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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货币市场冲击影响的实证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4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市场冲击影响的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7-0084-10

  一、引 言

  国内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是2003年由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发行的景顺货币和由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但随后发展速度一直缓慢,到2012年3月底货币型基金产品数量仅50只,总份额不足3 000亿份。然而在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间我国月度CPI数据显著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背景下,高通货膨胀率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催生了货币市场基金的主动性创新,比如为应付银行理财产品竞争推出的赎回受限的短期理财型货基;为盘活投资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及交易更加便利的货币型EFT基金;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型基金高申购门槛限制,互联网巨头联合基金公司推出了互联网平台货基等,自此我国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开始出现快速增长。特别是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截止2015年3月底,我国货币型基金的市场份额已超过2万亿份,资产净值约占所有公募基金的46.18%,这表明货币型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只不可忽视的力量(图1描述了我国货币型基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特别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集高流动性、高收益、高便利性及低门槛等优势于一体,极大的加速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管制下形成的货币市场正面临着一场颠覆性的变革。从理论上分析,这些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嵌入的货币型基金为载体的金融产品,正在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持久性冲击,迫使商业银行积极调整战略模式和盈利结构,这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

  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产生影响的运作机理如何?是否具备获取低风险、高收益的持续性?是否对我国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产生了实质的显著影响?本文将系统性的展开相关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冲击的分析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三大基本属性,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越差,风险就相对越高,投资者所要求的期望收益率就越高。通常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具有期限短、风险低和流动性强的特征,但在利率管制环境下,大额存单和活期储蓄存款之间的利差较大,这种因资金规模而引致的参与限制不仅是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不高的表现,也意味着货币市场存在着无风险套利的机会,这也为货币型基金通过产品创新突破利率管制培育了土壤。特别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货币基金更是突破金融机构实体运营下金融监管的壁垒,通过汇集小额分散账户的资金、积少成多,形成较大的资产池,从而具备参与货币市场定价的能力,且由于该类基金资金来源的集中度低,规模相对稳定,呈现出明显的长尾效应。互联网货币基金现阶段的运作成功不仅助推了货币型基金产品的进一步创新,而且对传统的货币型基金经营理念及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市场的运作机理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绕开了现有金融体制框架的约束,打破了传统以银行为主体的现金管理格局,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鲶鱼”和搅局者,迫使商业银行改变以往以存贷差为主的盈利模式,极大的盘活了经济体系中不同用途的闲置资金。就现阶段而言:对于投资者,购买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相当于每天可获得额外收入;对于基金管理人,创新开设不同细分市场的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在参与货币市场投资的同时,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和议价能力的增强,能形成基金运作的良性正循环效应,从而获得较高的管理费用。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而言能够实现“双赢”,但对于占据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以经营货币为主的商业银行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的分割了以往由商业银行因特许权经营获得的垄断利润。事实上,在余额宝等互联网产品推出前,在2011年就有证券公司推出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产品,如信达证券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就是利用客户的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来进行的一种现金理财产品。而余额宝借助互联网平台,却颠覆性的突破了资金来源渠道的约束,正因为如此,以余额宝为主体的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产品的资产规模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迅速超越8 000亿份,使得天弘基金一举成为国内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公司。

