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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1

新常态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自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提及“新常态”以来,其呈现出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趋势。

  我国重应用型研究,轻基础理论研究,对民间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出现经济增长动力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的情形,且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最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因此,研究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对于认识新趋势,适应新变化并最终抓住新机遇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常态下企业融资环境的剖析

  (一)融资规模下降,伴随资金需求上升

  一方面,经济新常态下,伴随着防治大气污染的宏观政策背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使加工制造、工业生产等传统落后企业陷于发展困境,保持原有业务前景堪忧,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减弱,从而使得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下降。调查显示,全国39.4%的企业家认为宏观经济“偏冷”;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0.6%,比上年降低了1.5%。

  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来临,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而人力成本增加,维持正常生产急需大量流动性资金。从企业数量上看,由于政府改革企业登记制度,2014年前三季度新增企业数量较2013年增长60%以上。总体上说,浙江省近年来小微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总量稳步增长,在所有的银行贷款中占比持续增加,覆盖面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截止至2015年9月末,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到22.5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总量的23.06%;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加1.8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58%,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183.32万户,较年初增加38.74万户,较上年同期增长7.40%。如图1所示:

  (二)央行五次降准降息,民间融资渠道变窄

  2014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维持在7%附近。为此,政府实施了积极地财政政策,通过加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扩大内需。2014年年底至2015年,央行五次降准降息,三次“双降”,意使更多资金流入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实现“稳增长”,这使得居民储蓄收益进一步降低,因此许多投资者甘愿冒风险而投身民间借贷的队伍。

  同时,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指标的影响,小微企业贷款再次受到限制,但由于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部分担保公司网络投资平台等中介机构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转借给企业及个人,从而非法获利。2013年以来浙江省各地的民间资本运作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跑路”、“失联”等案例,导致民间资本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公共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资金供给规模继而降低,民间金融渠道持续变窄。

  二、新常态下民间融资的突出问题

  (一)民间融资利率高、期限短

  目前,小微企业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如金融信息掌握不及时、资产抵押能力弱等,难以从银行获得借贷资金;同时,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面临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需要付出大量人财物力来对接企业,带来人工成本和审核时间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成为小微企业必不可少的一种融资方式。人民法院在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处理方法时提到:民间借贷的利率略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最多不超过利率的4倍。实际上,超过央行规定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利率占到很大比例,这使大部分小微企业陷入了窘境,并且还要承担着融资高昂成本的重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之产生的担保公司其实是“地下钱庄”,不具有合法规范的产权。许多拥有资金的融资者先将家庭财产抵押在银行,拿到贷款后再通过放贷获利,这些人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资平台”的作用。因为无序集资、过度担保、过度投资,这些个人与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整个资金链的断裂,所以一般民间融资的期限比较短。

  (二)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民间融资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合法地位。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行与民间融资的发展形势变化相去甚远。随着民间融资逐渐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大量增加,对于这类民间借贷,法律奉行“不禁止、不保护”的原则,很容易形成法律的空白。

  其次,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界定模糊,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问题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可见,法律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这会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区分,易出现“一棍子打死”的局面。

  (三)民间融资的监管不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两者关系已经密不可分,难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大部分业务是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机构按工商企业对待,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单线多头”,即金融的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其制定的保守利率远远小于民间的实际利率,实际上并不了解民间融资的真正情况,更不要说对民间融资进行有力地监管了。银监会仅能监管国家正式颁发了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无牌照运行的民间金融机构则在监管之外。另外,民间融资主要投放于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借贷市场不均衡,贷款利率上涨,借贷双方相分离,出现金字塔式的资金集中,加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   三、保障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国家宏观层面

  1.制定和完善法规政策

  目前民间融资作为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却被认为是“灰色地带”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快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颁布专门的类似《民间融资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并规范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明确民间融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措施,逐步将民间融资规范化、公开化、法律化,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另一方面,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防范、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时刻关注、控制和化解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2.加快金融改革创新

  一方面要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管理机构。在现有的条件下以商业银行为基础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形式。即根据银行已掌握的客户信息,搜寻合适的预贷款企业,放出手中的资本。另一种方式是创新金融机构,以民间资本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建民间的相同行业或同一地域的融资机构,加快创新,延伸借贷双方资金供需链。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牵线搭桥工作,鼓励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网络融资渠道。同时,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出一条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为支持,商业银行体系为依托,政府监管为导向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融资新模式。

  3.构建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存在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对于资金需求者,就要考察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抵押或质押物品等基本信息。对于资金供给的风险防范,就要预测民间融资行为风险的大小,在融资发生前审核的工具及手段以及控制措施等。此外,还要明确民间融资行为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对于风险补偿机制,企业或个人可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或者类似于存款保险的制度,甚至可以为贷款进行投保,来保障投资者利益。

  (二)企业微观层面

  1.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要良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完善企业自身是关键。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缺乏竞争力,经营与管理不完善,缺乏竞争能力,无法在市场中发展扩大,影响融资的金额与效率。这需要中小企业做到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并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内部协调工作;塑造守信、进取的企业形象。

  2.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体系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企业关注产品竞争优势的同时,要兼顾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与信用的建设。鉴于大部分的民间融资都是靠圈内口碑或熟人介绍,因此要发掘与培养融资人才,从而提高还款能力,加大风险防范能力。企业高管应分析投融资的可行性,不盲目融资、不非法集资,企业平时应通过采取建设信用文化、规范和健全财务的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法规学习等方式,树立有债必偿、有口皆碑的良好形象。

  3.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集群区建设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首先,企业应加大在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在留住核心员工的同时,吸纳外部优秀人才,强化公司团队。通过人才培养、科研投入等把自身产品和服务做好、做精。最后,利用区域经济,推动企业集群和集约化发展。鼓励行业的龙头企业与优势企业对相关企业进行联合、并购、重组等措施,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企业可以利用大量现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建立有效的规范,协助政府进行民间融资渠道的管理,更进一步可以在协会牵头下,发挥集群融资的作用。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发展力量新常态下,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迫在眉睫。伴随着后金融危机,浙江宏观融资环境利弊参差,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又呈现怎样的现状,对此应采取何种措施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主要剖析了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探讨了民间融资利率高而期限短;法律法规不适用不统一;融资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并从国家宏观层面与企业微观层面提出建议。一方面,国家应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制定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构建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应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集群区建设。

新常态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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