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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优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02

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优化研究

  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安然等大公司丑闻事件的曝光,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公司治理也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治理指的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以股东、企业家、债权人、雇员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与主体,以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为手段,通过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并且进行有效监督,最终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目的的一门管理科学。当前世界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和家族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和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构成了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同英美模式公司治理中权利的平衡和制约的不同,德日模式更加强调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控制主导地位。家族模式以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为显著特征,追求企业决策家长化、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和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一、信托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信托这一词最早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后伴随着信托的传播和时代的发展,信托的定义和内涵也得到了丰富。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在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的环境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信托这一名词的解释自然存在着不同和差异,因此时至今日,人们对信托的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为了更好地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我国在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中对信托这一名词进行了完整的定义解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知,信托涉及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三个主体,在信任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托人对委托对象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管理,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托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为一体的局面,将所有权和管理权限进行分离,实现受托人掌握所有权、受托人拥有管理权限的局面。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协议,就意味着在协议范围的委托人所委托的财产变得独立起来,不管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能随意地对财产进行处置。与此同时也不能够根据个人的意见随意地对协议进行更改或者终止,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范围,必须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处理。

  (二)分类

  信托除了是一个法律行为,更是侧重于财务管理的一种理财方式的金融制度,正以飞快的速度涉及各行各业,有着广泛的分类和种类,从而形成当今的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二、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以及信息无缝传播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似乎呈现出趋同化的特征,但是受文化思维、法律制度以及实际公司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公司治理在本质上还是不同的,因而世界上并不存在适合任何公司的万能的公司治理模式。信托业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部分,亦是如此。国际信托业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美英为代表的美英治理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治理模式两种类型。英美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中股东分散并且流动性强,通过在决策层广泛吸纳外界高端人士以实现分级管理,公司总部进行监管和投资,具体经营主要由公司的子公司进行,从而达到公司治理透明度高的目的。大陆信托业公司的治理模式在以信托公司的核心股东基础上主张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有着严密的监控机制,从而减少大部分股东的信息不对,提高交易的有效性。

  信托行业在我国属于舶来品,伴随着西方国家侵略而出现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从1982~2007年对信托行业的六次清理整顿,最终使得我国信托业公司在借鉴英、美德外部控制模式和家族控制模式基础上,形成以“关键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我国的“关键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虽然借鉴德国的双层委员会,但是由于我国信托公司的董事长并不是像德国双层委员会中的由监督委员选举产生,而是直接由股东大会任命,因此我国公司里的董事长是对股东大会负责,无法实现对股东大会的有效监督。因监督的缺失,造成我国“关键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中“关键人”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相关政策制度形同虚设。在信息不完全的不对称和相关利益主体分化以及关键人的参与下,我国的“关键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中公司内部的合谋现象十分严重,他们以损害公司集体为代价来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从而造成公司内部的一些人的合法权力和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阻碍了信托业公司的发展。在内部制约机制虚化、“一股独大”问题严重、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董事会职能缺位、垂直型组织管理模式效率低下、长期激励机制缺位和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信息披露不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等因素影响下造成我国信托业公司在治理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信托业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监督和监管的缺少,因此应该建立出以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为原则,通过发挥媒体信息监控作用,加强信托委托人的教育,强化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完善对政府及信托监管部门的信息监管等方法来增强信托业监管的金融效率,构建出兼顾金融效率和稳定性的信托业双优监管平台。   三、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

  (一)公司内部治理优化

  如果想实现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内部优化,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对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创新和改革,构建出一种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机制,营造出公司内部多方利益互相博弈、势均力敌的局面,促进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在保持公司运营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在创设阶段由股权安排不合理造成的。虽然“一股独大”可以让投资者随意确定投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信托公司的内部稳定,避免相关不法竞争行为的发生,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出发,“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信托业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制度的僵化和落后。因此我国信托业公司应该提高对股权结构的安排,?取股权结构分散化、设置股份占有额上限、增加机构投资者比重和设立“监督委托人”等方法来构建股权的均衡格局。除此之外,还应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建立科学薪酬机制和积极实行MBO以及制定员工的重点奖励方案等方式对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实现有效分配。在公司组织制度方面,当前“金字塔”型的组织管理结构存在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应该将其创新为拥有信息处理与反馈比较快的“扁平式”组织结构形式。

  (二)公司外部治理优化

  公司外部治理的优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公司内部自身的努力,更需要依托于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经济市场大环境的支持。公司外部治理的优化一方面通过发展信托公司控制权市场、促进经理人市场迅速成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与实施机制、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这四个方面来实现外部市场监督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实施信托风险全面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托公司自律机制和优化信托公司治理文化来促进公司外部治理的发展。

  四、小结

  信托凭借完善财产管理、强化资金融通、推动经济关系协调、完善社会投资、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职能和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虽然当前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但是任何一个科学制度或者模式的出现都势必经历着各种缺陷、各种不完善的阶段。由此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经过时间的磨练和人为的优化必然会逐渐变得完善,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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