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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控制权配置机制的特色及其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8

德国公司控制权配置机制的特色及其改革

  公司控制权是理解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根据Coase关于企业内的资源配置是由权力来协调的思想,可以把公司控制权的本质看作是一种公司资源的配置权。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公司控制权的各种类别。大致来说,可以把公司控制权分为最终控制权、间接控制权和直接控制权。其中,最终控制权由股东大会掌握,主要是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方式来行使;间接控制权由董事会、监事会等掌握,基本上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行使;直接控制权由管理层掌握,可以以管理团队或管理者个人决策的方式来行使。

  一、德国公司控制权配置机制的特点

  1、最终控制权及其行使者

  与其他国家一样,德国公司中的最终控制权是由股东大会掌握。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大会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它们每年都要召开股东大会。只有当董事们希望召开时,才会召开股东大会。但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如要筹集更多资金或者在某年中损失一半以上资本时),董事才可行使该权力。持有10%股份的成员也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另外,对于那些应该依法召开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况,只要全体股东所出具的书面意见是一致的,就可以不开会进行表决。

  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就上市公司来说,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往往较高(如表1所示)。几乎所有的德国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据统计,在1985年至1997年间,大约有85%的上市公司拥有持股超过25%的大股东,大约有47%的公司拥有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这些大股东或者是其他公司,或者是富有家庭,或者是银行保险公司。

  在德国,银行对于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德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多数德国企业的外部融资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综合银行由于金融业务广泛而成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尽管银行在德国公司的持股结构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银行由于与企业的各种业务关系而使其具有获取企业内部信息的优势。在公司所有权高度集中且家庭和个人、银行、保险公司为主要和稳定的股东结构中,其他主要大股东一般追随和默认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角色。

  

  2、间接控制权及其行使者

  在德国,公司间接控制权是由监事会掌握。从19世纪开始,德国就有了适用于除极小型公司以外的公司治理体制。这一公司治理体制以监督职能为基础,同时把监督权赋予监督委员会这么一个独特群体。专门将监督权划分出来的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管理层越强大,它与企业所有者利益相一致的可靠性也就越低。针对这一原则的运用,就会将除任命管理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又与指导和管理有关的职能都交给监督委员会。

  1951年德国出台的《矿冶共同决定法》规定,对于拥有1000人以上的作为工业基础的矿山和钢铁产业内的企业的监事会,按照规模由11人、15人和21人构成。具体构成是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各一半,多出的一人一般为资方代表,处于中立的位置,由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选出。劳方代表通常来自于企业内劳动者、工会以及职工代表等。后经1956年8月、1965年9月以及1967年4月几次补充和修订,该法得到完善。

  1976年,德国又针对拥有2000人以上职工的所有资本企业设立了扩大的《共同决定法》。该法突破了原矿冶共同决定制度仅限于煤、钢行业的局限性,规定监事会根据职工的数量由12人、16人或者20人构成。其中有一半是资方代表,另一半是劳方代表。劳方代表由劳动者、管理职员以及工会中选出。各类职工数企业中监事会人员的构成情况如表2所示。监事会主席由资方代表选出,副主席由劳方代表选出。表决时票数相同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拥有最终的投票权。

  对于拥有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职工的企业,按照1952年制定的《经营组织法》,监事会由三分之一的劳动者代表和三分之二的资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企业的职工选出。监事会如果存在着两人以上的劳方代表,则其中一人从工会中选出。1972年修订后的《经营组织法》,其适用范围又进一步扩大。

  3、直接控制权及其行使者

  在德国,公司的直接控制权由管理委员会掌握,管理委员会要对企业经营负独立责任,并制定企业计划。在公司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负独立责任,其目的是创造企业价值、企业利益最大化,并更考虑朋友和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作为决策控制权的顺应者,管理委员会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利。它被视为是一个集体,并且被期望能够有组织有领导地运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人(通常为4~7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代言人,协调所有责任范围是管理委员会代言人的责任,设计标准的管理程序来确保管理委员会决策目标得以实施也是他的任务。他可以在任何时刻要求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其责任范围内特定事务的相关信息,并且要求特定类型的交易必须被提前告知。代言人要依法管理该委员会的工作,以形成管理委员会决议,分配成员职责,处理需要管理委员会介入的事项,等等。

