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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7

关于涉农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

   随着改革步伐的逐步推进,农业政策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凸显出某些弊端,例如农业产品免征流转税与市场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等等问题,反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存在进一步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农业支持工业时代的农业税征收。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在资金的大量需求的背景下,我国由财政部门对农业征收农业税,有工商部门对工商企业征收工商税。其中对于农业的税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区别于城市居民的农业税,主要包括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中农民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另一部分是工农产品交换过程中获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工农业产品的价格的剪刀差、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农民征收的“三提五统”和各种摊派等。我们正是得益于这种“暗税”、“明税”相结合的制度,为建国初期的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农业税征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引入市场经济,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城乡间发展差距逐步扩大,使得城乡矛盾凸显,而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税费改革政策颁布后,安徽省首先成为试点单位,农业税费降至7%。2004年以后,农业税试点逐步扩大,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全年共减轻农民负担220亿元,2006年农业税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取消使得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表1);我国也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基本条件(表2)。

   以山东省为例,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自农业税改革试点推行以来,农业经济逐步发展,农业总产值逐年增加,自2003年开始,开展了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也是一路攀升。

   以山东省各地区为例,第一产业的地区总产值是呈现下降趋势的,第二、三产业的总产值逐年增加,就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一年,工商税收收入就达到了37636亿元,2007年内上半年就达到了24947亿元,增长速度达到历史最高的29%,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基础条件,农业发展现状也有望改变。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

   我国目前正处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阶段,还包含一系列的涉农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意义在于减轻农民负担,或者通过对农产品销售购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农业相关产品销售,并以此增加农民收入。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取消了农业特产税(烟叶特产税例外),增值税纳税人在购买或者销售粮食、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产品等农业相关产品是适用13%的税率,并且以13%的抵扣率抵扣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农业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农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时视同农产品生产者自己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成员销售种子、化肥、农药等相关产品,免征增值税,此外,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也按13%计算。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粮食等农业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其销售额大于或者等于50%,起征点为5000元。

   2、所得税

   涉农税收政策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从事蔬菜、棉花、豆类、油料作物、薯类、糖料、中药材的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农业产品的初级加工、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及海水养殖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于在市场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出打工取得收入的农民回到居住地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3、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包括汽油、柴油等动力产品、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14个税目。我国税法相关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以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的方式开征燃油税,由于汽油和柴油是农业机械的主要动力来源,因此成为了此类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而农民作为摩托车的主要消费群体,成为了这部分税负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国家对农业燃油动力的使用实行税收补贴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

   4、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免税内容主要如下:在土地方面,经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或相关企业用于农业生产所收取的资金免征营业税;与农业种植有关的机耕、排管、农业保险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工作,牲畜、家禽的配种及疾病防治等服务行为。农业生产者若从事运输建筑、饮食等服务性行业时,便成为了营业税的主要纳税人;地方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基金合作组织的债务偿还的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5、其他税种    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生产者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的用地如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水利设施的建设,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印花税。我国税法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由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农民、村委会签订的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牧业的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耕地占用税。农业户口居民在规定的范围内占用耕地修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若用于农业生产相关的用途,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现有的涉农税收政策的综合评价

   1、增值税

   首先,农业生产者的界定界限不清晰。在涉及农业的相关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扣除进项税,但是税法中关于“农业生产者”和“自产自销”却没有特别明确的界限规定。一方面,农业生产者一般不是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纳税人,大部分的纳税人都是通过中间商来收购或者委托代购,很少有企业是直接与农户打交道,使得涉农企业的税负计算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自产自销并没有特别标准的定义,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不是直接去企业销售,而是由他人代为销售,同时,除了自产农产品外,还会为他人代销,而代销的农产品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其次,税率与抵扣率不统一造成税负减少,涉农加工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现行的税务规定是对农业产品加工企业实行“高征收低扣除”,进项扣除率为13%,销项税为17%(我国现阶段的涉农加工企业主要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制糖、乳制品等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若按购买价格作为销售价),纳税人要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价格/(1+

  17%)?鄢17%-买价?鄢13%=销售价格?鄢1.53%,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即使没有增加值,也要额外地缴纳增值税,涉农企业就会尽量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损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再次,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惠农效果不明显。国家对于农业产品实行全程优惠政策,从生产资料的购买到初级农产品的销售都实行减免退税,以减轻农民成本,增加农产品的销售收益,但是某些生产厂商为了获利而提高了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无形中增加了生产的成本,使得这样的免税政策难以真正的便农惠农。

   最后,初级农产品的定义不够清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解释了“初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动物和植物类,但是由于税法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确定农业产品初级加工与深加工的区别,例如,某些初级农产品无法辨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获得农产品出售转变为经简单加工然后出售(如薯类加工成薯类初级制品),造成了涉农企业在购买了免税农产品的情况下增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争议。

   2、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涉农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国家认定的从事种植业或者农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暂时免征所得税。但是,仍有很多相关的农业产品加工企业无法享受到此类税收政策,各类涉农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负担,发展不均衡。