  然而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类型决定了依托货币市场所创新的基金产品必然受到货币市场自身的约束。以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市场为例,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出货币型基金后,在80年代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但同期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一直高速发展,在2008年最高达到3.8万亿美元的峰值,受次贷危机和美国近年持续低利率政策的影响,货币型基金的规模出现了大幅缩水。而在1997年,Ebay公司旗下的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Paypal于1999年推出了一款与电子商务平台深度融合的货币型基金“PAPXX”,将在线支付和金融业务有机结合,目前的余额宝运作模式与其极为类似,该基金在1999~2008年间深受投资者喜爱,但伴随着次贷危机后的持续低利率,该基金也最终于2011年6月宣布中止。美国的经验启发我们,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并不会像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一样呈线性增长的态势,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及规模均与存款的利差正相关,而且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上,货币型基金的成长空间仍然很大。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不受空间,时间及客户群体的限制、参与便捷、进入细分子行业的壁垒较低等天然优势,但这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子市场的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到完全竞争的速度会较快,未来不同互联网产品竞争的关键可能主要在于客户资源拥有量之间的竞争,尽管目前余额宝的份额一枝独秀,但腾讯、东方财富网、百度等相关细分互联网巨头或平台推出的金融理财产品也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格局进一步加剧。表1梳理了我国目前的货币型基金类型及不同产品类型的特点及比较分析,以帮助理解不同货币型基金的比较优势及劣势。   由表1可知,我国货币市场的金融创新比较多样化,但由于这些创新型的现金管理工具最终都需要在银行托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金并未有本质的流出,即从市场整体看,存量的货币供求之间不存在着动态的缺口,但这些创新型货币基金大大加速货币的流通效率,同时存款的搬家及存款流转后使用成本的增加极大削弱了商业银行低成本使用活期存款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利率非市场化阶段本身就面临着盈利结构调整下的短期盈利能力下滑的压力,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负面冲击又加速了盈利能力下滑,特别是在宏观经济持续下滑、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偿付风险增加、资金加速外流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持久的,虽然商业银行也发行基于银行端的现金理财产品,但相对于起步较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整体在资金的灵活性、客户资源拥有量、收益率方面短期可能还存在着短板,这也迫使商业银行限制客户每日往理财通、余额宝等支付工具的转账额度以降低运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盈利来源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低成本和易复制性会加剧货币市场基金的竞争,同样也受货币市场整体产品收益率的影响,与股票、债券等市场不同,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更多由外部流动性供求不平衡性和内部的流动性在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金融产品之间分配的集中度或分配的平衡性来共同决定。其中,外部的流动性供求一般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周期、执行的相关货币政策有关,属外部变量,并通过价格渠道在金融产品之间传导和市场渠道在不同金融机构和参与主体之间产生作用,最终以货币市场利率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Shibor利率,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资金供求状况。而Shibor利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的资金供求,但由于是通过大商业银行报价形成的,且Shibor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大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定价权,因此每日发布的Shibor利率并不一定是有效的。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小的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需求,在参与同业拆借的活动中,只要其拆借利率低于大商业银行的拆出利率,市场一定有需求,因此其有提高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背后的货币基金载体,从理论上讲有助于形成较为合理的Shibor市场基准利率。事实上,创新型的货币基金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同时,自身也隐含着风险,因为金融市场上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依是不变的定价原则,正是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监管的约束限制,利用诸如“协议存款”、“质押回购”杠杆交易等方式,在我国高储蓄率、缺乏投资渠道、年轻人消费观念转变、利率管制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基于市场非有效而“创造”出来的较高回报率,一旦遭遇系统性金融危机或利率步入下行通道,货币型基金也往往不能保本,美国次贷危机后就存在着很多货币型基金的价值低于面值而不得不面临强制赎回的结局。

  三、文献评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在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等诸多方面的渗透应用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经济金融运营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在国内相对较早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可能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并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探讨;黄海龙(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其中电商金融是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最大的,他探讨了电商金融的乘数效应和对金融脱媒的影响;贾甫、冯科(2014)认为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和金融重塑的新金融范式,他们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散的角度分析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内生性差异,并从风险控制角度,探讨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替代和融合模式;戴国强、方鹏飞(2014)从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利用模型分析和数值模拟研究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风险演变,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增加银行风险,而影子银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随影子银行的规模增加由正向变为负向,在存款利率管制下影响银行降低经济中的融资成本,而互联网金融增加了融资成本;孙一铭(2014)则相对较系统的介绍了美国利率市场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历史,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借鉴建议;曹凤岐(2015)认为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金融理念、金融运营方法的创新,与谢平、邹传伟(2012)的观点类似,他也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并对传统金融带来新的挑战、竞争和合作,还建议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的客户、网络、信息及征信体系完善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尽快转型,此举也将极大促进金融机构的综合发展,推动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杜昕诺等(2014)也从互联网金融的收益来源,相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比较优势等角度出发,阐释了余额宝“低门槛、高收益、平民化”的特点以及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巨大冲击。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均透射出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的市场化形成真的产生影响吗?本文拟对我国货币型基金与市场化利率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实际影响。

  四、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思路

  本文主要从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隔夜利率作为分析对象,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货币型基金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互联网货币型基金(Internet Money Fund,简记IF);一类为非互联网金融的货币型基金,我们简称为普通货币型基金(Common Money Fund,简记CF),严格意义上讲,该类基金已不再单单是传统的货币型基金,也包括了表1中一些创新的货币型基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渗透,这两类基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遍被认为是以余额宝的推出(2013年6月7日)作为分界岭的,但后来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也委托传统的货币型基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最后分类时我们也将其划归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因此2013年6月7日之前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实质上也应属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但这些货币型基金能在后来受托管理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而转型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应该与其历史的收益率表现有一定关系。由于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一般认为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①,Shibor的高低反映了报价行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期及对不同期限货币工具收益性的判断,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理论上应受到Shibor的影响。本文首先考察互联网货基和普通货基的收益率差异,分析判断互联网货基是否能获得比普通货基显著的高收益;其次考察互联网货基与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初步判断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后是否对Shibor产生了影响作用;最后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考察互联网货基、普通货基及Shibor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   (二)假设

