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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影视投资融资新模式发展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6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影视投资融资新模式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054

  一、 传统影视产业投融资模式

  本文这里探讨的传统影视产业投融资模式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模式进行分析:

  (一)版权质押

  版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担保。2006年华谊兄弟以电影《集结号》的全球版权作为质押,采用“无第三方担保贷款”方式,从招商银行获得5000万元的贷款,开启了国产电影版权质押贷款的先例。由于版权质押评估体系不完整,银行难以预测版权的经济寿命和市场竞争风险,国内还未存有专业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无法为版权交易提供价值参考和决策依据。所以,银行在综合考虑版权的权利状况、未来收益、申请人偿还能力和不能偿还贷款时对版权的处理等因素时,对版权质押贷款时极为的谨慎。

  (二)版权证券

  版权证券化模式风险调控水平明显高于版权质押,但是我国引入了版权证券化模式还存有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未来债权转让制度,版权证券化的大多数收入是以尚未完成创作或尚未订立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作品。从理论上而言,未来债权可以作为稳定的现金流,但我国《合同法》中还未规定,则直接导致未来债券转让是否在我国可行。其次,关于版权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建立一个合格的SPV对风险隔离能否实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SPV适宜采取的模式较少,目前我国开展版权证券化将信托作为构建SPV的首选模式,但是对于公司形式我国并不太采用。

  二、影视产业发达国家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美国

  美国影视产业发展已步入成熟阶段,成功的多方面经验值得他国借鉴。

  首先,通常美国影视产业公司多形成集团化规模,规模程度越大对风险承担能力也就越强,如好莱坞大量的影视制作都附属于大发行公司,每年开发制作一定数量的电影项目,发行公司控制制作公司的一定股份,灵活的影视制作公司通过各种股份合作的方式成立附属公司,它们掌握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且控制电影前期后期的一切权利。其次,美国常采用项目股权合作的方式,即制片人出让股权收益,投资者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成为“联合出品方”,然后投资者只根据其投资额对项目承担有限的责任。

  在关于银行贷款方面,美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担保的体制,在美国银行界影视投融资中最值得借鉴的还是“发行担保”和“底片抵押”两种方式。“发行担保”是指发行商与制片公司签署发行协议,发行商保证影片完成后,在首次发行后的一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这样制片人可以凭借此协议去银行获得全部和部分贷款,银行还会让制作方提供制作完成担保,由第三方担保弥补超出预算部分。通过此项担保协议,银行获得了关于影视版权的置留权,合法享有影视版权收益的债权,无疑是给银行吃了一枚“定心丸”,银行再基于对影视制片公司的评估,根据信用额度进行贷款,其实质在于以信用换取资金,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

  我国可引入美国的“完片担保”制度,“完片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早期的美国电影产业,电影绝大多数由大制片厂或国有企业生产,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及资源,在发生意外时完全有能力保证一部影片的完成,这种情况也类似如今中国的现状。这一制度虽然不能够给投资人大量的回报,也不能控制市场风险,但是能够保障投资人的基础利益不受高风险的影响,即使在未完片的基础上也能够得到赔偿,这一方式无疑能够鼓励多数人投资,而且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

  (二)韩国

  韩国影视发展的一大原因在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的大力支持对降低影视投融资风险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在政府导向拉动影视产业发展的同时,韩国影视产业与其他产业互相促进相互支持,形成了良性的互动产业链。政府与民间市场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有一套特色的营销战略。韩国的文化市场具有微观主体的市场观念,注重包装策划,在宫中面前呈现出积极向上的健康形象,从制作到拍摄、包装、后期宣传、推介以及销售都学习好莱坞模式,完整的好莱坞形象更让观众喜闻乐见。

  韩国这种积极迎合市场的需求,有政府作为坚强的后盾,鼓励支持各主体积极创造,拉长丰富产业链,将投融资风险分化, 这一点值得学习。

  三、影视产业投融资新模式状况优势与障碍

  目前我国影视产业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创意,电影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而且法律保障不够,我国影视产业对外贸易逆顺差大,起步发展时间短,产业链低端且结构不充分,竞争能力弱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影视产业投融资风险高,发展困难。

  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呈现出产业化、社会化、移动化、体验化以及文化等现象。如今专家们预测互联网金融是下一个风口,要抢占市场份额才能更好的占领先机,围绕股权众筹、网络贷款、微银行、互联网理财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目前国内文化企业和小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与移动技术将海量的社会资本与文化企业的产业需求相连接,有望从根本上开辟一条直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资本通道。

