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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23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法国际法主体的内涵

  (一)国际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法既是指国际工法,它是与国际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国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他各类冲突的国际法律规范,对所有的国际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内涵

  所谓国际法主体又称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依照国际法规定依法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力,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国际法参加者,其法律地位就好比国内法上依法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及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或欲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都必须满足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的维护者和承担者,因此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像国内法主体那样具有能够自主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和影响。

  国际法与多数国内法有一个相类似的功能,那就是:维护利益规定义务,以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为享有国际法上利益的前提,也就是说国际法上的义务与国际法上的权利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国际主体具有依照国际法的规定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的权力,在不侵犯其他国际主体的前提下任何国际主体都可以高度自由的享有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去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就要求其必须要能够直接的享有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例如管辖权、独立权等权利。相反的,一个主体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称其为国际法主体。这也意味着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就必须要具备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跨国公司的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的主体资格可以分为客体论和主体论这两类:

  (一)客体论

  在这里来说跨国公司是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的。其理论成立的依据可以总结为:一个跨国公司是由多个的法律主体来组成的,但这并不能使跨国公司因此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跨国公司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自己的国籍,它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他的各个内部的实体来承担的。在如今的各国法律规范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一个能够过将处在各个国家的跨国公司老作为是一个整体进行调整的例子。而且一个跨国公司是有着去对这个跨国公司它的母公司归属的那个国家承认并加入的相关条约进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因此是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客体。

  (二)主体论

  主体论又可以分为国内法主体和国际法主体两类:

  1、国内法主体

  就目前而言国内法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已经对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的承认的。而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因为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都是国内法的产物这也就要求跨国公司要接受、服从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国的国内法相关规定,所以可以认为是一个跨国公司要是没有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话我们就说这一个跨国公司不能去参加国际法律地位,所以说跨国公司只是国内法主体。

  跨国公司是不是国内法人,不是以这个跨国公司它自身有没有国内法人的资格来进行确定的。同样的这个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是国内法主体地位还是国际法主体地位也是不能以跨国公司是不是国内法人来进行参考依据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一个法律的主体资格的理论是要看这个公司有没有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获得就跟跨国公司它是不是某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的产物息息相关了。

  2、国际法主体

  这一观点认为:由于现在的跨国公司目前正更多的参与到国际关系中,而目前很多的人都认为是跨国公司在国际私法机构中并不拥有国际地位,但现实生活中也是有跨国公司能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来直接的去获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而且也不全都是对此进行质疑的。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和一些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在一部分的权利义务上有差别,这只能说明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条件下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在法律地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具有差别的。

  只有了解了一个国际法主体需要哪些要件我们才能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来进行分析,在国际关系方面上,跨国公司已经是作为了参与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且作为一个具有经济性的跨国公司也在慢慢的参与到了国际政治关系中。在国际法主体中,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而国家对国际法的主体要件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说国际法的要件是有国家特征的。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只是单单的从跨国公司和国家之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分析,应该是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不是真正的参加到国际关系中,而且我们还需要对国际法主体的要件来进行分析,看看跨国公司有没有在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来,并且是不是适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定标准

  我们需要对法律主体的概念以及法律主体的一般要件进行了解这才能够方便我们进一步的对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对于法律主体问题的研究我们需要注意把它来与现状和可能性的发展进行仔细的区别,而对于一个实体它自身是不是能够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其实是和一个实体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的探索都是拥有不一样的评判评标准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法律主体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是由法律赋予的。也就是说法律上有没有对一个实体进行直接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该实体是不是法律主体的判断依据。但这只是判断主体资格的表面证据,而不是主体资格得的依据。自然人、法人等都是因为具备了独立意志才获得法律赋予主体地位的,所以说独立意志是法律主体资格必须要具备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如果跨国公司拥有的是主体资格的话会使他和国家处在相同的地位的,这会导致国际法一直以来存在的基础(国家主体)遭到破坏。因而可以确定的是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只是国内法主体而已。

  通过上面一系列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知道跨国公司作为主体来参加到国内和国际的社会活动这是可以确定的。而且跨国公司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只有在国内法上面能够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就目前而言跨国公司是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我们也不难看出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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