  基于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运作机理和投资策略的认识,结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市场短期流动性需求的原理,我们做出两个假设:

  假设1: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显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战略和资产配置策略。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更加灵活,在议价能力方面相对较强,更善于获取套利机会,因此其回报率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一般偏高。同时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有机融合了在线支付、网络交互和金融业务等功能,在扩大用户数量的同时更增强了客户黏性,且由于单个客户的金额较小且相对分散而使得该类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风险相对较低,其持续相对较高的回报率会引导普通货币型基金改变投资策略以缩小两者的收益率差距。

  假设2: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及其变化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短期可能不存在相互信息流传递效应。主要原因在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供求信息,作为货币市场的准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越高,表明流动性的需求越大,货币市场整体提供给投资者的回报率应当越高,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也越高,因此从理论上讲,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应当是正相关的。同时,当同业拆借利率较高时,表明银行间资金紧张,由于大的商业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规模优势在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出现后极大削弱,这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受短期同业拆借利率的影响不大。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决定机制及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较小的规模也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信息流对同业拆借利率可能不产生影响作用。

  (三)实证分析

  1.样本的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研究样本区间,并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代表“余额宝”的推出时间2013年6月7日为界划分为两个区间,分别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前后货币型基金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比较在整体样本区间和两个子区间内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同期7日年化收益率的差异。分别用RIF、RCF表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在计算时,我们对不同的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共94只)和不同的普通货币型基金(共345只)的每个交易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进行简单平均,计算得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并利用SPSS软件,样本均值配对T检验,对两组序列的均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无论在整个区间还是分区间,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前者要高于后者0.144%且比较稳定,这意味购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长期能获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从收益率的配对检验结果看,在区间Ⅰ,无论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还是普通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均低于区间Ⅱ的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且两者的相关系数在样本区间Ⅰ的水平要高于区间Ⅱ,这意味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推出前,这些未作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载体的传统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之间高度相关,但差异显著存在,且其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同步变化性下降,这可能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灵活投资操作风格有关,但事实上,从统计结果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并未取得显著的收益率提升,相反两个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均值差从0.1443%下降到0.1438%,有缩减的趋势。这表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些对接传统货币型基金的互联网概念基金,在选择货币型基金时可能就是基于历史的收益率数据;二是即使对接了互联网概念,这些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并未获得相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明显优势。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基金引导了传统货币基金的投资行为和策略;二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只是一个概念,并不会对市场产生真正实质性的冲击影响,只是货币型基金的一个投资策略替代而已,这就检验了假设1的合理性。

  既然货币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集中于货币市场,那么其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就与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联系。考虑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高相关性,本文仅显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在样本区间内的变化趋势及两者的相关系数变化,结果如图2所示,其中两者的相关系数采用50个交易日的移动窗口进行计算得到。

  由图2可知,在2013年6月7日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呈现着周期性的高低替换,尽管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并不稳定,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幅度比较大,在某些时点甚至高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在余额宝推出后的较短一段时期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一度高达10%以上,可见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之初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但随后金融创新的渗透和市场对互联网概念货基认识的普及,两者之间的价差保持相对稳定,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幅度也大幅减少。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以其充裕的流动性参与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即互联网金融的推出弱化了大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规模和信息优势,因为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流动性可以满足在同业拆借市场有拆入资金需求的金融机构,这也促成了报价银行的报价时的理性行为。同时从两者的相关系数分析,相关性正负交替,呈现一定的弱周期性,这可能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也预示可以利用相关性的交替来构建货币市场的套利组合,本文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2.货币型基金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信息流动性实证分析

  我们主要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相互作用情况。   首先,我们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IF)、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CF)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三组时间序列在整体区间和不同子区间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利用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在整个样本区间及两个子区间,c都是平稳序列。但RIF、RCF的原序列在整个区间和区间Ⅰ均存在单位根,一阶差分后均为平稳序列;在区间Ⅱ,RIF、RCF的原序列及一阶差分?驻RIF、?驻RCF均为平稳序列。这意味着,作为货币市场基准的Shibor,在样本区间内并未呈现明显的趋势性的变化,即Shibor的变化相对比较稳定。而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2013年6月7日后,变化也相对比较稳定,这意味着序列的变化不具有可预期性,即互联网基金推出后强化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效率。

