倾向于用乞讨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去获得钱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从此走上流浪的道路,远离正常的生活。

  2、社会政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文件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而制定的。但在这一文件中,对流浪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比较模糊,并且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为流浪儿童救助而颁布的具体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在流浪儿童救助这一问题上所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甚至可以说,我们所做的努力并没有从本质上去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根据文件中的规定,社会工作应当介入被救助者的救助过程,改变以前遣送原籍的救助制度,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遣送原籍仍然是相关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的首选方案,尤其是对于流浪儿童。被遣送回原籍后,流浪儿童的困难仍未得到解决,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促使了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流浪,这也就能很好的解释为什么现在流浪儿童的重复流浪率居高不下。

  3、个人因素

  张明锁的研究证明,10-16岁的流浪儿童在总数中占比例最高。刘继同(2002)的研究表明,流浪儿童年龄主要集中在11-16岁,而6-10岁和17-18两个年令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3)所做的研究显示,流浪儿童以13-15岁居多,由此可见,流浪儿童的教育水平也是十分低下的,由于家庭贫困或者自身对学习的厌倦,流浪儿童大多数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因此他们的自身知识水平较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而且流浪儿童内心缺乏对自己的监管和控制,极易被外界的虚华所吸引,上当受骗便成为了家常便饭的事情。难辨是非,也使流浪儿童成为了犯罪团伙最强大的后备军团。

  二、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模式

  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由来已久,许启贤(2004)分析了儒家对孤儿、流浪儿童的关怀理念,认为其对我国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有一定的作用,应该给予继承和发扬;尚晓媛(2002)研究了中国历史上国家在流浪儿童福利救助方面的角色变化,并根据变化划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传统时期、现代国家形成时期和国家完全承担儿童福利的社会主义时期。随着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引进、推广和不断的本土化创新,国内对于流浪儿童的社工介入方面的研究也呈现上升趋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流浪人员,要取消之前单纯的遣送制度,运用社工的力量介入被救助者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但在现实的救助过程中,社工的介入仍然是很有限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大多数救助站采取的仍然是遣返原籍的救助办法,但是遣返回原籍后,流浪儿童流浪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自身生存的需求也并没有得到满足,这只会让他们再次走上流浪的道路,导致重复流浪的发生,相关部门所做的救助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所谓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就是将社工“助人自助”,“案主自决”的观念和原则贯彻整个救助过程。当流浪儿童来到救助站后,救助者首先应该从被救助者流浪的原因入手,利用已有的资源解决被救助者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再将被救助儿童送回户籍地。但这样的一次性救助具有短暂性,想要解决流浪儿童救助后重复流浪的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回访制度,定时去了解被救助儿童的现状,对于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援手,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并用自己的力量在社会立足。   从流浪儿童流浪的原因中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和社区对他们的行为影响十分大。因此我们的救助模式应该联合家庭和社区以及社会的力量,建立一个家庭-社区-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模式。流浪儿童毕竟还是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最大的需要就是要回归一个好的家庭,这就需要我们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家庭介入,解决流浪儿童家庭的矛盾,为他们回归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但如果家庭的破裂已经是不可逆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就要积极地运用自己的周边资源,联系社区为流浪儿童创造一个类似家庭的生存环境,例如现在社区中运用较为广泛的“类家庭”模式。社区作为一个小范围的组织,为流浪儿童建立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与此同时,社会也要积极参与到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过程中来。例如学校,医院等组织要协助社区解决流浪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需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上的慈善组织,他们掌握着大量的公益资源,应该将这些资源尽可能地用到需要救助的流浪儿童身上,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上拥有立足的力量。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社会工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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