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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探讨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在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同时,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股权激励应运而生。

  股权激励又称“激励性股票期权”,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有效协调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积极性,限制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助于保证代理人的行动方式能够与委托人的目标相一致。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以下五种:

  (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管理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

  (2)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对资金投入要求不高的企业。

  (3)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与虚拟股票相类似的一种以数量来计算的权利,即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大多使用股票增值权。

  (4)虚拟股票,是指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企业自动失效,但是与普通股股东一样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有分红的权利。虚拟股票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本质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

  (5)业绩股票,是指公司用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性报酬支付给经营者,股权的转移由经营者是否达到了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适用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自2010年起,我国A股公司大范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偏爱在股市周期低点、公司股价低估时推出股权激励方案。201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掀起一个小高潮,88家上市公司先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或意向,沪深两市有40家上市公司推出了激励方案。在相关的243家上市公司中,除88家披露的是激励意向,其余155家均正式推出了激励方案。

  自2015年以来又有31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条件,实施股权激励能持续、有效促进上市公司价值和业绩的提高,给投资者以强有力的信心和巨大的投资机会。

  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作用

  (1)有效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通常,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更关心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同,从而与所有者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2)显著增强业绩激励导向。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他们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备导向作用,将大幅提高企业关键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进一步约束经管者短视行为。传统的激励方式,对经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引入股权激励后,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但要关心在任期内要提高业绩,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个人延期收入。

  (4)持续吸纳优秀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当员工离开企业时,将会失去这部分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和稳定人才。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尽管实施股权激励效益显著,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使股权激励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例如,《公司法》实行实收资本制,使得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形式预留股份,获得实施股票期权必不可少的股票来源;《公司法》和《证券法》限制高管人员出售股票,严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

  (2)股票市场不完备。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偏低,投机气氛明显,使得股权激励制度与企业经营绩效不能完全正相关;现行的股票期权,只要股市上扬,无论公司业绩优劣,经营者均能获得收益。

  (3)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发展较落后,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是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而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营者的去留与其业绩不具有直接相关性。

  (4)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备。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中存在大量的内部董事,从而使得股权激励方案变成了董事会自我激励方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不到位,阻碍了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六、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措施

  (1)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对与相关法律冲突之处制定股权激励方面的配套性法律法规,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法律环境。例如,股权激励实施的会计处理,应出台统一规范的会计确认核算细则,保证财务指标可比性,以利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2)培育和发展稳定有效的股票市场。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的规范,使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一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严格控制。二要对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必要调整,加强监管力度。

  (3)健全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完善程度。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公平、公开、竞争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4)加强和发挥治理结构监督作用。我国应该加快企业改革、公司化改造,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强度,同时,要增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推动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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