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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补助类型的差异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3

论政府补助类型的差异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近年来,随着各地政府纷纷以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吸引潜在投资者落户于各地开发区的现象逐渐增加,政府补助现象也呈现出越来越热的趋势。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多是以低地价吸引潜在投资者。然而,依照《土地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的基础上,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转让。为规避政策因素,各地方政府大多以拨付补贴款的名义抵减土地款,使得实际土地出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出现零地价的现象。故此,越来越多的落户于各地开发区的企业无偿从政府处取得了各式各样的补贴。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尽管公司享有当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但企业落地时与政府签署的协议条款却有差别,导致财务处理的差异,进而对企业投产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税收、资金等财务结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企业与政府间的协议

  企业与政府间的协议,是企业享有政府拨款的基础,为此笔者整理了XX集团涉及此项业务的部分附属公司的补贴政策(见表1)。

  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

  对于政府补贴的账务及税收处理,我国会计准则及国税总局有明确的规定:

  (一)账务处理依据

  1.政府拨入的属于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若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政府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投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税务处理依据

  政府拨付资金涉及的税务文件有: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2009]8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201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其中: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三、公司账务及税收处理

  经过对国家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的梳理,并结合XX集团隶属于军品或民品产业的分别位于不同地区的共7家公司的补贴政策、账务、税收的处理,归纳公司对于收到的补贴款的三种账务及税收处理方式及特点(见表2)。

  综合表2分析如下。

  (一)账务处理的影响

  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投产当年及后续年度的资产、损益情况影响如下:

  补贴收入确认为与资产相关时,所收款项按照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入营业外收入;在收到补助款当年及后续一段时间内,企业每年均会有一笔等额的营业外收入。

  补贴收入确认为与收益相关时,所收款项于当年一次性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当年税前利润将大幅增加,与利润相关的一系列指标受到影响。

  补贴收入确认为与权益相关时,所收款项作为专项用途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企业资本总额将增加,与资本总额相关的一系列指标受到影响。

  (二)税收处理的影响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付资金通常都存在纳税义务,但纳税时间与方式上的不同导致了税务处理也有三种选择:一是一次性缴纳并等额抵减后续年份应纳所得税,即企业于收到当年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应交所得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额抵减后续年份应纳所得税;二是延期缴纳,即企业对于收到的补贴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三是一次性缴纳,即企业在收到当年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应交所得税并缴纳。

  相较于一次性缴纳,延期缴纳可以近似看成税收优惠,体现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上。

  (三)不同处理方式的比较

  从减少资金流出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对收到的补贴款确认为“与权益相关”时,因不存在现实的纳税义务,资金流出有限或基本没有,且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总额,故此方法相对最优。

  企业对收到的补贴款分别确认为“与收益相关”和“与权益相关”的区别在于对利润总额和所得税支出的影响。当企业投产当年收入较低成本费用较高时,鉴于合理节税的考虑,建议采用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方式。

  (四)关于企业对以“扶持基金”的名义收到的补贴款进行不同账务处理的原因   XX集团以“扶持基金”的名义收到补贴款的附属公司有三家。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有差异,一家按照与收益相关进行处理,另两家按照与权益相关进行处理。经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收到的款项作为“与权益相关”进行处理的企业,除了本身产业或项目在各地政府规定的受扶持范围内之外,取得的政府文件还对其拨付资金的使用规定了额外要求:一是规定了企业对于收到的财政专项扶持基金,仅能用于符合规定的产业,不得挪作他用,即“专款专用”。二是规定了企业对于收到的财政专项扶持基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以便财政跟踪检查,即“单独核算”。三是规定了项目完工后,政府牵头组织验收。

  (五)关于政府对项目验收的规定,研究了不同地区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

  某地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各类别企业在当地买地建房享受扶持额度的计算方法、申请时间、享受优惠的年限,及诸如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不低于0.7,不得建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的约束条件。

  某地政府为实施创造力产业发展示范工程并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落户于当地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科技扶持基金奖励支持,并出台了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该办法列出了在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及申报条件。如关于半导体照明产业,申报方向为“开发高光色品质,多功能创新半导体照明产品及系统等”,具体条件为“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类项目可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

  四、类似问题的处理建议

  为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并切实发挥财务在企业内部决策领域的作用,对后续有类似经济业务发生的企业的建议如下:

  通过前面对几种账务和税收处理方式的分析,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并规避现实的纳税义务,建议企业将收到的补贴款确认为“与权益相关”,故在与政府协商时,可将补贴名义偏向于各类型的扶持基金,并让政府配合提供诸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政策性的文件;同时,企业也需从自身实际出发做好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与评价,及项目资料的完整归档,为政府验收做足准备。

  当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政策支持或企业投产项目无法满足政府验收需求时,若企业投产当年费用支出较高,则仅需取得享受各类扶持基金的政策即可,以便企业财务处理时将取得的补助款确认为“与收益相关”,在收到当年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一次性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当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政策支持或企业投产项目无法满足政府验收需求、且投产当年费用支出较小时,则偏向于将补助款确认为“与资产相关”,此时企业可就补助款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款或土地集约金等进行协商,以确定分摊年限。

  在企业拟投资时,建议投资、研发、财务等部门均参与到前期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及投资回报分析等一系列过程中,以便收集、了解拟落户地的财税信息,当地高新技术扶持的产业和项目与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的趋同性,并分析企业建设期及营运期的本量利关系和资金状况。

  为了提升企业在协商中的谈判能力,若可以,对于落户于同一地区的企业,可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由院统一对外,就补助性质、政策性文件、拨款时间等因素与政府进行谈判以获得最优的政策,再由各附属公司分别执行,避免同一地区出现多种优惠政策及处理方式的现象发生。

  总之,对于政府补助事宜,企业应从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起点便开始筹划,组建一支由投资、研发、财务等领域的专门人才构成的队伍对拟建企业的落户地、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方向、财税政策等进行分析和论证,以保证企业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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