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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亮点之社会共治原则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0-05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亮点之社会共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99-01

  随着频发的安全事故一个个被引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点关注食品安全,政府面对散乱的食品产业基础、责任意识滞后的企业主体等缺失诚信的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政府单一的监管表现出了“无力感”。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把企业与政府对立起来,陷入单一不断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到企业不敢做一点违法事的程度的误区。出台“最严”《食品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基本思路是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这样作为一个理性人角度想是不会轻易违法的,从而保障了食品安全,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持续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食品行业成为一个“雷区”,让在食品行业里的人纷纷退出食品行业,让想进入食品行业的人望而却步,这样会严重阻碍食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利用好它,不能使其任意扩张,这样会使人民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因此,我们不能只依赖于政府的单一监管模式,也应连同由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食品的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以及各种社会机构和新闻媒体共同实现有效的全程监管。

  一、 多主体如何在食品安全环境中发挥作用

  首先,应该提到的就是作为食品生产主体的企业,因为不要忘了食品就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作为第一道防线,生产经营者保障其自身的质量安全是理所应当,但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一环节就能把食品质量安全把控好,能为食品安全治理解决很多的难题,因为企业经营者自律具有直接利益驱动,具有能及时反馈的优势,可深入内部修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链条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与漏洞,真正实现生产、流通、经营、销售、服务每个环节的全程监控、溯源监督和无缝对接,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共同把好食品安全这道“阀门”[1]。

  一方面需要企业加强自律,以诚信为本,考虑自身的长远利益,避免只顾眼前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体质,保障食品安全,履行相应责任并承担起相应责任。带着强化企业自律性的目的,汪洋在食品安全周中提到[2]:“要加快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做到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的谁负责,防止扯皮:谁和消费者直接发生关系,谁就负责”。

  数量庞大的消费者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力量。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了有奖举报机制,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给予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增加了内部推尚人制度,鼓励内部人进行公益告发。在政府实际操作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执法成本和执法能力等多方面的约束,而消费者数量多、分布广,能在各个环节观察监督到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监督既可以增加违法者的成本,对其施加压力,又能提高政府的执法能力。政府还可以通过进一步赋予其一定权利,充分联合这些第三方社会组织,让他们发挥自身各自的优势,帮助政府共同监管,同时也能让政府缓解日常监管的繁重压力,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享有公益诉讼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肯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利、有效监督企业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而NGO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新兴形式其优势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的监督、治理作用可以看出,如从我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管制态度的转变,绿色和平组织在2002年进入中国以来,发起了“亚政治”活动,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自上而下的质疑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科学家进行了激烈的论战,从而使公众了解到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性以及潜在风险性,最终使政府对于粮食以及食品的转基因化持谨慎的态度。此外,NGO也在其它方面努力,寻找能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的就是媒体的监管问题,因为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优势,也具有其它无可比拟的优势,能迅速引起公众的关注、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且能给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沉重的打击,并且日益突出的网络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对于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度而产生的影响不亚于传统媒体,这将更加有利于帮助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的方式,与行政治理相结合,这样的监督途径将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对食品安全监督的作用。

  二、社会共治的治理理念

  “社会共治”主张的是让参与食品安全的各个主体都能履行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保障食品安全,从而形成全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格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共治,其实质是从由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上下结合,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我国政府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应对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国是上级政府委托下级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这会使下级政府受到的监督和制约受限制,从而要想达到目的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即高额的监督成本;第二,是由我国食品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庞大,且分布范围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运输、包装等产业链极为繁复,再加上日益突显的食品企业信用问题等,政府监管已显现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转变治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能充分发挥社会共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我们应该引导多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形成既是合作关系,又是竞争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其次,要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各主体能主动承担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然后,政府应该主动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实时公开信息、及时有效反馈等方面;最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基础,需要政府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对急需发展的法律可以确立为立法重点。

  结论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公共难题,政府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提出的社会共治原则是我们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新思路,需要政府联合各个主体共同贯彻执行,转变为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尽可能的发挥出各个主体的作用。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亮点之社会共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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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法 亮点 原则 食品 社会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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