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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0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相关内涵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五)建立试点,稳步推进

  为了更好地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选取部分食品业较发达的省份、地区作为试点率先推行。根据试点的反应,效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使得更好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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