  为了有效发挥直接控制权的作用,德国要求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法律、行业协会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办事规则来指导公司事务。管理委员会在决议过程中应该努力实现全体一致。如果不能实现,一般应根据参加决议成员的多数做出决定。如果各方选票相当,则由主席或代言人来做最终选择。管理委员会通常每周开一次会。会议绝不敷衍马虎,而且一开就是一整天。   二、德国公司控制权配置机制的作用与问题

  1、最终控制权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制约监事会的管理层上虽能发挥某些作用,但总的来说,股东大会在行使最终控制权上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在股东大会上,很少会出现针锋相对的情况,会议中基本上不会出现大的争议。而且,由于会议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会议往往会向后拖延,因而股东大会的效率并不高。

  在德国,公司融资主要靠银行投资和贷款,法律允许银行大量持有公司股票。此外,德国银行还接受小股东的委托行使投票权,同时又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股东与债权人的双重身份使其与公司形成了密切关系,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中,通过“用手投票”直接对公司监事会和管理层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变成了公司的监督者。

  银行代行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的一部分职能,而与公司监管层和经营层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其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一面。其优势在于,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有利于实现产融结合,使企业能够依靠大量的外部资金迅速扩张。同时,经营者主要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屈从于股东的压力去追求短期利润。然而,由银行掌握公司的一部分最终控制权,使得公司经营活动受主银行控制较大,经营者发挥自主性的余地较小,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不够、稳定性有余,经营更加注重长期的经营业绩。而且,容易导致奉行公司本位,不重视小股东的利益。

  2、间接控制权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德国公司的监事会负有任免管理委员会成员之责,并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行为,向其提供建议,并审议、批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这样,监事会的活动对管理委员会具有重要影响。在此方面,监事会主席的地位尤为重要。在公司中,监事会主席要主持处理管理委员会成员雇佣合同的委员会会议,定期与管理委员会保持联系,商定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规划,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监事会通过获取有效信息,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日常经营提供帮助。一个好的管理委员会要保证其监事会能够获取它所需要的信息,而且一个领导有方的监事会也要确保它能获得这些信息,许多公司的监事会都能从各种渠道很好地获得信息。另外,监事会主席及其下属的特别委员会成员通常要与公司有更紧密的联系。监督委员会的潜在权力不容低估。股东代表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企业家或银行家。一家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也会参加其他公司的监事会,这就能给公司提供良好的指导,并为公司建立一个重要的人际关系网络

  监事会手中的一个重要武器就是任命或解除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的权力。一般来说,如果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称职的,不称职的人选受到的处理将比较轻。当作为一个整体的管理委员会表现极差时,事情就会麻烦得多。一般来说,此时监事会在采取纠正措施方面是相当迟缓的。一致决策和同等负责体制下很难对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决策和经营失误追究和界定责任。事实上,德国公司很少追究经理人员违背义务的责任。基于公司声誉的负面影响以及对一个前公司经理冗长法律诉讼成本考虑,监事会很少履行它们这方面的权力。

  3、劳方代表参与监事会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在德国,监事会由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共同组成。雇工和工会能对监事会所行使的间接控制权构成一定影响,是德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鲜明特色。由劳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制度,对于保障雇工的利益及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司的和谐与稳定有积极作用。

  劳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共同决定制度在德国已实行了几十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这种制度存在着运转不力的问题。监事会内部的劳资分界线损害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合作。共同决策引起的其它问题还包括监事会的基本规模问题和未能对劳工代表权实施充分的资格条件。监事会缺乏执行能力,这限制了信息的流动,束缚了对实际问题的讨论,导致了无效的监督。其次,这种制度不利于监事会与管理层的合作。这种制度使股东和经理人难以组织经常性的、实质性的和信息灵通的会议,因为他们如果这么做将会提升劳工在公司中的发言权和权威。经理人和股东倾向于拒绝进一步提升劳工的权力,因此他们弱化了监事会会议。

