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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06

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他的著作中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在此之前,长久以来公司都被单纯认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著名学者弗里德曼曾经宣称,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①,其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最大限度地营利。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提出起就被认为是对原有理论的颠覆,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公司社会责任属于历史性范畴,不同时期造就的不同的社会环境也造就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理解。总体而言,由于受到时代局限性的影响,最初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局限于捐款等慈善活动,而随着时代的推移,公司的发展引发了更多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关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也使得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化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颠覆了原有的理念,因此其发展始终伴随着争议。最初,争论主要围绕这一理论的内涵等问题展开,而随着各国纷纷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法律,这一理论是否应该通过法律化来实现又引起了巨大争议。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

  首先,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道德责任,因为第五条仅仅强调了公司的道德义务。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第五条的存在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出了引导,除了这一条款外,《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也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其次,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效力,学术界也存在争议。就现行的《公司法》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只原则性地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对于关系到司法实践的责任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具体内容却一概没有做出规定,对于这样一个抽象的条款,在实际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适用。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

  新《公司法》在总则中增加的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立法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认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尽管这一条款的确立从理论研究以及社会实践两方面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但由于其难以在实践中进行运用,因此仍不足以解决目前现实中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相关条款的价值

  “公司社会责任”相关条款的存在意味着公司社会责任从此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次,这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这一条款对传统理论中的公司的性质以及目标等内容进行了完善。除此之外,这一条款的确立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公司法》在总则中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为《公司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理念,这使得所有与公司有关的法律规范都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产生了联系。

  在遵循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前提下,公司既是营利性组织,又是社会性组织,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公司不能仅仅关注营利,还应该设定多样化的目标。换言之,公司在通过各种手段实现营利的同时,还应当守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底线。

  (二)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相关条款的适用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的确立意味着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认同,也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开端。但是,仅仅依靠《公司法》中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足以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我们还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来提供这一条款的强制力,使其能够顺利完成从理论向现实的过渡。

  作为营利性组织,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公司必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以期实现其营利性,而公司的社会属性在现实中往往处于被公司及公司管理者置之不理乃至于想方设法逃避的状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毫不顾虑环境与资源、忽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道德手段由于缺乏强制力,难以起到切实的约束作用。最近,网络上接连爆发的负面新闻就用沉重的代价切实说明了公司为了实现营利,是如何将道德视若无睹的。近年来,网络上多个贴吧管理权通过商业化运作卖出,使得贴吧成为虚假宣传的平台,这一行为在多个疾病类贴吧被卖出后,终于引起了网友的激烈抗议,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该公司在此之后宣布整改。而仅仅在几个月之后,医院搜索排名事件爆发。这一次触及了社会容忍底线的是竞价排名制度,这一制度影响了搜索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产生误导,该公司被责令进行整改。而值得我们反思的是,距离公司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已经过去了10年,而对于视社会责任如无物的公司,除了事后整改,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公司也为数不少。今年,宝洁公司旗下的SK-Ⅱ相继在中国和日本发布了广告视频,从中国的逼婚现象以及日本歧视怀孕女职员的角度呼吁关注女性权益,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这两个视频发布后,社会反响非常积极,SK-Ⅱ被认为是真正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通过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希望仅仅通过道德的约束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不切实际的,而如果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又难免会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为合理地选择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约束,司法途径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切实可行的路径。

  道德约束过于软弱,行政手段又过于严苛,考虑到社会现实迫切需要,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司法化可谓是迫在眉睫。但是,与此同时,尽管司法是最优路径选择,我们仍然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科学的认识,明确在司法中适用这一条款的限度。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这就使得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适用。因此对于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情形,可以选择进行公益诉讼。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应的公益诉讼机制还未健全。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进行探索以保障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实现。(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注解:

  ①谢文哲.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治研究,200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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