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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合理规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2

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合理规制

  作者简介:刘闯,沈阳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97-02

  一、公司控制权滥用行为存在的原因

  公司控制权滥用根本上是由于控制利益成本构成的复杂性,不仅包括控制权主体的大部分利益还包括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控制权滥用行为存在的客观原因。

  (一)公司控制权本身包含着利益冲突

  无论是公司控制权的本身利益还是衍生利益,其获取利益的成本中不仅包含着公司控制权主体的利益,还包括其他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这使得基于公司控制权获得的利益并不始终与公司整体的利益趋同,公司控制权主体的利益与其他非控制权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控制权主体极有可能做出有损其他中小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缺乏与公司控制权相对的义务

  公司控制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属于对其所持财产行使的处分权,另一部分为基于其控制地位,对其他中小股东财产行使的实质上的一种代理权。处分权天然负担着相应的利益成本,而其他部分,控制权主体在使用其获取相应利益时,都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负担一定的成本,这实际上就是控制权主体免费使用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的财产为自己牟利,这是不符合法理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理的,也使得其他各方利益主体没有保障。

  二、公司控制权滥用规制的合理范围

  (一)滥权行为的分类

  1.控制权主体滥权行为在公司治理中的正面影响:当控制权主体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方向趋同时,控制权主体基于其控制地位实施的滥权行为就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同时中小股东也可以搭顺风车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情况实质上为控制权主体对其控制利益的一种分享。这就是控制权主体对公司产生正面影响的滥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控制权主体通过自身能力对公司资源实现更有效的运用。

  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易。通过关联交易可以使与控制权主体有利益关系的目标公司获得交易机会,同时也使公司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主要为谈判成本)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使控制权主体获得额外收益,实现控制权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也可以使公司获得比通过外部市场交易更多的利益。

  除此之外,因控制权主体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大,与公司的利益关系也密切,控制权主体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会主动实施股东的权利,积极监督管理者,甚至可以利用控制权及时将能力不足的管理者换掉。很好地解决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产生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争夺以及代理成本的问题,使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效益上升。

  2.控制权主体滥权行为在公司治理中的负面影响:当控制权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且控制权主体通过滥权行为损害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成本远小于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时,控制权主体基于其控制地位实施的滥权行为就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控制权主体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主要形式就是资金占用和资金转移。资金占有和资金转移虽然侵占公司资金的权限不同,但是无论是资金占用还是资金转移,都会不同程度的侵占公司的资源,都会使公司在发展生产和业务的过程中因缺少应有的资金支持而无法进行,从而限制公司捕捉商业机会和对外扩张的能力,同时也会使公司产生或多或少的债务,影响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同时形成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实质上这也是一种控制权主体“掏空”公司的行为,情况严重甚至会损害公司非控制利益各方的利益。另外,控制权主体在采用资金占有、资产转移等方式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时,也会实施一些辅助行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股权融资方面。控制权主体通过股权融资社会募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进入公司后,控制权主体就可以利用资金占用和资产转移的方式挪用这些资金为自己所用。

  除此之外我们常见的就是内幕交易,它往往与市场操纵相伴而生,控制权主体利益自己的股份优势通过内幕消息与股价操纵将公司股票价格炒高,再高位抛出获取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不知情而盲目投资后造成损失。

  (二)公司控制权滥用规制的合理范围

  根据以上对控制权主体滥权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将公司控制权滥用规制的范围进行缩小。首先,我们要求控制权主体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控制权主体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平衡控制权主体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公司更好地发展,同时减少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对于对公司产生正面影响的滥权行为,某种程度上我们应该选择“理性冷漠”,以免通过过多的程序和负担反而使恶意的股东趁虚而入,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对于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滥权行为,我们则应该“积极监督”。这体现了法理上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三、公司控制权滥用的规制

  笔者在第一部分提到促使控制权主体积极实施滥权行为的动因,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设定法定义务和负担法律责任两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规制。

  (一)设定忠实义务

  各国考虑到公司控制权滥用行为的特征,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通过设定信义义务的方式来作为应对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其中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又称为勤勉义务,是在公司控住权主体与公司利益不存在利益冲突时的一种积极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以适当地合理与谨慎的心态处理公司事务;忠实义务,是公司控住权主体在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基于上述的分析,同时借鉴此种做法,笔者认为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将自己的利益交给控制权主体,使其成为代理人,那么控制权主体对可能对其产生合理信赖的公司相关利益各方就应当负担一定的忠实义务,从而与其相应的权利相对应。增加控制权主体实施滥权行为时的成本,在事前对控制权主体形成警示,使其行为更加谨慎,同时也使相关各方在利益遭受损失时具有请求赔偿损失的合理依据。但对于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负担扩大了规制范围,基于上述的分析不符合法理效率,事实上也不必要,同时也不符合我们规制公司控制权滥用的目的,对于正常情况下,控住权主体对公司事务的处理能力和判断依据,并不是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应该考虑的。

  (二)法律责任

  忠实义务的设定,使得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在寻求诉讼帮助时获得了依据,但没有责任保障的义务仍然只能是空谈,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对控制权主体设定相应义务时,必须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的责任。

  1.控制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要素:从归责原则上,法律对公司控制权规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主体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及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并非对控制权主体的公司经营能力进行判断。因此,应适用主观归责原则,在控制权主体有意识的实施滥权行为的前提下,以控住权主体认识到其行为会损害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为必要条件。控制权主体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应有基本的对实施的行为可能的预期,对实施滥权行为可能对公司带来何种风险或是益处在预先应有所判断。

  其次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上,控制权主体实施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滥用控制权行为,可能对非控制相关利益各方的两种利益造成损害,一种为期待利益,一种为既得利益。首先对于既得利益的侵害(例如,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作为控制权主体临时的流转资金,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甚至最后无法归还),不存在控制权主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关键在于对于期待利益的损害是否应该要求控制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不应该包括在内,因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很难认定的,期待利益受损害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控制权主体的滥权行为具体是否为导致期待利益受损或者说为期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很难确定的。

  2.控制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控制权主体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承担责任:

  一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当非控制利益各方因控制权主体的滥权行为利益受到威胁时,非控制利益各方可以要求控制权主体停止当前的滥权行为;当非控制利益各方因控制权主体的滥权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时,控制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控制权主体实施滥权行为的情况存在着信息不通畅,不能及时制止行为或是索取赔偿。因此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应该做更进一步的规定,在保持控制权主体与公司相对独立的同时,要求控制权主体基于其可能获得的控制利益承担必要的控制风险,即控制权主体在实施滥权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时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负一般担保义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另外对于赔偿责任大小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规制控制权主体特定滥权行为的目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应具有惩罚性。因此控制权主体的赔偿责任并不应以从公司获得的控制利益为限,而是应取决于其滥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的大小。即使最后控制权主体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甚至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从非经济利益角度,增加控制权主体名誉的破损度,要求控制权主体承担声誉公开的义务,为控制权主体建立声誉档案并对声誉信息进行公示。一旦其曾经的滥权行为使非控制利益各方和公司的利益造成威胁或是损害,就会在声誉档案上留下记录,并被社会群体所知,同时对于声誉不好的控制权主体应适当的限制其通过公司进行融资和再融资,达到非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相挂钩。一方面对中小股民投资起到很好的提示作用,同时也约束了控制权主体特定的滥权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对于控制权主体这类市场主体来说,在其职业市场上的声誉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况下相对于直接的经济利益是控制权主体更宝贵的资产,在笔者看来任何控制权主体都应该不会以一次或几次市场行为作为其职业生涯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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