   此外,从税务条文的解读来看,所得税的减免需要符合两个硬性条件:一是在资格认定上,必须是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龙头企业,这就排除了一部分的企业的免税资格;二是国家的免税部分只包括了种植业和农林产品的初加工,对于深度加工的产品并没有免税或者税务优惠,这样反而不利于农业产品的深度加工,多数企业为了享受所得税优惠放弃农产品的精加工,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加计扣除条款,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积极创新,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只是对于初期的研发阶段进行了税收优惠,对于后期的技术创新费用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也同样不利于农业产品企业的创新和长期发展进程。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中,有很大数量的农民工,但是税法在这方面并没有体现出政策倾斜,对于这样的企业应该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3、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范畴,在农业生产者购买相应的应税消费时,购买价格里包含了相应的税金,农民对于消费税的承担,一方面,由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或者地区,汽车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交通工具,而农民便成为了摩托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另一方面,农业机械主要以汽油和柴油作为动力燃料,而农民也是农用机械的主要所有者,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这部分动力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

   4、营业税

   涉农营业税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的减免并不包括对于农业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的免税,不利于激发涉农企业的贷款积极性,由于现在商业银行贷款机制的某些限制条件,使得涉农企业的资金受到限制,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农机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农业技术试验、培训等专门针对农业生产者,与农业联系最密切的基础工作中反而缺少一些营业税的优惠。

   5、其他税种

   在前文的陈述中,其他的涉农税收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个以个人所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税种,由于是用于城市建设,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方面,由于我国城镇化的脚步不断加快,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者面临失地失业,被迫成为城市人;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也属于可转嫁税种,所以在农业生产者所购买的某些农业生产资料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的税收成本,这样的税收征收和转嫁体制无形中也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的税收负担。第二是印花税的承担,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农业生产者只有在农产品的最初出售过程中和与合作社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获得了印花税的减免,但是在农业生产者为了获得相关生产资料而进行的贷款或者在农产品的深加工过程中,同样与其他的税务承担者一样承担着印花税的义务。第三是耕地占用税,在此税种中,由于农业户口居民的界定界限不够准确,所以在规定范围内占用耕地所建的住宅地的范围划分就相应的不够明显。

   四、我国涉农税收政策改进的相关建议    1、从理论层面上

   (1)正确认识涉农税收的作用。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政策,利用农村的税收制度为工业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3年中共中央正式将三农问题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后,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到来,涉农税收制度的改革应该更加偏重于保证工业和农业的税收制度统一平衡,使得我们的税收制度能够真正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发展农民当地就业,壮大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队伍,使得资金能够流向农村和农民。

   (2)正确处理征收和给予之间的关系。税收的作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从农民手中取得税收要真正做到惠民。这方面的改善不仅仅是从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方面入手,例如涉农增值税的减免或者优惠,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重视更加直接化的惠农措施,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农村医疗、教育交通设施的投入,使得农民从纳税行为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提高农民的致富能力,拓宽致富渠道,使得涉农税收既能够提高纳税积极性又能够促进农村建设,今后的涉农税收制度中应该以此作为重点工作。

   (3)继续实施合理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国家为了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只是从表面上取消了农民直接承担的各种税收,但是并没有免除农业生产者的所有税收,在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的深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过程中等等,农业生产者仍然承担着相当数量的税务负担。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某些合理的做法,例如对于农业需要的附加产品化肥、种子、农业器械实施直接的补贴,或者根据农民通过出售农产品所得收益划分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对于短期收益可以减免税收,对于长期的收益可以使用低税率,当然,对于长期和短期的划分要明确时间标准,例如半年以上或者半年以下,而且对于化肥、种子、机械等产品要有明确的补贴标准和依据。

   2、从实践层面上

   (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美国对农业实施大力的保护和补贴措施。主要的涉农税收是所得税,而事实上所得税是针对所有纳税者都征收的税种。农业公司除了享受国家出台的对于普通公司实行的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外,还实行亏损后向后5年抵免政策。对于农业与非农业收入分别采取“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农业生产者或者是农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记账方式。法国对涉农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在所得税的征收中,对于非盈利性的企业采取低税率;对于国内支持农业发展的银行免征所得税;对于农林业经营所得采取按实际所得额和协商征税两者自选其一的方式。农牧业在澳大利亚同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澳大利亚对于本国农业保护主要体现在涉农出口企业和国内涉农企业两方面。一方面,对于涉农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或者低税率征收,与此同时,加强进口农产品的检疫措施,保护本国农业企业的经营;另一方面,加大对本国农业的补贴和科技支持,对于从事农业科技的涉农企业和个人,采取免税或者退税措施。

   (2)具体税种的改进措施。在增值税方面,明确界定农业生产者的界限。对于涉农企业购买农业生产者的产品,无论是出售者、中间商还是农民本人,只要是可以出具相关的证明是农业生产者所生产的初级产品,都应该包含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对于自产自销,由于某些农业生产者并不是直接出售,而是找人代销,只要中间商或者代销者出具农业生产者的委托书类似的委托销售证明,所购买的农业产品就应该包含在税收优惠范围内。

   在营业税方面,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涉及营业税税收减免力度,刺激企业贷款积极性,使得涉农企业能够具有充足的资金得以持续发展,这样也有利于农业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降低,从而给生产链下游的农民减轻负担。同时,对于针对农业生产者的基础培训工作应该进一步减税或者免税,这样才能更好地普及基层的农业技术知识,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在所得税方面,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不仅仅是龙头企业享有免税资格,只要是符合国家资格认定的涉农企业,都可以申请税收的优惠或者减免,明确需要减免的标准条件,例如属于农业创新企业、大学生创业的涉农企业等等,明确指标就可以明确界定企业范围,弥补政策欠缺性和可操作性的欠缺。另外,在涉农企业的农民工应该享受更大力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就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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