  三、德国公司控制权配置机制的改革

  1、强化最终控制权的作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政府不断出台法律促进金融股票市场发育,以营造一个能对公司绩效进行有效监控的资本市场。1998年德国开始股票市场改革,旨在改变德国股票市场分散的状况,确立类似美英中心资本市场的模式。2001年起推行“公司完善和投资保护十步计划”,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公司监管,严厉打击公司治理中的个人犯罪行为。2003年将原来国内四个资本市场重组后分为普通标准市场部和第一标准市场部。满足最低上市标准、不面向国际投资者的中小企业在普通部上市;执行国际会计标准和披露规则的在第一标准上市。

  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外部市场的监控力量明显增强。德国于1998年4月和2002年5月开始实施的第三和第四金融市场促进法,进一步推进了证券市场管制的放松,促进了交易成本的降低,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为提高德国公司长期市场融资能力铺平了道路。德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德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1980年为2147家,1995年增加到3780家,2001年进一步增加到11753家。二是股票的发行总量不断增加,l986年股票净增加发行量为323.71亿德国马克,到1999年增加为2954.06亿德国马克(1500.13亿欧元)。三是股票交易额明显扩大、流通市值不断上升。2006年德国股票市场交易量是1992年的近三倍。

  这种股权结构由高度集中走向分散化的变革,不仅增强了德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及股票市场外部监督作用,而且形成了银行、机构投资者及市场共同适度参与公司治理的新模式,即多元协调型公司治理模式。显然,这是一种内外结合的新治理模式,它克服了原有传统模式之弊端,因而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   2、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控职能

  2000年5月,德国总理施罗德签发命令成立了“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企业监督―股份法现代化”政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德国企业管理和监督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德国法律的现代化提出建议。2003年和2005年,公司治理法典政府委员会对《法典》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在2005年《法典》修订案的10个条款中有8个涉及监事会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法典》要求监事会应该有“足够多的独立性成员”。所谓独立性,是指监事会中的监管委员与该集团及其执行董事没有任何“商业上的或者私人关系”,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在这种意义上,贷款银行负责人或者前任执行董事不属于“独立性成员”。但是监事会应当自行决定其独立人员的数量。《法典》遵照欧盟惯例,要求监事会优先任用独立人员。

  (2)监事会的选举问题。《法典》要求监事会成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单个选举而非整体选举产生。另外,监事应参加下届大会的选举。

  (3)董事与监事职位转换的问题。《法典》不赞成现任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后成为监事会主席。如果这种自动转变已经被提上日程,则应在股东大会上予以特别解释。公司治理法典政府委员会希望中止这种沿袭己久却极富争议性的做法。《法典》第5章第4条第4款规定,前任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成员不得成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委员会主席;若想成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委员会主席,其应当向股东大会年会说明特别理由。

  通过改革,德国监事会的作用正在发生变化。其重心越来越偏向为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建议和咨询。监督公司管理的基础不再被认为应该是去发现过去的错误,而是要在错误初次发生时就予以阻止。

  3、对劳方代表参与监事会的改革

  由劳工代表加入监事会的共同决定制存在着偏向工会、工会对企业事务干预太多,劳动委员会偏向在职雇员利益等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日益激烈,特别是欧盟一体化进程加快,共同决定制被视为德国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封闭和僵化保守的代名词。德国工业同盟和雇主协会强烈要求废除共同决定制,而工会则力主维护共同决定制。为贯彻欧洲公司法的执行,根据欧洲公司治理规则,公司治理模式改革倾向于单层体制,但必须使董事会内部成员分工明确以达到双层体制功效。因此,传统的带有集体谈判和内部劳动市场保持特色的共同决定制能否保留就成为疑问。不过,共同决定制在德国企业的覆盖率在减少。

  德国的共同决定制也受到欧洲公司制度改革的影响。在欧盟,经过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困难谈判后,终于在2004年末颁布了《欧盟公司法》,引入了一个旨在提高公司治理体系灵活性的框架。《欧盟公司法》的法律地位为内控机制提供了显著的灵活性,包括提供了转向单层董事会、缩小董事会规模和降低劳工参与度的选择。《欧盟公司法》一颁布,企业就纷纷利用它来增强内控机制的灵活性。到2007年9月,有94个企业采用了《欧盟公司法》,其中有33个是德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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