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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9

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一、人事诉讼档案调查收集主体的内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档案调查收集是诉讼进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必然参与其中。但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是迥然不同的。档案调查收集的主体问题,主要是解决民事诉讼档案调查收集权的分配问题,即由谁来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各主体在档案调查收集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据此,本文认为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主体,是指在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中享有档案调查收集权利或权力,承担档案调查收集义务或职责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主体的特征

  人事诉讼程序是专门处理具有显著公益性特征的特定身份关系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子程序,与财产型诉讼程序相比,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主体的多元化。财产型诉讼程序处理的是具有私益性特征的财产关系案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与之相对应,在档案的调查收集上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我责任,可以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财产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主要主体,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在档案调查收集的主体方面,根据世界上建立了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人事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不仅当事人可以调查收集档案,而且法官、检察机关、家事调查官都可以根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展开档案的调查收集,为温情、圆满地解决人事诉讼案件奠定充足的档案资料基础。

  (二)人事诉讼程序中各档案调查收集主体之目标的一致性。人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即人事诉讼案件涉及公益性,需要追求案件事实的实体真实。正因为如此,人事诉讼程序将实体真实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在人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法官、家事调查官,还是双方当事人、检察机关,他们调查收集档案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圆满地解决人事诉讼案件。因此,在人事诉讼程序的档案调查收集过程中,如果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程序正义一般要让位于实质正义。

  三、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指导原则

  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属于财产关系领域,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益,因此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意思自治,坚持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原则。与此相对应,在档案调查收集方面也奉行当事人主导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基础的档案由当事人调查收集并向法庭提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收集档案,仅在一定条件下向当事人行使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收集档案和提出档案。

  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原则必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这样才能使人事诉讼案件得到合理的、符合案件客观真实的处理。本文认为,如果说普通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指导原则是辩论原则和当事人主导原则的话,那么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指导原则就是职权探知主义和法官主导原则。

  (一)职权探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必要诉讼资料由法院依职权收集,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资料的限制。”本文认为,只有在档案调查收集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才有利于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因为单就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而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优于当事人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始终是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人事诉讼程序档案调查收集的许多具体程序规则都是职权探知主义的衍生和进一步细化。而且由于人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会扩张至案外第三人,实行职权探知主义也有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正如某国外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无论是对审问请求权加以限制,还是予以全面否定,施行职权探知主义才是对第三者最好的保护”。

  (二)法官主导原则。在人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作为判决基础的所有档案都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这是否说明该案件的档案调查收集是由当事人主导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该案件中所有的档案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的,但是在该案中法官不调查收集档案的原因是他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档案已经足够使他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形成完全心证,无须再调查收集其他档案。有学者认为,“只有在所谓的‘病态’案件审理中,职权探知主义才能发挥其本来的作用,凸显其轴心地位”。本文同意该学者的观点,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只有经过当事人提供档案后,法官认为这些档案并不足以使自己对案件事实形成完全心证时,法官才会启动职权调查程序,主动调查收集档案并把收集到的档案作为判决基础而作出正确的判决。法官主导原则并不是说全部档案都是由法官调查收集并提供的,而是说法官在档案的调查收集程序中决定档案材料的提供和采纳,而决定的依据就是是否有利于查清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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