  其次,我们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虑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由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要求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因此,我们在整样本区间及两个分区间主要考虑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变化?驻RIF、?驻RCF与Shibor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而在区间Ⅱ,考虑到三组原序列均不存在单位根,则对原序列RIF、RCF、Shibor直接进行Granger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可知,RIF、RCF、?驻RIF、?驻RCF的历史信息不会对产生影响作用,但Shibor会对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或收益率的变化产生作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一定程度上Shibor利率的外生性,即Shibor利率是由大的商业银行根据流动性需求给出的报价,尽管货币市场上不同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发生变化,但对Shibor利率或基准利率并不会产生影响,这意味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或普通货币型基金对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影响还十分有效。但从统计意义上看,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没有显著的信息流传导效应,但Shibor会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比较容易解释,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主要基于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定价不可避免的受到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往往是具有一定议价能力的协议存款或质押式回购,受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统计的结果看,普通货币型基金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之间存在着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这个也相对容易解释,因为同样的货币型基金均立足于货币市场,只是投资策略和投资的品种可能存在差异,信息流相互影响是合理的,且货币型基金的相对高流动性及不同货币型基金界限之间的逐渐模糊,使得两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相对较高。这也验证了假设2的合理性。

  进一步的,我们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普通货币型基金和的冲击效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6月13日实质性推出,我们选取区间II作为研究区间。图3所示的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及其变化(RIF、?驻RIF)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RCF、?驻RCF)、Shibor及其变化(Shibor、?驻Shibor)的响应函数分布。

  由图3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Innovation)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作用呈正的倒“V”型(图3a-1),表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提高短期会带来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上升而后趋于下降至平缓,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短期逐利的投资行为更易捕捉货币市场的套利机会,这可能会吸引原本以长期资产配置为策略的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而产生货币市场产品前的供求失衡而达以动态定价的再平衡;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对的作用呈负向作用,且长期趋于稳定(图3a-2),这表明当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增加时,往往意味着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失衡,大商业银行对通过调整报价来降低利率的水平,以引导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提高。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变化值的变化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变化呈下降趋势(图3b-1)、对Shibor的变化则没有明显的影响(图3b-2),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Shibor利率影响有限的事实。

  五、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极大的颠覆了传统的金融市场运作模式和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也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本文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考虑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及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及信息流传递效应,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具有显著的正收益。这意味着我国货币市场整体还未达到有效市场,尽管存在着价差空间,但不一定能获得套利的机会,原因在于无论是在整体区间、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前后的子区间②,该价差相对稳定在0.144%的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可能不是运作模式的原因,而可能是源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差异,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身所具备的高收益率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我们不易夸大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率的神话。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货币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互联网金融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目前商业银行的部分存款和理财产品,但仅限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和盈利模式,而这种利存贷差的客观存在是以我国的利率管制为前提的,我国早就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Shibor作为准基准利率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并调整基准利率的。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基推出后,Shibor利率基本与互联网金融货基的收益率之间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利差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主要就是缘于互联网货基的期限与隔夜Shibor之间期限的不匹配,因此Shibor利率基本上受到互联网货基的冲击较少,这也保证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有序推进。   第三,互联网货基的出现会加速利率的市场化,但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定价冲击较少。换言之,互联网货基仍然是货币市场的从属品,其之所以能获得较高收益主要根源在于在无形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且由于利率管制而导致的货币市场利率定价不高所产生的结果,很难具有持续性。事实上,如果将互联网货基的规模与银行业内的个人存款相比仍然比例较小,银行通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现金管理工具,与这些互联网货基相比,商业银行的高信用和积累的渠道资源仍然是其他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且互联网货基主要吸引的是小额的、分散的活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影响相对有限,但对于银行而言,互联网货基协议存款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显然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成本,这将瓜分商业银行的制度红利。

  国外的经验表明,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货币市场基金仍然具有比较好的发展空间,互联网货基的出现,是金融业的经营理念是一种颠覆性创新,其依托于互联网支付终端的分散的客户资源,将海量的用户作为潜在的客户资源,使得开展金融业务时的长尾效应达到极致,倒逼利率市场化和存贷款“价格双轨制”的改革,也对我国长期依靠政策红利运营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从长期来看是利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但互联网货基根植于货币市场,其未来的发展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会受到存款利率差的影响,并不会对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未来我国货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给货币市场带来的冲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样化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性,创新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满足不同参与主体的交易需求;同时,也要强化对互联网货基的监管,在投资组合的资产质量方面、分散化方面及到期时间方面给予一定的窗口指导,以规范互联网货基的运作,增强互联网货基的风险管理意识。

  [注 释]

  ① 关于Shibor作为中国基准利率的有效性论述比较多,较为全面的阐述见“王晋忠、赵杰强、王茜.Shibor作为中国基准利率有效性的市场属性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年第2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又称拆放)利率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报价银行团现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具体可参阅http://www.shibor.org/。

  ② 子区间I的互联网金融货币型基金样本是在普通货币型基金基础上接受互联网平台的委托转型的概念,在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前,也是以普通货币型基金作为载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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