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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7

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状况概述

  互联网保险一方面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保险信息的咨询、投保、交费、核保、保单信息的更改、保险合同的续约、以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等相关业务;另一方面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基于互联网实现内外部的网络管理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近几年发展的极为迅速,以2011~2013年的相关数据指标来看,第一个数据指标是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2011、2012、2013这三年保险市场上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公司数量分别是28家、34家、60家,年均增长率为46%。2013年在60家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公司中有44家寿险公司,占比为73%,有16家产险公司,占比为27%。同时,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60家公司中,有中资公司39家,占比为65%,外资公司21家,占比为35%。第二个数据指标是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2011~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依次是31.99亿元、106.24亿元、291.15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01.68%,其中人身保险的保费由10.31亿元增长到54.46亿元,增幅达到了428.23%,而财产保险的保费由21.68亿元上升到了236.69亿元,增幅为991.74%。截止到2013年,在60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中,保费规模排名前三甲的公司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第三个数据指标是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数,2011年为815.73万人,2012年为2251.57万人,2013年为5436.66万人。通过以上三个数据指标可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无论是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来看都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的状态,发展前景十分光明。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的法律体系存在漏洞

  互联网保险是在信息网络技术的大环境下展开的,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存在错综复杂的风险,这些风险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可是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与其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明显滞后。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虽然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有关规定,但是在有些方面并没有涉及到互联网保险领域,比如互联网保险的电子签单和电子支付方面。2004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2007年国家有关部委提出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这些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但是比较粗略,缺乏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具体内容。另外,我国的保险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配套也存在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有待改进

  现阶段我国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五种基本的互联网经营模式。通过官方网站的模式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需要在网站上进行产品的宣传,为了产品的宣传需要大量的广告资金的投入,以便吸引客户,而且官网需具备丰富的产品体系。同时,官方网站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及后期的维修调整。因而,官方网站模式对资金的要求程度较高。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很多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没有取得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中介资格,不再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网络兼业代理模式是保险产品网络营销极为受欢迎的一种模式,比如说一些旅行网站、铁路和航空售票网站等都属于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存在市场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些兼业的代理人只是附带的销售保险产品,缺少相关的促销手段。2012年保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包括中民保险网等19家企业在内的获得网上保险销售资格的网站,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开始形成。专业中介代理模式也存在明显问题,如产品单一,各互联网保险中介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有自身特色的保险产品。另外大部分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中介方面的投入都有所顾忌,担心投入之后线上的销售状况不加,使得成本大于收入。现阶段我国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较小,而且运营模式仍然处于探索时期,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我国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三)我国的互联网与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正常、稳定的开展保险业务的前提就是要具备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和可靠的信息系统。然而,我国的网络领域面临着四大安全隐患,一是我国的信息系统开发技术落后,软件创新能力差,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人为问题。二是“黑客”通过使用病毒等非法手段恶意攻击保险公司的网站。三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一些员工为了个人利益,私自泄露客户的信息,侵害客户的权益。四是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系统自身存在缺陷。互联网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必然会影响到互联网保险营销过程中的安全认证问题、在线核保问题及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而这三个过程是互联网保险营销中必不可缺的环节,所以互联网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范建设

  互联网保险的外部环境的构建需要相关的信息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要明确我国互联网保险在那些方面处于法律管束的“真空”地带。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范应该涉及到电子签名、网上支付、网上信息安全、网上购买保险环节等方面,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条文,弥补保险法对互联网保险这些方面的监管不足。有关互联网保险的信息化法律法规和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模式,再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加以摸索,使得法律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

  (二)改善现有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官方网站模式应该要整合成一种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能对保单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进行管理和操作的综合平台,从以前的单纯的介绍公司和产品、发布新闻的网站,扩展到一个具有营销和客服功能的平台,提供咨询、对产品在线自助投保、自动审核、付费、自主客服和理赔等。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该要增强它的规范化、合理化,提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门槛,需要取得保险中介资格。网络兼业代理模式则要做到提高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市场效率,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促进保险产品的营销。专业中介代理最主要的是进行产品的创新,丰富产品的多样性,比如可以进行长期险的销售、尝试设计符合目标人群的产品,提高产品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要逐渐扩大对互联网保险的投资,转变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探索新的运营模式。

  (三)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维护互联网与信息系统的安全

  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可以以互联网的硬件设施为入口,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服务器软件、Web Server、数据库等方面,对这些硬件设施的管理与升级可以有效的维护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外,互联网保险公司对信息传输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等安全技术要定期进行检查与升级,及时更新操作方案,可以减少网络风险,确保互联网保险在线业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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