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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3

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环境的逐渐恶化,使全球各国政府、公司和个人对环境、气候变化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温室效应就是环境变化的最主要表现,而温室气体是产生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得温室气体减排成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对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实施促进了碳交易及碳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碳信息作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而完善。当前我国企业正面临着政府和公众的减排压力,越来越多的公司也正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切实采取减排行动。碳信息作为碳交易发展的必然产物,得到了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这也是碳信息披露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原因。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碳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和决策有用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因而,研究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相关问题无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和意愿还比较薄弱,在碳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上也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也未提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息,只有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就我国碳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而言,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规范、统一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系统。在中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起着总领作用的是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办法》第三章中列明了企业应当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的情况。同时,国家证监会发布也对外公布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如果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文件中必须有经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实的意见。若意见给出未达标,则不会受理相关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也对我国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之后,低碳经济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一些企业开始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但参与到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去的企业较少。根据CDP(碳信息披露项目)2011年中国报告的调查统计,在我国100家样本企业中有71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其中87%的报告明确提到了气候变化,有73%的报告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加以论述,32%的报告在领导致辞中提及。在披露内容方面,71家公司中有92%的公司都披露了其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或节能减排的具体行动,有63%的报告提及了公司“节能项目”,28%的报告提及了“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项目”,70%的公司披露了和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量化信息,涉及能源消耗量、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碳交易信息等方面,而提到“碳交易”信息的报告较少,只有10份。然而,以上碳信息披露项目统计的所有社会责任报告都未说明计算温室气体所用的方法和是否对数据进行了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因此,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碳信息披露暂时无独立、统一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内容零散,无固定格式,可比性较差;未经第三方认证,可信度不强。

  二、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可以很容易看出企业披露的更多只是关注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目的更倾向于塑造企业本身的美好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因为担心会对企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披露小部分。类似的做法就好比是报喜不报忧,真正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没有披露,利益相关者真正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并没有获取到。

  2、碳信息披露方式多以定性而非定量方式

  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多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的数据信息,而且绝大部分都不规范。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是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唯一提到的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3、管理层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

  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会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碳信息披露的成本代价往往成为企业首要的考虑因素,因此披露的内容往往也就不客观、真实。公司管理层往往只是过于担心披露不好的一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非考虑改善整个公司生存环境对企业所带来的益处。公司管理层只会致力于披露对企业有利的碳排放信息,从而树立企业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这样所披露出的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并没有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反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利益相关者不能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做出最为直观有效的判断,从而无法做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决策,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与奖励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看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在缺乏外在有效监管以及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打法律空缺的擦边球。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也就往往随意性较大,质量不高。同时,国家给予相关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往往不多,根本就弥补不了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这导致企业过多地担心其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从而缺乏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1、构建适合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框架

  该框架可由核算、管理和审计三部分构成,其中核算部分包括收集、记录减排数据以及编制减排报告;管理部分包括确定减排目标、制定和实施减排计划以及编制减排报告;审计部分包括减排报告的审核和减排数量的鉴证。这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碳排放数据的核算是碳减排管理的基础。碳减排数据的审计和鉴证为碳减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碳管理水平的提高又减少了审计和鉴证的风险。与国际CDP相比,这样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更侧重于公司具体的碳减排行为,披露内容更详细具体,这与我国碳交易处于低水平的国情是相适应的,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有价值的碳交易信息.

  2、出台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

  国外披露碳信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较我国起步早,发展得也比我国完善,出台了很多资金扶助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比如英国出台的气候变化税、碳基金、气候变化协议等。而我国,由于缺少相关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压力小、动力不足。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给实施节能减排企业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调动企业主动披露碳信息的积极性。

  3、加强环保部门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督

  我国环保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做出技术性基础规定,并会同证券管理部门对污染企业上市进行环境审核,确定上市公司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指标数据。由于不同的行业经营特点,消耗能源方式也不一样,涉及的碳信息披露也各不相同。钢铁、化工等行业更多地涉及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水电、沼气等清洁能源发电行业有更多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机会,从而可能更多地涉及节能减排的成本、收益核算等;智能电网行业可能更倾向于减少电能在传输中的损耗,以及接入清洁能源从而替代性地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另外,还应建立健全碳信息审核制度、规则,使企业经过统一标准的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4、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形式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基于我国碳交易实践发展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分阶段建立碳信息披露报告形式。在碳排放会计准则出台前,我们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专设一个部分,单独披露碳信息,框架可以参照碳信息披露项目,以企业实施节能减碳的意识、具体行动、战略等定性内容为主。在我国碳排放会计准则出台后,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我们可以将通用的财务业绩指标与环境绩效指标和资源消耗指标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体系。

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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