  如今影视众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众筹也就是大众筹资或者简单来说就是群众筹资,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们募集资金。例如2014年3月,阿里巴巴推出“娱乐宝”投资《小时代4》、《狼图腾》、《非法操作》等电影以及2014年9月百度发布“百发有戏”平台,投资电影《黄金时代》,在2015年8月,众筹3D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已创出近8亿元票房,再次刷新了国产动画电影的票房纪录,算是国产动画电影的里程碑。现在拥有庞大资金链和宣传媒介的互联网已经正在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新贵,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可观的。   虽然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是以“娱乐宝”、“百发有戏”这种类似众筹的电影融资模式仅适合小规模化电影,像利润高的商业大片不会采取此种融资方式,若是版权资源本身不好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众筹也难以筹集齐资金。因为版权的无形性,每个人的口味不同,对不同的剧本、演员、导演有不同的偏好,所以当版权本身无法满足大众需求时,这种模式的采纳必将受到限制。在快餐式阅读习惯的潮流下,提升内容品质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版权内容品质决定着市场发展前景和产业发展水准,只有优质版权才能更加吸引资金。不过,如今随着消费结构深化推进,消费方向的转型,电商涉足影视产业是个必然的趋势。

  关于新投融资模式的风险较传统模式相比,资金来源来自于大众,解决了传统模式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等问题,出资人之间可以分摊风险,降低了制片公司的风险程度。但是,这种人人出资,人人创造是否能够成为未来电影市场的有力补充还没有定论,因为这种新生模式刚产生,还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法律风险问题

  首先,众筹双方关系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筹资人和出资人法律权利义务划分界限不明。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筹资人的侵犯,出资人和筹资人的要建立在一个彼此相互信任的平台上众筹模式才得以运行。其次,法律法规跟不上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二)法律监管问题

  因为互联网众筹模式是较新的模式,筹资过程以及筹资所得的使用缺少必要的监管,如今缺乏必要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全凭借筹资人自觉和良心来管理运行。出资人网民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其所能获得被披露的影视作品信息有多少,若出资人将所披露的信息另用他处是否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三)投资理念问题

  以“娱乐宝”为例,这种“以钱投票”的模式是否适应我国向来践行的价值观念,一旦文化产业被资本所挟持,是否会转变我国文化产品的价值的导向,使其缺乏精神理念支撑。

  四、完善及应对措施

  将传统模式和新模式对比,新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融资成本较低,传统模式的融资成本约15-20%年利率,而新模式的融资成本控制在10%左右;二是利用互联网众筹筹资方便快捷,更加贴近民众,优质的版权对资金的吸引力巨大;三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出资人众多将风险进行了平摊,与谨慎的版权质押和复杂的版权证券化相比,更加能够提高融资效率,更加灵活简便。这里我们即将探讨如何能够使传统影视产业投融资更加完善,新模式能够更加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 加强政府介入力度,发挥政府辅助作用。影视产业最后落脚点在于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市场利润最大化必然离不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一是应该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其职责一在于协调影视产业企业同资金提供方的关系,提供必要信息服务;二是提供必要的贷款利息补贴,学习欧美经验,促进中小影视产业的发展,扩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三是及时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政策,对市场进行全面的深入了解,避免政策过于滞后,丧失操作性;四是引导影视产业企业发展,规范影视产业市场,避免企业间利益冲突。

  2. 建立专业版权融资担保机构和“完片担保”保险制度。建立专业版权融资担保机构是对资金提供方提供有力保障,形成高度结构化以及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完片担保”保险制度借鉴他国成功的经验,培养相关方面的专业优秀人才,形成资深的制作团队,将这些担保制度实际运用在影视投融资模式上,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制度的意义。

  3. 控制版权资源,提高版权市场化水平,探索全版权运营,加强版权交易平台的权威性和功效性的引导、监管,积极探索“一路一带”背景下的文化人文领域版权交流与版权贸易的制度设计。鼓励创新出更多的优质版权,只有优质的版权才能活跃影视产业市场,促进消费结构提升,缓解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益的矛盾冲突。

  4. 对于互联网众筹模式,要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前瞻地致力于信息安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信息经济全面发展态势。合理划分筹集人和出资人之间的法律风险,强化双方之间的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授权管理三方管理。还要强化众筹平台管理义务,强化筹资人信息披露义务,引导众筹平台合法有序的发展。

  五、结语

  我国影视产业版权融资发展前途仍然很广阔,我们需以一种积极心态对待,“互联网+”模式是我国新生儿模式,它激发了文化消费需求,又反过来推动了文化产品的供给,打通了文化产业链,促进文化产业整体业态升级。希望我国影视产业能在传统模式和新模式相互的作用下,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更加贴近服务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的生活化、品质化和便利化,推动生活方式升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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