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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问题与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02

利用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问题与建议

  “普惠金融体系”源自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这一新概念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指“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2014)。其主要任务是为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改善普通群众的经济状况,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提出至今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引起了国际各国的广泛关注。2006年,联合国将审慎监管存款、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普惠金融并列为三大目标。用互联网来推进普惠金融进程的理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广泛注意,许多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互联网下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但普惠金融体系也面临着覆盖率不够广泛、基础设施不完善、监管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挑战。本篇论文在这些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总体现状的分析,指出基于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概况

  著名学者杜晓山、焦瑾璞最早将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我国。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第三部分第12条)。在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视为全面深化改革、改善经济状况的主要内容之一。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要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在技术进步、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机构活力增强、政府监管兼容并包等种种因素的推进下,我国的普惠金融迅速发展起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钱、余额宝、蚂蚁金融服务平台等新型互联网普惠金融形态得到大力支持。

  二、基于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

  (一)网络覆盖广

  当前网络技术的有效覆盖,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网络环境下顺利进行的基础,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束缚,用很低的成本,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由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金融产品的查询、交易等。网络的高覆盖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覆盖率的提高。在理论上,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能实现网络覆盖,移动客户端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网络的全面覆盖使得在全球范围内都能有效提供金融服务,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覆盖。随着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优势更加突出。

  (二)综合成本低

  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更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而不是人力的投入,这有效的降低了人工成本。尽管在推进金融互联网化的前期仍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但后期的边际成本较低。因为客户数量足够多之后,多服务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规模效应和成本优势就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可节省投入在各级网点机构上的大量场地、人力及管理成本。相比传统金融体系,较低的综合成本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信息收集广泛、运用有效

  一方面,相比传统的信息收集方式,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收集的信息更加广泛。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并非独立存在的个体,如客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通过互联网从多个方面收集市场主体的信息,并通过将零碎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对市场主体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从而大致推断了其他方面的信息,互联网利用大数据搜集的信息更加广泛、全面。

  另一方面,相比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更能有效、高速的进行信息处理。传统金融模式下,信息资源较为分散、零碎,形式也较为多样、复杂,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数据处理。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由社交网络生成和处理,信息资源较为集中、统一;搜索引擎通过组织、分类和筛选信息,以满足不同的搜索需求;云计算保障信息得到高速处理,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更容易实现金融的普惠性

  传统金融体系由于物理网点限制、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主要以“二八定律”作为经营原则,计算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因此,在传统金融的营销策略中,金融机构更愿意关注能创造80%收益的20%高端客户群,忽略80%的普通客户群,从而导致金融服务具有专业化、精英化的特点,过高的服务门槛,使弱势群体难以参与其中。

  然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客户群体大、单笔交易金额小的特点,以及化零为整的规模优势。这种低消费,高数量的经营模式,凸显了长尾效应,金融服务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关注80%的普通客户群。互联网金融认为这部分客户积少成多,“尾部”产生的总体收益也许会超过“头部”。互联网金融致力于为普通群众提供多样的金融服务,让弱势群体也能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理念为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潜力。   三、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宗旨就是普惠金融,但实际上,互联网金融覆盖的大多是城市居民,小微企业以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对弱势群体的覆盖率较小。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不够多样化,不能满足不同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服务层次不够丰富,不能吸引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

  (二)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不足

  近年来,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已连续5年实现“两个不低于”。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一些问题仍然显著。首先,政府对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其次,随着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建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被注入了新鲜血液,迅猛发展起来,但其中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贷款给中型企业,然而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比例是非常低的,这不符合国家的政策预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标出现偏移;最后,信贷技术缺乏创新,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社会群体不能得到有效的资金配置。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迅速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仍然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风险控制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企业准入不够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与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不够完善。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前,风险控制能力的缺乏将引发个人风险、系统性风险,导致企业倒闭,甚至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

  (四)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

  2013年,经济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快钱、余额宝、拉卡拉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推出,互联网与金融的联系愈发密切。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之际,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问题必须加紧解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并积极探索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监管责任不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依然显著。

  四、基于互联网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建议

  (一)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第一,设法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金融具有选择自由化、用户行为价值化、运营模式多元化等特征。因此,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合适的运营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群体的金融服务诉求。例如,小金融服务的客户更关注的是交易收益和交易成本,而大额交易更关注交易的安全。因此,建议适度减小小金额交易的风险评审机制,寻找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点,以适应不同额度交易的客户需求,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第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不同类型资金需求者。创新产业链信贷产品,用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开展大型器械抵押贷款、集体所有权抵押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用来缓解农村抵押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探索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用来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针对农村合作组织特点,探索创新“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多种方式的信贷支持。

  (二)加强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

  第一,加强政府对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及小微企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小额信贷等业务,协助其完善硬件设施,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农小额信贷及非营利性P2P产品贴息等。从而使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力度得到改善。

  第二,鼓励信贷技术的创新。跨时间和空间的资金配置是金融的核心作用,而利用互联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进程,就是要使小微企业、“三农”等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资金配置。鼓励信贷技术创新是资金优化配置的关键。互联网公司应继续使用云计算、大数据、定位服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信贷技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三)提高互联网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严把准入环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环节,企业必须在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才能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

  第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备案制度,用来评估判断企业的流动性、安全性、经营成果等信息;要求互联网企业向客户公开每笔金融交易的信息,方便客户查询交易进度和资产状况;要求交易双方要标明时间、期限、地点、利率等要素,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债务索赔、司法介入等信息。

  第三,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监管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环节。建立风险评价模型,确定预警指标,对提高风险预警能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风险进行分类,并按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按“先高后低”的顺序实施相应的风险监管。

  (四)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章,使监管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应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准入条件、惩罚机制、业务活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迅速判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资金活动的合理、合法性。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制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控制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范,明确互联网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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