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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0-10

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审视法学教育与就业现状,现在法学教育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是以市场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产品滞销无非有两大理由:一是供过于求;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教育的市场化,人才的市场化,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也需要从研讨如何应对人才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教育层次庞杂,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提高。

  第二,现今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准入标准,即要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法律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的过低通过率,直接影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因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多年来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学精英教育。现代法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一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可以说,从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公正性及技术性来说,法律职业群体的培养必须坚持精英化的走向。

  三、法学教育的改革

  (一)创新“阶梯式”培养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以基本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一套具有学校特色的,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培养,抓住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进行“阶梯式”体系化训练。

  第一,抓住学生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进行“法学入学教育”,通过让学生了解法院职能、办案流程、法庭设置等情况,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职业感和责任感的认识,树立学好法学知识的目标。

  第二,在大一大二学习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指导学生倾向性选择学术型或应用型发展规划,有目标地进行相应的学术性知识积累或法律实务训练,从而一方面提高考研率,另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第三,在大三大四期间,抓住学生从学校学习向职业学习的转变,集中进行毕业实习,并通过撰写实习和案例分析报告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庞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掌握有一个必经的过程。为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环节,并保证实践教学能够充分实现是很有必要的。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增加实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尝试网络教学方法,变学生被动学习为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

  另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应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实现对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等法学人才需求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到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修订中,共同研究设计课程计划和知识体系,以使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的设置更能符合法律实务界对于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三)当前的法学教育多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是被动的。教师满足于对现有法律的讲解和注释,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陋习,即使教师采用案例教学,学生也只是等着教师最终来分析问题、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不愿积极思考。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法律家不可能通过以讲义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宣传者,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作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对法律理论和法学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对话、讨论、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写作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一旦学生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很多法律条文就完全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来掌握,而不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口舌解释说明,进而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课堂时间用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结语

  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只有不断深入思考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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