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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2

政府干预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16-02

  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经营者应该满足企业内外各种人的需要。即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权益,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特别要求。多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且政府部门并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过多的强制性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将掀起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新高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将一定程度上推动改革的全面深化。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既需要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也离不开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当前,监管部门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侧重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而面对2015年的重大转型期,中国资本市场的转型升级更离不开企业自愿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一)内容与形式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驱动力。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并无过多强制性规定,本文运用10家上市公司以及5家央企、国企单位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了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的内容。

  一是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中,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下,对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供应商和消费者、员工和政府等几个方面来描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报告披露企业投、融资情况,企业收益以及员工规模、保健等,使股东与债权人对企业产生信任,与供应商、消费者之间产生良性的产业链与回馈,员工得到激励,得到政府补贴,从而推动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的推进。

  二是产品与服务,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往往不乏介绍产品的使用效能、耐用年限、产品种类、产品规模、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等。产品的安全性能与质量,关系到消费者即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以某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业务以电力生产与能源供应为主,在200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主要介绍供电量、耗煤量以及安全运营与管理,而该公司在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关于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在以往基础上又增加了通过科技创新企业的节能减排量以及下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与节能价值量。

  三是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多数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中更加倾向于大篇幅描述企业在上一年度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例如,企业所参与的社会性公益组织、扶贫济困、捐资助学、赈灾救危以及无偿献血等。研究表明,我国的民营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目的更多是为了维护产权。这些公益性事业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增加企业社会价值,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颇受青睐。

  对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形式而言,据调查,2008年之前,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未单独出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而是以企业年度报告的形式披露,即企业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分散式的披露企业利益相关方、产品与服务、公益活动等,这一阶段多被人们称为“分散式信息披露”。2008年之后,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开始推行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带动了各上市公司着手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此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多通过文字来叙述企业责任,而缺乏相应的数据分析以及报表佐证,因而在形式上还有待完善。

  (二)数量与质量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迅速增加,从2006年的32份至2013年的1231份,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4)》(以下简称《白皮书》)研究,2014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持续增长,达到1526份,其中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力军。

  根据《白皮书》研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不高。从指数得分来看,虽然社会责任报告平均分逐年略有上升,但仍有近一半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仍处于起步阶段;从行业分析来看,电力能源的社会责任报告质量较好,而食品、运输业等则有待提升。

  (三)法律规范及其他

  我国最早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发布于2006年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对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进行了引导。此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总括性规范,内容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等各项要求。2008年以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证监局发布《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逐渐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产生影响。

  此外,近年来在国资委、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等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多家媒体共同发起“中国社会责任峰会”,通过推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杰出企业奖、特别贡献奖等多个奖项,旨在鼓励企业及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完善与发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问题

  (一)内容形式化且不全面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大多形式化,一方面没有针对企业特定的发展战略目标而进行多样化披露,例如,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并未注重大众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运输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则对产品责任强调过少等;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定量分析严重不足,造成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此外,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披露大多是有选择性的,即择优披露。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筛选有利于企业发展以及企业形象的内容进行披露,而隐瞒或掩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及障碍。从这一角度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企业自身发展缺乏一致性。   (二)质量参差不齐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未受到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广泛重视,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该文借鉴“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014)”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代表中国企业的300强中,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存在较大的差异:仅有14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达到80分及以上,而竟有232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低于60分,比例达到77%。其中,还有3家企业从未进行过任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时,行业的不同、性质的不同,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缺乏统一标准及法规

  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所以参差不齐、内容不完善,很大程度上缘于当前我国相关部门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标准,缺乏统一的标准及法规,社会责任报告可有可无,内容拘于形式,从而使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升企业价值与形象,甚至为了达到目的发布虚假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的可参照性程度大大降低。

  三、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府介入

  政府干预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的重要一环,而政府也应调整角色,发挥调节与主持的作用而非主导作用。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所出现的问题及矛盾需要政府介入进行干预,调节其中矛盾,规范企业行为,奖惩分明,加强监管。

  (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应从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形式、质量上作出规范,同时强调灵活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内容加以侧重。此外,还应注意第三方审计工作,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应通过第三方进行审计通过,切实做到真是公允,同时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及时评估。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是否拥有社会责任意识,关系到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国企和外企而言,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不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因而中小型企业需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四、总结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以往有较大的改善与进步,但仍存在着内容形式化且不全面、质量上参差不齐、缺乏标准规范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离不开政府的介入,而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调整角色,建立统一标准法规,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最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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