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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0-06

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8;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8-02

  作者简介:闫学芬(1992-),女,汉族,甘肃永靖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区治理。

  一、中国农村环境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国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农业大国,农业不仅承载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所需,而且为工业资源与能源的供应提供了保证。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农村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大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进行统筹安排,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一)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

  农业生产废弃物,主要指农田和果园残留物,如作物或果树的秸秆、枝条、杂草、落叶、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后的剩余物等。废弃的农用地膜污染是农村生产废弃物污染之首。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用地膜量达到2294536吨。由于设施农田在营造各类温室、塑料棚时对农用地膜的需求量大,农用地膜的使用量在逐年增加。但目前,对废弃残膜的回收利用度较低,一般情况下,大块的残膜被就地焚烧,造成空气污染;而小块的废膜就被埋于田间地头,因为地膜采用的是高分子聚乙烯化合物以及树脂所制造而成的,很难腐烂与分解,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地膜可以在土壤中存留上百年,对农业生产以及环境带来的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禽畜养殖造成的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专业化、集约化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导致的畜禽粪便污染及污水污染等众多环境问题也暴露无疑。因为大多数的养殖场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处理粪便与污水,并且有很多已经实行规模化的养殖场也没有建设起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导致了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往往都是在没有经过直接处理就进行露天堆放或者是排放入农村环境中,对农村的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严重的时候不仅仅造成大气的恶臭,还会使地下水遭受严重的污染。

  (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介绍,我国农村有6.5亿常住人口,年产生活垃圾约1.1亿吨,其中有0.7亿吨不做任何处理,占总量的63.6%。由于农村综合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不齐全,以及受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制约,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垃圾在道路河流旁、田间地头乱堆乱放,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部分设有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存在选址不合理、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垃圾处理技术的限制,城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转移到农村地区,进行简单的填埋、焚烧,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

  (四)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

  农药和化肥对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有很大的作用,为了增加农产品产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据上海市农科院生态所介绍,目前我国的化肥、农药总施用量约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高的国家。但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在农业生产中所施用得大量的化学肥料,除了被作物吸收的部分外,大部分挥发到空气,少部分残存在土壤中,最终进入水体,在化肥使用过程中造成大气、水体、土壤严重污染;此外,我国农药真正有效的用量不到40%,其余60%左右的未利用的农药进入生态环境,一方面导致土壤有机质降低、肥力下降;另一方面,这部分农药通过径流造成污染,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等。

  (五)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无以量化的贡献,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然而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也日益显露了对农村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危害。随着对城市环境的重视,一些污染工业采取“上山下乡”模式,大规模向乡村转移,工业“三废”的直接排放,使田园遭受污染,水质遭到破坏,工业污染已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污染源。

  二、造成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不完善

  首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例如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没有统一至一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利益不协调,再出现问题时容易互相推诿,效率低下。此外,当前最为基础的环保系统是在县一级,而在县一级之下就没有专门设置环保机构以及人员,同时县一级的环保局名义上是“综合管理部门”,但对于农村环境和农村生活涉及不多。

  (二)扶持措施不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缺乏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都没有真正重视农村环境的监管与污染防治,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层面,因为缺乏环保经费来源渠道,导致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当滞后,使许多地区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此外,农村污染治理方面缺少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在城市污染治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享受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等优惠政策。而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由于农村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等原因,农村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农村相关主体环保意识薄弱

  相关主体环保意识薄弱,突出表现在基层干部对保护农村环境不够重视,一些乡镇干部的环保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优先发展经济,只重视招商引资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招商企业对当地环境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此外,在长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使农民自身环保意识较差,认为环境的破坏与己无关;而一些乡镇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在生产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规诸多,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由于这些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涉及很少。现阶段,农村环境问题的管治主要依据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一些计划、条例。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存在立法层次低,法律不健全问题,农村环境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改善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尽快完善保护农村环境的立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的基础性工作,而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农村环境的依法整治造成困难。只有通过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村面临的环境困境。因此,当前应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与防治的立法体系,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制度,做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并依法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1.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

  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中,应当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环境权即人们享有在健康、优良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在保护农村环境中法律中表现在农民的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损害请求权等,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农民的环境权,有利于树立环境法治理念,促进形成以农民环境权保护为核心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2.修改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建议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或《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国家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应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环境调查、检测、修复,防治工业污染转移,防治农业源污染,以及废弃物的处置等方面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需要尽快确立在环境保护法中补充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规定,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不足,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加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想要从根本上让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治理,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为此需要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并且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之中应该有以下的几个部分组成:(1)宪法中对农村环境与资源法的规定;(2)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基本法;(3)农村的环境标准;(4)其他的部门法中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样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指导性、可行性较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农村环保发展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大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保护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环境权的理念深入人心;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应利用已有的权利,整合资源,向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让农民知法、懂法;再次,培养维权意识,在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时,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让破坏农村环境的恶劣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最后,职能部门应为农民维权提供便捷的途径,避免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保障宣传效果。

  (三)加大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

  古语说,“徒法不能自行”。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实践层面得到切实的落实,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但在现实中,我国农村环境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必须在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与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体系和保障支持体系的基础上,要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探寻如何快速推广并实施农村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需要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队伍,改善执法能力;要在基层形成晚上的执法机构,对执法条件进行改善;对于执法人员必须要严格的考核,推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枸杞捡起执法监督制度。最后,促进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结合。把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纳入行政程序,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首长责任制和有关制度,保障行政行为符合农村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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