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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8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

  一、国外治理商业行贿的基本经验

  1.建立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是一部专门针对本国跨国公司和个人在海外的贿赂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的要求,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健全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腐败的规定。此外,《谢尔曼法》、《美国贸易法》、《克莱顿法》等都是美国针对经济领域所进行的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高度健全和完善。

  2.完善、系统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早在1766年,瑞典就通过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查看政府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如果发现公务员的生活水平高于他们自己的收入水平,那么很快便会有人举报,然后税务部门便会派人对其进行调查,根据瑞典税务法的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必须披露具体的收益来源。商业贿赂的重要特征是账外暗中给予回扣,根据瑞典《会计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年月的顺序系统记录商业交易记录,并且需要提供发票来证明所有的会计明细。瑞典会计法旨在建立透明和统一的会计机制,从而通过定期财政检查的方式来防止企业法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提高透明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于贿赂的控制。

  3.教育为先,惩防并重

  在德国,对于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培训班、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班等,请企业高管、反腐专家、高校教授等,提高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觉悟。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三是不断完善和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在构建公司治理商业贿赂机制与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第一,加强员工教育。第二,建立公司档案制度,凡是出现贿赂行为的公司,除记入污点公司档案之中,并进行公开披露外,规定半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部门项目的竞标,以此警示其他的公司。第三,一些大公司和员工每两年签订一次廉洁守法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总经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反腐败条例》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的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

  4.加强与国际的合作

  为了便于打击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和便于对本国相关领域罪犯进行缉拿,瑞典与其他国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互助、引渡和相关执法的合作,制定了本国执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执法部门就商业贿赂相关问题分享信息的明确规定。

  二、国外治理商业的做法对于我国制定反商业贿赂措施的启示

  1.尽快完善国内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现行的我国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存在严重漏洞的现状,我国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针对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的《反商业贿赂法》,这一部《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以及商业贿赂的客体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同时,针对不同程度的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惩罚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时有法可依。

  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应该用明确的法律去完善和强化惩罚机制。我国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一方面,加大对于已发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针对重点领域的大案和要案的查处,要一查到底。另一方面,应该加大经济的处罚力度。美国在处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采取的就是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查出有行贿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我国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加大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跨国公司行贿成本。

  2.通过制度创新抑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

  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的长效机制依存于一定的治理制度,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创新去抑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制度创新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制度,二是监督制度,三是惩处制度。

  (1)教育制度

  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全民教育、企业教育和公务人员教育三个方面。全民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对商业贿赂基本评价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民众识别商业贿赂的能力、民众参与教育。企业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遵纪守法的教育、企业的文化教育、企业行为自律教育。公务员人员教育应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班,请高校教授、反腐专家、企业高管、司法人员讲授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文化知识等,从而提高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觉悟。

  (2)监督制度

  这是一种事中的防范制度,应该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度,从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反腐氛围。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这是由上一级的党委、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二是组织内部的监督,即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的纵向监督以及部门间同行政级别人员的横向监督。三是组织外部的监督,主要包括来自于社会舆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方面的监督。此外,应该尽快建立起透明和统一的会计监督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跨国公司的账目明细进行审核,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于贿赂的控制。

  (3)惩戒制度

  这是一种事后的制裁制度,惩戒部门以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惩戒准则,给予违法和违规的行为人相对应的制裁。这里的惩戒部门包括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行政部门和企业内部组织。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严厉的惩戒是遏制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在发达国家中,一旦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到商业行贿,涉案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例如,美国的商业行贿行为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这无疑会增加犯罪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犯罪。   3.强化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监督机制

  建立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法律完整落实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一是建立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机制,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评价体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对象有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甚至反跨国商业行贿的相关部门也面临严重的腐蚀风险。因而,制定清廉度指数对于不同的机关部门进行评价和排名,从而更好的督促他们公正执法、谨慎行事。

  4.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及其行为的显著特征便是“跨国性”,因此,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联合国针对商业贿赂的问题,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加强本国的反商业贿赂司法体系和国际的有效接轨,从而使得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国际化。第二,加强密切合作,我国要深化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的国际合作;在反腐败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经验交流、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与国际公共组织开展合作;继续按照积极参与、扩大交流、相互理解、分享经验的要求,做好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在推动跨国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预防腐败、遏制商业贿赂等方面,与他们开展必要的交流和合作。

  三、结论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感觉到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带来的巨大灾害,它虽然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却不会仅仅止步与经济领域,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总之,我国只有不断的深化改革,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能力,建立和完善我国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培育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多方参与的“软环境”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在根本上消除跨国公司商业领域所谓的“潜规则”,清理产生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土壤与温床”,还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一片“蓝色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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