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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5

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在传统金融模式中渗透,促使了一种新型金融模式的形成,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它可以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存在的不足,使更多的个人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能够得到服务,传统金融体制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得到弥补。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使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对其的监管难度加大,这对我国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它指的主要是货币资金的流通。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它指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基础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来进行资金融通以及金融服务等一些金融交易行为的总和。从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市场结构比较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不同的种类,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我们的传统理财方式被改变,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现阶段金融法律的规定以及金融监管模式产生了冲击。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很多金融业界人士对其还不够认可,更有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在钻我国法律的空子。笔者是这样认为的,互联网金融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并且与传统金融业务结合之后才产生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虽然说是相结合也并非是简单相加,是对金融模式进行重大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为我们选择理财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三、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并且涉及到的资金规模也很大,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金融风险与传统的金融业务风险相比控制难度变得更大。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如果一些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等类型的犯罪活动频繁出现的话,就会导致投资者的信息泄露,资金管理不到位,投资者之间相互挤兑,会容易产生不堪设想的社会危害。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的,这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犯罪活动变得较为隐蔽,相关检查部门也很难对其侦查。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要加以防范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对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和控制,对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加以规制,任其横行无所忌惮,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不会长久。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运行秩序作为保障,但是良好运行秩序的形成是以健全的监管机制作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有创新的模式作为支撑,从自由粗放的生长模式向稳健有序的发展模式转变,以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作为基础才能够使其真正走向成熟。

  四、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

  (一)行政监管策略

  现阶段金融业务受到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应该限制或者是取缔互联网金融活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够只是看到互联网金融活动对金融业务产生了不良影响,还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为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门槛很低,它的出现使很多中下阶层的社会群体也能够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以满足中下阶层群参与金融理财活动作为出发点,简化了繁琐的金融业务程序。传统金融业务中的很多不足之处都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弥补了。比如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长期很低,理财产品的门槛又比较高,基金的流动性也很难使投资的需要得到满足等等。但是互联网金融使这些活动得到了优化。互联网金融活动对金融领域进行了全面改革,并非只是简单地推出了几款新产品或者几项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还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现阶段有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社会上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也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比如说宜农贷等P2P网络集资机构就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向一些贫困地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贷款,支援当地经济建设。

  (二)行政监管路径

  互联网金融活动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七种不同的种类:第一种是以余额宝理财活动为代表的基金销售业务;第二种是以聚划算理财活动为代表的保险销售业务;第三种是以佣金宝为代表的证券经纪;第四种是以P2P网络集资机构为代表的集资中介业务;第五种是以众筹为平台的集资业务;第六种和第七种分别是招财宝以及微信红包为代表的理财中介以及转账业务。

  通过上述划分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划分出明确界限,证监会负责监管余额宝等类型的理财活动;保监会负责监管聚划算等类型的理财活动;银监会负责监管P2P网络集资机构以及微信红包等方面的转账活动。以上几个部门的监管作为基础,另外再成立两个行业自律协会,协助以上几个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以银行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作为运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比较容易发生混淆。比如说工商银行与工银瑞信合作推出的薪金宝理财活动。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理财活动是否由银监会来监管不能够单纯从是否有银行业介入作为判断标准,对于这类理财活动该由哪一个部门来监管需要通过分析这类理财活动的业务类型来进行界限划分。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金融资质审核

  现阶段金融业务中很多非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帮助传统的金融业务突破了线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可谓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大突破。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是传统的金融业务变得更加便利,使传统金融业务效率得到提高。对于非金融机构参与传统金融业务,我们不应该对此话题争论不休,而应该对此更加宽容,但是这种宽容并不是没有底限,如果说非金融机构要想参与金融业务必须通过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核。非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中提供的相关业务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开展,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这些业务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也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经营的模式,这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中的下线经营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向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方向发展。非金融机构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也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互联网平台。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管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资金流向不明是其存在的主要风险,甚至于连投资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其的资金流向都不清楚。可是从笔者的观点来看,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不能够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不能够得到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也受到了影响。我们应该将对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缺乏监管而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思考,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

  五、总结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进行了分析,首先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策略以及路径。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合理约束,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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