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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6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析

  农民工问题己经成为中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为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驾护航,而大多数农民工聚集在建筑行业,行业风险高、工作环境差、事故多发,但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本身仍有待健全,无法为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利保障。因此,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参与者,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被鉴定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时,其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以内,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所在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受伤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单位的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可以以个人为申请主体,向其所属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工企业必须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进行救治,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放补助费,救治过程中所需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照其公务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农民工若因工伤去世,其直系亲属可领取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如果用工企业或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医疗救助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农民工有检举控告权,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等方式解决工伤保险争端,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国性法律,各种地方性政策措施、地方性行政规章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实施依据,如人力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性规章如《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唐山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立法层次比较低,无法使农民工获得充足的保障。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也不够完善,如《职业病防治法》其执行主体发生变化,造成了现有主体的执法依据缺乏,必须尽早修正完善。

  (二)建筑业农民工保障意识薄弱

  唐山市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工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同时从事建筑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往往是同乡结伴外出,遭遇工伤事故时,缺乏相应的工伤保险意识,多求助于亲朋好友、邻里同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和社会的工伤保险宣传援助工作不到位,加之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法治观念淡薄、权益意识不强,不能利用自己固有的、正常合理的权利来应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身体损伤,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由于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找工作的唯一要求就是工资待遇。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这一心理,以较高工资诱惑农民工,但以放弃参加保险为条件,致使保险成为农民工获得较高工资的“拦路虎”。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单位不会主动提出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后用工单位会选择与农民工私了,一次性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要求工伤农民工签下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不再承担后继医疗费用。

  (三)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招工时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唯一合法证明。而且在工伤认定中,首要步骤就是提供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提供证明的工伤索赔根本无法进行。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多数建筑业招工企业为节省开支、降低用工费用,拒绝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分用人单位逃避承担责任,拒绝承认双方的雇佣关系。缺少了劳动合同的证明,工伤农民工只好求助于所属的劳动仲裁部门,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步骤,延误了农民工的工伤救治。目前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3%[1],这给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维权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因此要加速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在统筹地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全国改革的前提下,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促进符合当下实际的新法律制度的设立,尤其是涉及诸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此外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应就工伤保险目标、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范围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有清楚的说明。[2]制定出适应农民工特点,统筹层次较高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客观地说,建筑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合法权益屡遭侵害,除外部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在农民工自身。因此,维护农民工合法工伤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首先,要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普法教育。让他们树立社会保障权平等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农民工要提高参与工伤保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武器的权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告之有关部门,使得自己能够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负责工伤保险的政府部门,应该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雇用农民工人数,严格劳动告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以此来作为未来或有的农民工工伤维权的依据,确保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其次,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多随着工程项目的转移而转移,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地区统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造成社保账户转移的操作难度加大,导致农民工社保账户混乱,因此应尽快构建适合农民工工作特点的社保账户,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省级统筹的实现,等积累一定条件后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建立便于跨省跨区转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3]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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